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7)


  以前的内资税法没有主要机构、场所的概念,以前的外资税法在规定外国企业汇总纳税的营业机构时,有类似的条件规定: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薄、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本条沿用了以前外资税法的标准,将营业机构的概念统一为机构、场所的概念,与税法保持一致,也更加科学合理。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机构场所才能较好的履行汇总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