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至关重要。风险转移后,卖方不在对货损负责。即便风险所致货损,自己也不对此负责。

纵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法,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大致如下:

1.货物交付时风险转移。卖方交付货物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这是一般原则。

2.过错风险转移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
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是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
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即由于卖方过错所致货损风险不转移。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FOB,CIF,CFR等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

4.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所谓特定化,就是对货物加包装批注,或发转运通知,提单注明等方式表明此货物就为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物。不特定化,风险不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六十七条规定,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特定化以前不发生转移。

     风险转移对于买卖双方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恰当的合同安排才能避免货损时钱财两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