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投资资产的来源可以有许多种情形,条例针对不同来源情形下的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现金方式获取的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确定,相对较为简单和方便,因为作为投资资产对价物的形式是企业实际所支付的现金,所以就以作为购买价款的现金金额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是,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支付现金这种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外,企业还可能通过其他非现金形式对价支付的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如通过固定资产折价对价支付、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在这些情形下,没有直接体现为现金形式,无法简单地按照现金支付额确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只能通过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其成本。
2、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这是新增加的条款,是对原税法的补充和完善,也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或摊销、处置等几部分,资产的处置是资产税务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税法有必要对资产处置环节所得的确认规则进行明确。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若干条款是在说明资产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企业在持有资产期间,会依靠对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取得相应的经营所得和投资收益,同时其合理的折旧或摊销(投资资产除外)也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不准备继续持有资产时,即在转让或处置资产环节,也会取得相应的收益。按照成本收入配比原则,也应该扣减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最后实现的所得或亏损,称为资本利得或资本利亏。税法中作出这条规定,即是对资本利得或利亏计算规则的说明,根据其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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