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顾之争”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4)
陈绪国
第四节 从“郎顾之争”到“巩杨之争”
第四,“郎顾之争”的第四个升级版本——“巩杨之争”
2005年,“郎顾之争”的硝烟弥漫,意犹未尽。紧接着,一场围绕物权法的修改大讨论,正拉开帷幕。由此引爆了“巩杨之争”的导火索。
一、“巩杨之争”的焦点
“巩杨之争”剧目中两个关键人物,一个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一个是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
笔者的网文《“郎顾之争”是个伟大的的里程碑》第二节中,引用《段拥军:谁在影响中国改革的进程?》一文中,讲到2004年秋季以来,“真正影响和改变中国改革进程的公众知识分子”前三名是:一郎咸平,二刘国光,三巩献田。这就说明了巩献田非同小可。
公开信表示,草案存在“四个背离”: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区别;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论;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公开信还表示,《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是违宪行为的产物,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
支持巩献田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帆、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毛泽东旗帜网评论员红木(郭松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这些人自称左派,在乌有之乡发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抨击社会各种丑恶现象等方面的文章,情投意合。
这场争论,实际上,是“郎顾之争”的一个延续,也是“改革成败”论的延续。
在会上,他们夸奖自己说:“可以说,十三亿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已经在全民征求《物权法》意见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物权法》……是三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
以上说法的可信度如何,外界人士是不知情的。
1.物权法草案如何代表13亿人的智慧、期盼与热情?
说《物权法(草案)》是“十三亿人民的智慧(的结晶)”,倒不如说是他们几个起草者的“结果”。
我国的宪法制订过程,在两个月之内,登记参加讨论人数达1亿5千万人之多。1953年,全国人口才6亿人(包括台湾省和海外华侨),而参加讨论者超过总人数的1/4。全国18岁以上成年人口才3亿2千万。并且,当时全国9民成以上人口是农民,文盲和半文盲有较大比例。参加讨论的组织方,包括党政军民学和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前后征集的意见,高达118万多条。
总之,首部宪法制订的讨论,参加人数是物权法草案参加讨论者的3万2千倍以上。前者参加数高达总人数的1/4,后者不到13万之一。
从有关部门
有关报纸登载的消息称:《草案》引发的激烈争吵,只是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改革成败”争论的一部分。
而从笔者看来,根本的原因,是物权法草案不是成熟的草案,存在很多匪夷所思的一大堆概念与条款,总条款数才268条。德国物权法的条款达451条,《德国民法典》中散布的另有一些,总数达841条以上,约占整部民法典2446条的34.38%;《法国民法典》没有单列“物权法”篇,但物权法条款达900条以上,约占整部民法典2283条的39.42%;《日本民法典》中物权法篇245条,但散布在其他民法中的物权法条款约有849条涉及物权法,总数超过1049条,约占整部民法典2032条的51.62%。及至《物权法》出台后的条款数目,才247条,基本上是“半部法”。
我相信,物权法的出台,无论是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无论是富人、穷人,对于物权法肯定还有很多遗憾。从这一点上讲,“巩杨之争”不仅仅是“保护富人权益还是助普通人维权”的问题。
物权法中一个关键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涉及,对于被征地、拆迁农民、市民来说,意味着权益不保。2007年两会前夕,广州市120多楼盘业委会代表联署上书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也没有得到批准修改。
3.物权法草案怎么体现“是三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
众所周知,物权法草案的起草,没有任何一个领导集体的党政首长亲自挂帅,连委员长也未亲自挂帅。物权法的三个草案,都是专家组提出的方案,一个是中国社科院梁彗星组的方案,一个是人大法学院组方案,再一个是法工委组的方案。
要说五四宪法“是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我信,物权法草案就不一定了。
梁彗星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立法机关在这里要承担主要责任,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这里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
梁彗星认为,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构建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样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南方都市报
三代集体的领导,都是党政军一把抓的,那有那么多时间去理其他的事情?再说,立法的事情,是人大常委会的事情。人大常委会的首长,一年到头,有许多事情,每年制订和修改法律有好几十部,不可能单单管一部法律的事情。
梁彗星讲的“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这里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从一个资深法学家口中说出了缺乏“英明决策”。
既然如此,既然“缺乏英明决策”,既然“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为什么不接受巩献田、梁彗星等人善意的批评?为什么还要急于将物权法推出来强行通过?
二、“巩杨之争”的焦点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的民法,用它来界定公共财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再好不过了。因为,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其他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和刑法,只有少量的零星的旧条款,力量单薄。
如果物权法把关不严,就有可能为国资流失开后门,加重了危机。正是基于这一点的考量,巩献田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按照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典来设计条款,而不是按照德国、法国民法典来设计条款。事实上,物权法的起草过程,请了德国专家来作研讨和指导,“言必称法德”的趋势可见一斑。
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这期间,由于法律的滞后和漏洞,产生了暴富一族,很多人的原罪无法追究。如果将物权法设计严谨一些,既堵截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又适当地追讨国有资产的损失,是一举两得的美事。
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说“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达到。”这里指宪法里加进了“保护私有财产”与“保护公共财产”并列,为“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开后门的条款。但是,他们的目的,是要达到“私有财产绝对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不论是红道、黑道得到的财产,一律绝对化(的保护)。
“私有财产绝对化”,是西方大陆法系十八、十九世纪流行的极端私有化、极端自由化流派。后来,由于人民民主潮流的抵抗,已经被“所有权限制论”所取代。其中,一个技术概念,是“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之分。既得利益集团与普罗大众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关于私有企业主的原罪,贪污犯分子的原罪,连一直为私营企业辩护的厉以宁、吴敬琏、张维迎等主流经济学家也承认。但北大教授张维迎主张政府给予赦免。正是因为有许多人为贪腐利益集团辩护,反对追加他们的原罪,反对追回国有资产,引起了巩献田们极大的担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特别提到草案第1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按:“以下情形”有四种)。杨晓青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国企的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无权直接向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索回公共财产。
笔者也有同感。如第111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就是给予国企、公企、股企管理层负责人擅自买卖公共资产开了后门,留下活路。尤其是在转让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过程中,内外勾结、贱卖白送、自卖自卖等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关于处分权,按照金额划分,有一般资产处分权、大额资产处分权之分;按照企业组织形态划分,有独资资产处分权、股份资产处分权、合资资产处分权、个人资产处分权之分;按照物权大类划分,有不动产处分权、动产处分权之分;按照物权形态划分,有有形物权处分权、无形物权处分权之分。最复杂的处分权,是不动产处分权、企业产权、无形资产、土地作用权四个方面。这些处分权,不是很整齐、很明晰的,各种处分权是有不同差异的。如果仔细分析,可能需要好几万字,才能介绍清楚。
物权法很粗糙,许多条款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在许多单行法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很不圆满的情形下,物权法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完备法律的责任。恰恰是这一点,被起草者们完全忽视了。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了,而法律的疏忽却是太大意太大意了。
郭松民写道:“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狂轰滥炸,给人一个避实就虚之感。也许,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
草案的起草者王利明之一认为,第111条并无不妥,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关系到市场健康发展。
实际情形,不是王利明说的那种情况。《物权法(草案)》第270页,列举了意大利、日本取消善意取得这一类条款;法国限制这一类条款。
(草案)第271——278页,祥细介绍了有关国家地区“善意取得”的规定:
法国沿用罗马法,讲时效(3年以内追回所有权损失),未将不动产列入;
德国沿用日耳曼法,不讲时效,但明确仅限于动产范围;
日本也仅限于动产;
意大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动产的委托占有物还是占有脱离物;
瑞士也仅限于动产;
台湾省也仅限于动产。
王利明说“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表面上是看不出问题的。但仔细一想,大陆法系国家,绝大多数是将“善意取得”限定在动产的范围内,并且在一定时期进行临时中止。而中国的“善意取得”,不仅仅包括动产,而且包括了不动产。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分歧。
在中国的各个城镇,二十多年来,买卖国有、集体企业,就像到菜市场买卖臭豆腐一样的随便。到底由谁来处分国有企业,到底该卖不该卖,到底出卖给谁,到底怎么作价,哪些需要作价,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规定。
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白白地被出卖光了,还谈论什么“保护交易安全”、“市场健康发展”。
立足点,应当放在着力保护国有资产上,因为这是所有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私有财产、单个人财产的保护是比较容易一些,但国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企业比较不容易,因此不能“一刀切”。
在中国许多村庄,擅自买卖土地的案件层出不穷,每年都有许多大案要案发生。还谈论什么“保护交易安全”、“市场健康发展”。
梁彗星研究员认为,不动产不应适用于“善意取得”,而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要求返还原物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提出返还原物产,脏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受让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彗星的观点比较准确,大概情形应当是这种。我觉得梁彗星比他们更有水平,但不知道梁彗星撰写的物权法第一草案被他们废除的原因。这说明,在学界、政界、法律界,到处都有争权夺利的争斗。而在起草、制订物权法过程中,“为谁代言”的问题,分界线是很清楚的。
三、“巩杨之争”的升级版本
1.巩献田、李成瑞等718人的公开信
“巩杨之争”导致了物权法延期一年多未通过,导致了一部法律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四至五年七审甚至八审的“今古奇观”。
巩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质量上存在严重缺陷,不作根本性、原则性修改,就不应当通过。而杨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反宪法,应当通过。
当然,几年来,各种信息不断地向巩教授传递。总体上,有关部门相对倾向于杨教授。由于社会上一些富人,包括一些贪官,最担心的是,一旦物权法再拖延下去,拖延成苏俄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模式,对于他们是大大的不利。他们便结为铁杆联盟,搬出宪法“保护私产”的条款和“物权法是私法”的说教,不断的密集性的炮击巩教授“物权法违宪”的立论。
形势越来越不利。巩教授意识到,自己一个人,即使浑身是铁,也打不出几颗钉子,自己有一百张嘴也难以斗过几千张嘴。经过权衡轻重,在物权法七审之前,
巩献田说:“我们希望能够延长《物权法(草案)》讨论的时间。美国一直在做一个联邦的刑法典,从1946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物权法》是要管一百年、两百年的,公开讨论的时间延长一点是完全有必要的。”
巩献田介绍,公开信起关键作用的是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主要内容是他起草的,主要有七八个学者和干部进行了商定。主要关注的有五个问题:除了物权法应该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并依据宪法清楚表述我国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还包括关于集体所有财产如何保护、如何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问题;关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关于被侵占的财产如何追讨;如何防止把非法侵占的财产合法化的问题。
巩献田特别指出,根据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物权法应当规定:对于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不受时限限制。否则,就会使那些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之后,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变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负的法律责任被人为地自然免除了。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思维,《物权法》的原则是“乞丐的讨饭棍与富人的金马桶平等保护”。但平等保护是否应该有一个前提,“讨饭棍”与“金马桶”的来历清楚与合法问题。
巩献田希望,物权法七审,要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面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巩献田期望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他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赵琳琳、邱敏的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国家财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一把手说了算,不经过各级人大讨论、批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流失,首先是金融系统通过改制造成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造成的流失,还有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造成集体经济财产的大量流失。为了保障最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继续大量流失和加强廉政建设,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还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
吴委员长的指示,实际上是中庸之道的观点,既不批评正方,也不批评反方。他的观点,可以止争,但没有明确是否要延期出台物权法。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到底与西方物权法有什么区别,到底怎样与中国国情相吻合,国外物权法到底哪些有益、哪些没有益,所有这些,都是玄念。
2.物权法通过,双方各有胜负
物权法草案于2006年12月24至29日经过七审以后,仍然没有通过。但决定于2007年3月审议。
物权法前五审争议较大。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级审议,悬而未决;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私产入宪”,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修改;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审,出版了《物权法(草案)参考》,发给有关部门讨论;2005年10月,草案四审,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2006年8月,草案五审,明确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2006年12月,草案七审,在六审基础上,强调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增加了“其他权利人物权受保护”。
物权法七审以后,其草案交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物权法经历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同时印证了在经济转轨时期,各个派别、各个阶层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发生激烈的、长久的争论过程。
“巩杨之争”不同于“郎顾之争”。“郎顾之争”是以郎咸平的完胜结尾的,而“巩杨之争”各有胜负。
杨立新的胜利,在于证实了自己的实力,并且由于实力而期望的目的已经达到。这使得他和他的铁杆把兄弟们实实在在地松了一口气。
巩献田的胜利,是促使物权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款增多了一些。如国家和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是西方物权法所没有的新条款,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是没有的条款。
巩教授也有很多遗憾。最大遗憾,是物权法不该这么早出台而出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入法,公共财产诉讼时限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笔者早就注意到,我国的物权法,从一开始就是一部漏洞很多的“半边法”,根本就不应该这么早通过、出台。
既然物权法这么草率从事,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再说了也是他们不听的。
物权法一出台,那些主流媒体纷纷捧场,尽讲物权法的好话。他们真的对于物权法的缺陷一概无知吗?
如果将思路梳理一下,可以简单地测知草率出台的蛛丝马迹。
首先,是人大代表成份复杂造成的。
改开以来,连续几届的人大会议,基本上开成了官员代表会、富人代表会,包括了一些贪官在内,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少之又少。大会上,加入1-3个农民工,如来自广东的胡小燕(车间副主任),如来自上海的朱雪芹(工会副主席)、来自重庆的康厚明(班长),被媒介大肆渲染。这3人中,只有一个有工人味,其他二个有官味。来自底层的呼声,很少也很难下情上达。
在讨论物权法的人代会上,甚至有陈良宇、陆宏生这两个在“双规”期间也参加了会议的“代表”,也在那里装模作样地举举手、拍拍手。
那些食利的企业家代表、食利的主流经济学家代表、食利官员代表等无良代表,混进了人代会,为了保卫自己的既得利益,为了将脏钱脏物洗白,为了防止追究原罪,巴不得物权法早早地出台,其结果可想而知。
其次,是纯洁的社会主义理念被精神污染的缘故
纯洁的社会主义理念被精神污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被边缘化,已经有二十多年接近三十年了,西方腐朽的政治思想已经渗透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渗透到立法过程中来,其结果,必然是保护公权的内容大大缩小,保护私权的内容大大增加。这就是法学家常常提到的“公权私化”和“私有财产绝对论”。
在资产阶级自由化大行其道的时候,马克思主义者的队伍同时被边缘化,刘国光、郎咸平、巩献田们所发生的声音,被主流经济学家的高音喇叭所覆盖。加上决策机构的偏听偏信,中了右翼学者的调虎离山计。物权法的出台,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巩杨之争”已经暂时告一段落。而关于修改物权法的争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起步。这一点也不奇怪,全世界的物权法,与生俱来是提供人们争论不休的。西方的物权法,如法国、德国的,争论了二百多年,修改了一百五十多次,目前仍然政治面目争论。
骑驴看唱本,等着瞧吧。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美。
四、陈绪国支持“巩杨之争”的物权法研究
在北方,“巩杨之争”如火如荼之际,极大地鼓舞了左翼学者参加研讨物权法,并将巩献田的电流传导到了南方。其中,广州市工人出身的小知识分子陈绪国,从05年开始至今,仍然百折不挠孜孜不倦地研究物权法。在某些人看来,陈氏研究的是奇门遁甲,一文不值。而自己倒是觉得,这是无价之宝。
陈绪国自己自比卞和。卞和一生中矢志不渝地向楚王献和氏璧,虽然受尽磨难。厉王、武王不相信他的话,卞和因此丢失了左右两条腿。但他仍然对国家一片忠心,得到楚文王的赏识,收下了那块宝玉。后来,确实证实了那是无价之宝。400年后,和氏璧流落到了赵惠文王手上,秦王答应以秦国十五座城池换和氏璧,于是有了“完璧归赵”这个典故。
当然,当代社会,不存在厉王,也不存在武王。但坚信如楚文王、赵惠文王和秦王那种识宝的人总会有的。当然需要耐心等待,需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事情,这才是最重要的。
列宁说,一个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还重要。
目前,陈绪国在价值中国个人网站和个人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有:
以在价值中国个人网站上先后秩序为例
以下是专栏文章
1.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现代地权法理解构(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0-27 00:35 | 获1票 投票 投票人 修改
2.0888地球村解放地奴宣言(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0-28 02:30 | 获1票 投票 投票人 修改
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当代物权法(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05 10:33 | 投票 修改
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派生性物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06 00:17 | 投票 修改
5.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07 00:28 | 投票 修改
6."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09 00:48 | 投票 修改
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14 00:56 | 投票 修改
8.<<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15 00:14 | 投票 修改
9.<<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17 00:08 | 投票 修改
10.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土地所有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18 01:51 | 投票 修改
11.<<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19 07:56 | 投票 修改
12.《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0 00:29 | 投票 修改
1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1 18:29 | 投票 修改
1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4 02:24 | 投票 修改
15.<<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6 02:23 | 投票 修改
16.<<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7 00:07 | 投票 修改
1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土地利用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29 20:06 | 投票 修改
18.<<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土地作用权(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1-30 19:26 | 投票 修改
19.<<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土地的权能结构与三大类土地法权的法律效力(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2-03 02:27 | 投票 修改
20.<<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土地所有制的目标设计与优化组合(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2-05 02:11 | 投票 修改
21.<<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当代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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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二(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1-18 11:25 | 投票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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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1-19 03:18 | 投票 修改
25.失地农民之痛与物权法之痒(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18 13:30 | 投票
26.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四(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19 11:42 | 投票 修改
27.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五(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21 20:46 | 投票 修改
28.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六(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22 11:40 | 投票 修改
29.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七(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23 22:57 | 投票 修改
30.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八(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24 01:54 | 投票 修改
31.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九(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2-26 20:40 | 投票 修改
32.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4-17 15:17 | 投票 修改
3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9-04-22 03:30 | 获1票 投票 投票人 修改
以下是职业日志
1.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现代地权法理解构(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0-27 0:51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2.解除房价千千结:"达摩"之剑齐齐向地价操盘手的头上砍去!(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0-27 1:00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3.企业国有产权单独向管理层转让难说合理合法(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0-28 1:59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4.改革的成本机制与动力学原理在哪里?(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0-30 15:17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5.千年走一回:参与解密物权法(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0-31 18:09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6.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一)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1 22:30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7.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二)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2 0:14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8.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三)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2 0:33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9.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2 1:18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10.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五)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3 1:51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11.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六)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3 2:11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12.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原创七)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3 2:49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13.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八)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4 1:37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内容修改
14.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九)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4 2:01 本文已
15.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目录(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4 2:48 本文已
16.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一(原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16 8:07 本
1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当代首创)
作者:陈绪国 (原创) 2008-11-22 17:45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以上共发表专栏文章33篇,职业日志17篇,共50篇。还有十几篇未发表,是关于物权法增加条款设计等方面的,比较粗糙。
以上文章得到价值中国网编辑们和网友们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以后,为了报答编辑们和网友们的支持和爱护,继续潜心研究物权法,努力将这项工作进行到底。同时,也是对于巩献田同志、李成瑞等同志表示支援!
真诚希望,广大物权法爱好者,也加入到研究物权法的行列中来,戮力同心,把我国的物权法煅造成为世界上最科学的物权法体系!
结束语
鲁迅说过,“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就有拼命硬干的人,就有为民请命的人,就有舍身就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中,在这场史无前例的网络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尽管左派是弱势群体,尽管斗争十分的激烈,尽管持续时间达六年之久,尽管是战斗正酣有穷期,毕竟是左派们挺直了腰杆,捍卫了宪法的尊严,捍卫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的尊严,捍卫了正义与真理的尊严,捍卫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尊严,大长了无产阶级的志气,大灭了资产阶级的威风。
谁是埋头苦干的人?
谁是拼命硬干的人?
谁是为民请命的人?
谁是舍身立命的人?
谁是真正为国家、为人民立功立言的人?
谁是中国的脊梁?
答案是:郎咸平、刘国光、巩献田及其同仁们、同志们,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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