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序言
一、业主的语义
二、业主主权
三、业主资信、资信凭证
四、业主职业
五、业主主权税
六、公共财政
七、业主的主权福利与公共福利
八、业主营理公会
九、业主公国
十、公共机构
十一、主政官、公共官、公共机构职员
十二、公共服务商
序言(暂略)
一、“业主”的语义
业主本义是指产业的私有人,其产业包括地产、房产、财产、物产、投资经营的企业等;本纲领的业主即指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称业主,法人称法人业主。本纲领认为:“业主”的语义比较通俗、明确、具全,“公民”的语义模糊,且具浓厚的政治话语性,建议使用“业主”一词代替“公民”。
二、业主资信、资信凭证
业主资信是指业主私人基本信息、信用、履历、产业信息等资料。
业主资信登记的项目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民族、家庭信息、住宅地址、工作单位(地址)、教育履历、职业履历、商务履历、金融机构信用评定等级、政历、产业、驾照信息、机动车辆牌照信息;业主资信针对特定对象开放特定的项目。
未成年人资信执照、业主(资信)执照是业主的法定国籍凭证。
外国人在本国注册、办理未成年人资信执照、业主执照,即视为加入本国国籍。业主是否具有多重国籍的主权由公国宪法法定。
人自出生之日起,其监护人凭妇产机构开具的出生证明向公共征税机构注册业主资信,办理未成年人资信执照。未成年人资信执照是未成年人办理入学、医疗住院等私人事务的法定资信凭证。
业主自16周岁日起,须凭未成年人资信执照向公共征税机构注册纳税人资信,办理业主执照。业主执照是业主从事各类事务的法定资信凭证。
业主筹建法人的,须向公共征税机构注册法人资信,办理法人执照。法人执照是法人得以组建和从事营业的法定法人资信凭证。
外国人入境时,凭本国执照在入境国海关征税机构登记,以共知其资信。
业主在住宅地或工作地注册业主资信;移入异地(指非同一个公共征税机构)居住或工作,须在移入住宅地或工作地报到、变更登记项目。
未成年人资信执照、业主(资信)执照实行住宅地或工作地注册制,免去籍贯注册制。
注:政历指业主的治安(处分)记录、定罪记录、监禁记录、通缉记录、法院通告记录
三、业主主权
“主权”本义指国家主权,因“人权”的语义具有局限性,且属政治话语,不适宜引用,本纲领得引用“业主”专指“人权”,与“业主”连用,得“业主主权”。业主主权是立法签定业主宪法、建立业主公国和立法公国宪法和法律的本源。
业主主权分为自然主权和法定主权,法定主权因业主注册或注销业主资信,而由公国宪法、法律法定赋予或免去。法定主权主要适用于法人。
四、业主职业
业主的职业主权,与聘任方是对等的,双方是应聘与聘任的职业关系,而非雇用与被雇用的的劳动隶属关系。在聘任方与业主签订职业合同并于生效之日起,业主即成为聘任方的聘任业主(职业业主),享有与投资商除投资主权外的对等、共同的业主主权。
五、业主主权税
业主公国依据业主宪法和公国宪法立法设立业主主权税,由公共征税机构署理征税。业主、法人业主在公共征税机构注册纳税人资信,自然人由权税注册官颁发业主(资信)执照,法人由权税注册官颁发法人执照。业主(资信)执照、法人执照是业主、法人业主定期报税、缴税,以及办理主权福利、公共福利的法定凭证。
六、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业主主权税、公国主权资费、公共事业资费。公共财政的用途: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公共设施,公共灾害救济,支付公共机构运作办公经费、公共机构人事工资、福利,支付业主主权福利和公共福利。
七、业主的主权福利与公共福利
1、业主主权福利:指业主在失职、休职、失业、破产时,因缴纳主权税而享有的生活或医疗保障;业主在监禁期间,因缴纳主权税而享有的生活或医疗保障。
2、业主公共福利:指业主在未成年期间,因义务教育而享有的教育福利;业主在失业时,因业主主权而获得的生活、医疗保障;业主、法人业主在破产时,因缴纳主权税,其债务由公共福利依据业主所缴纳主权税的定额比率偿付债权人。
注:失职指现在所用的“失业”、下岗;休职指退休;失业指失去从事职业的能力
八、业主营理公会
业主(营理)公会是社区业主全体共同决定签字建立的业主主权机构,其工作是:组织业主全体立法、修改业主宪法;建立、重建业主公国;署理立法机构、主政官选举献金募捐、营理工作(选举献金捐献人不得向候选人直接捐献选举献金);组织立法机构、主政官选举竞选工作;向法院提诉否决公共立法机构立法法案、其它公共机构法规法案;向公共立法机构提请否决公共机构主政官任命案;质询公共机构、议员、法官、主政官、公共官工作;知询公共机构财政咨文、公共服务商财务报表;签订社区业主公约;署理业主置业营理;组织社区宗教团契。
九、业主公国
业主依据业主宪法共同建立业主公国、确定国名,再通过选举国会议员成立国会;由国会立法制定业主公国宪法和法律,并立法设立公共机构。
业主公国由十二个系统组成:立法系统、司法系统、公共事业系统、权税系统、权信系统、审计系统、监察系统、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军事系统、海关系统、外交系统。
十、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是业主公国依据业主宪法和公国宪法立法设立。公共机构分为业主主权机构、公国主权机构和公共事业机构。业主主权机构分为业主营理公会、议会(国会)、法院,其中业主营理公会属公共团体,而非公共机构;公国主权机构分为公共审计机构、监察机构、检察机构、警察机构、军事机构、海关机构、外交机构;除上述机构外,皆为公共事业机构。
十一、主政官、公共官、公共机构职员
1、主政官:由业主选举或立法机构署理选举的公国、地区主政的官员,和公共事业机构主事官。
2、公共官:指服职于公共机构(主要是公国主权机构)、得赋予或褫夺业主特定主权的工作人员,如法官、审计官、监察官、征税官、检察官、警察官、海关官等。
3、公共机构职员:除上述主政官、公共官外,由公共机构聘任、科举的一般工作人员。公共机构职员与私人机构职员的职业主权是一致的。
十二、公共服务商
公共服务商分为电力供应商、水力供应商、燃油供应商、交通运营商、通信运营商、金融营理商、公共医疗机构等。
公共服务商的业主分投资业主和服务业主。投资业主指投资商或投资人;服务业主指由公共服务商提供业务服务,而向其偿付业务服务资费的人或法人;公共服务商称服务业主为客户或用户,是违反业主主权的。服务业主因向公共服务商偿付业务资费,有权知询公共服务商业务资费立项依据,公共服务商须定期地向服务业主出具财务报表。
公共服务商与服务业主待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文本,须于草拟后,提交法院裁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名称下格列示裁定法院的名称、(文号)、日期(仿法律条款),方交付服务业主签订。公共服务商即法人业主,所草拟提交备裁定的合同或协议书文本,仅由法院或立法机构受理裁定;其他公共机构不具裁定的主权,不得受理,法院与立法机构亦不得向其再转移受理裁定权;法院与立法机构可互相委托受理裁定。
执笔人:陈信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