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代言广告可作共犯处理


在外国,名人代言只要保证自己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就行了。而在国内,有时我们都能看出明星,只是在镜头前念两句设计好的台词。几年前就有过这样的规定:在药品、保健品广告中,明星不能说“我用、我吃、我喝……”否则就是违规。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广告的悖论。假设明星未使用该产品,则代言行为本就是欺骗消费者的表演,应视为虚假广告;而假如他们是真实使用者,却又不能直接说出“我”的感受,只能照单念疗效,那不还是虚假广告吗?在这种广告里,明星的个人体验含金量实在有限,他们完全就是一个活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