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公共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通过进入公共场合、公共空间而获得的可见性、公开性、透明性(公共性A),与此相对,私人性则是处于隐蔽状态的、不公开的、不透明的;二是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关联,这个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就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这个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就是属于公众所有的物品(公共性B)。比如一个人拿自己合法挣得钱去赌博,即使输得精光,这也是他的私人事务,和公众利益无关,我们可以说他的道德境界不高,但是却不能说他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拿社保基金、拿国家的钱去赌博,那么无论他赌赢了还是赌输了,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因为这个钱是属于公众的。
从理想的角度看,公共性的A、B两种含义应该是重合的,也就是说,进入公共场合、被公众了解、谈论的,应该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私人问题则应该保持其隐蔽性,不可见性,而不应该进入公共场合(在媒体时代进入公众场合实际上几乎等于进入公共媒体)。这种重合的例子有各种各样的重大社会事件、国家权力的使用、国家财政情况的公开报道(比如南方雪灾、四川地震、山西等地的煤矿爆炸事故等),它们既是呈现于公共空间的、可见得(公共性A),同时又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B)。所有的国家行为、政府行为、公共机构行为都是具有公共性的,都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国家权力、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原因也在这里。
但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这两个含义常常又是不重合的。不重合的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公共性B)因不能被公共媒体关注而无法进入公共场合并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公共性A)。比如在被媒体曝光之前,“非典”虽然是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事件,但却没有在公共空间呈现出来,不具备可见性和公开性,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它的公共意义被人为地压制和遮蔽;另一种情况是:本来没有公共意义(公共性B)的私人事件或私人物品,因为被公共媒体广泛炒作而获得了可见性(公共性A),进入公共场合并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
大众传媒的威力和误区
正是在这里,凸显了大众传播的巨大威力,但同时也凸显了它的巨大危险。大众传播的作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当今社会,不借助大众传播,任何一个人或者事件,不管它(他)和公众利益是否相关,都不能获得可见性(公共性A),大众传媒垄断了可见性的垄断权。大众传播既可以让一个本来没有公共意义(公共性B)的事件获得可见性(公共性A),成为“伪公共事件”(即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公共价值,只是在数量的意义上广为传播),也可以使本来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处于隐蔽的、无人知晓的状态,无法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也就是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一个得到了媒体大肆报道的一百人游行和一个没有得到媒体报道的一万人游行,就可以发现大众传媒在公共性的建构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大众传媒的责任和伦理的重要性。
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大众传播在公共性的建构或者遮蔽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个概念,即媒介化的公共性(mediatedpublicity)。所谓媒介化公共性是与非媒介化的公共性相对的。非媒介化的公共性是指直接建立在公众的面对面口头交往或直接感官接触基础上的公共性(比如在公开场合的集会游行或者演说、讨论),它的前提是公众的直接在场、直接见证、直接参与,他们有一个共享的物质性的公共空间。古希腊时期的公民集会所体现的就是这种非媒介化的公共性。但是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国民人口的增加,以及各种对于物质空间的控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传媒的发展,所谓可见性、公开性已经越来越依赖于传媒,大量的人聚集在一起参与某个公共事件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今天,我们对于公共事件的了解和参与很少建立在对于同一个物质空间的共享基础上,也就是说,公共性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变得去/解空间化了(de-spatialized)。所谓“去空间化”,是指在大众传媒时代,某个事件或某个个体的可见性(公共性A)不再与一种“共享的物质场所”相关,它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传播被大量不在现场的人所了解,因而获得了一种新的、可称之为“传媒化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常常独立于、不借助于公众的直接在场(比如参加“超女”活动的网络公众就不直接在超女演出的现场)。汤普森说:“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事件或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直接与对共同场所的分享相联系,因此事件或个人能够获得一种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受他们能被许多人直接看到或听到的限制。”公共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与由大众传播技术创造的新可见性(公共性)类型与新的公共领域类型相关,它是没有空间限度的,它能够被无限多的、可能是处于私人化背景(如家庭)中的个体所感知和经验。大众传播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今天的公共事件几乎只能表现为传媒化的公共事件。
但是,这样一种媒介化的公共性既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A和公共性B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播对于公共性所起的就是正面的作用,因为通过大众传媒传递,大量远隔时空的人也能够了解本来难以理解的公共事件,并因此而获得了大大扩展了的公共性(今天,海湾战争等公共事件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共事件,在前大众传播时代这是不可思议的),它变得更加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接受者──虽然这些接受者并不在现场,也不曾目击事件的原始发生。由于传媒的力量,今天的一个专制暴君在本国实施的违背人权的行为,很可能通过媒体而成为全球性的公共事件,并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但媒介化的公共性也可能只有纯粹数量意义上的公共性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只有公共性A,而没有公共性B)。这类事件就是所谓“媒介化私人事件”(mediatedprivateaffair):原先发生在私人领域、具有隐秘性、和公众利益没有联系的事件,通过大众传播的报道、炒作与传播而获得了公开性(公共性A)。后一种情况最经常地发生在各类明星身上。他们既深受其益(想想中国的明星们是如何炒作自己的私生活以提高知名度),也深受其害(想想戴安娜王妃的悲剧,以及所谓王菲李亚鹏女儿的“兔唇事件”、陈冠希等的“艳照门”事件)。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去年发生的、以网络为依托的“艳照门”事件(与此类似的还有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就是公共性的两个含义不重合的典型例子,它戏剧性地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改写了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含义,其后果既是对私人领域的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一方面,私人艳照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丧失了不可见性,就此而言,它获得了第一个意义上的公共性(可见性,公共性A)。私人领域的这种公共化表明私人隐私进入了公众媒体,成为公众话题和媒介事件,失去了其不可见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并因此而侵犯了私人利益(陈冠希的辩护是有法律依据的)。“隐私”之所以是隐私,就在于它是隐(不可见)的和私(私人所有)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隐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
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热衷于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性问题(比如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政府官员的滥用职权问题等等)。这实际上就是不少媒体目前的状况。
所以,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使公共领域徒有“公共性”之名而没有公共性之实。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艳照门”事件不仅是私人领域的危机信号,同时也是公共领域的危机信号。它表明了在我们这个畸形的消费社会,一方面是无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媒体和大众对明星的兴趣,消费明星的兴趣疯狂增长;另一方面,人们的政治热情急剧减退,真正重要的公共话题得不到充分讨论和关注。国人的政治冷漠和消费热情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的建构变得更加困难,任务更加艰巨。
原发《学习时报》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