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1)


 

解析物权法(1

陈绪国

 

前言

中国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法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公民、组织、国家法人的一些物权有了相应的集合规定,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物权未专门立法的状态。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一大部专门法、单行法,涵盖了方方面面物权结构、物权状态和物权归属,是各类法律中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一。

中国的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13年,中经8次立法审议,最终得以通过。尽管获得高票通过,并不意味着物权法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恰恰相反,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必将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注意与兴趣,必将掀起旷日持久的研习物权法的高潮,必将把修改物权法的神圣使命进行到底。

新中国的物权法研究,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物权法出台前,各种样式的观点纷纷登场;物权法出台后,照本宣科式的观点整齐划一。如果以后人人不敢直面现实,囿于读死书死读书读书死;如果以后人人不敢仗义执言,囿于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甚至趋炎附势;如果以后人人不敢同世俗观念决裂,为走捷径而走捷径,为出书而硬出书,为名利而逐名利;如果以后……,如此而已,长此以往,这对于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显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既然物权法是针对每一个社会人、每一个公民甚至每一个自然人的,那么,所有在中国工作、生活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与物权法相对应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对于每一个知识分子而言,其对应的责、权、利、义就应当自然而然地功加一等,知识精英们不仅仅是要认真学习了解和贯彻执行物权法。除此以外,还应当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几个思想工具来全面解析物权法。因为这样做,是题中应有之义,是责无旁贷之义。

物权法实质上是主宰财物大配给的定向性、系统性法权,大到天地人河,小到针头线脑,包括形形色色的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打开物权法的思想宝库,就是一个色彩缤纷璀璨夺目的新世界。研习物权法,对于每一个兴趣者有志者来说,穷其毕生精力,永远是探采不完的硕大金矿。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制度,它分为两大流派:一支是以1804年法兰西帝国出台的《法国民法典》中的散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时期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其中,以罗马法为主要来源确立的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则、各种契约和嫁妆制度等,结构和形式更是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因此,法国物权法,可称之为“罗马式物权法”[1];另一支是以1900年德意志帝国出台的《德国民法典》中的集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1811年公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3年公布的《撒克逊民法》。其中,第二篇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因此,德国物权法,可称之为“日耳曼式物权法”[2]

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分类财产权制度,因此,所有权是个纲,纲举目张。

不同国家不同的物权视角,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其权能,有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和四项权能说等四种样式。德国物权法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随意处分其物”权(处分权);瑞士物权法也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该物得自由处分”权(处分权)。法国物权法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占有权、处分权。此处的“享有”是“占有”的意思);意大利物权法也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处分权)。日本物权法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台湾省也采纳日本物权法同样的三项权能说与样式,即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俄罗斯物权法也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3]。中国的物权法别具一格,采纳四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

中国物权法采纳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说,较其他国家比较完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为下一步深入探讨与修改物权法是大有裨益的。

无可讳言,中国物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仍然囿于古典式物权法的樊篱。一方面,将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混同在一起,有牵强附会之嫌。虽然两种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都是四项式,可是彼此之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强弱、难易之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无法自圆其说,物权法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发生于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物权法,深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没有将大量的特别有分量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列入其中,没有将综合利用物所有权列入其中,也没有将零式所有权列入其中,国家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有的所有权显得非常单薄而凌乱。

中国物权法溶入了部分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大胆性探索,比较西方物权法有进步。西方物权法,往往将物权法当作“私法”,公有制物权法不太受重视,条款相对较少。

其实,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的大国,中国物权法又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物权法,眼界应当更远,起点应当更高,物权概念应当更新,物权品种应当更多,物权法质量应当更优,物权法条款应当更充盈。唯有如此,中国的物权法,才有资格与世界上最优质的物权法相媲美,才能将中国物权法煅造成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普通法》),这句格言点出了法律来源于法律经验,又还原于法律经验。用法律实践、法律经验来检验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用主观判断、主观臆测来敷衍法律,这才是“立法、执法、护法”和永葆法律青春的奥秘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度过60年的峥嵘岁月,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加上13亿人民的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化作无穷的力量,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与纷争,一定能够将中国的物权法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中国的物权法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物权法的漏洞仍然较多,许多利益群体的许多合理诉求未得到合理解决,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本文呼吁,物权法亟待修正,并请各界仝仁一起关注物权法的全面修改与完善,一起关注物权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确化。

 

 

 

 

                                                                  

注:

[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47页。

[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95296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93194页立法资料-所有权的有关外国立法例:(有删节)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

1.概括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一款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2.规定两项权能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规定三项权能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第76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中规定的三项权能与日本和我国台湾略有不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般认为,所有权不限于如下四项权能:

1.占有权。(略)

2.使用权。(略)

3.收益权。(略)

4.处分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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