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附送其他有关资料,本条在此明确其他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主要考虑根据具体企业不同的情况,需要企业报送减免税凭证以及其他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资料等,比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规定了企业的申报纳税时报送相关资料的义务,依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具体的纳税申报的方式,可以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上门申报、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宜。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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