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43)


  该规定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进行预缴时,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收入,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的内资税法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前的外资税法只规定了分季预缴,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的规定沿用了该项政策。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只是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授权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