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执行死刑,别成贪官们的“特权”!


注射执行死刑,别成贪官们的“特权”!

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今年年内,北京将逐渐推行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据了解,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年内也将全面投入使用。(北青网-北京青年报2009615)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要大力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以后,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于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就具有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所以枪决在全国仍然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但从19973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以后,全国的一些城市就开始停止用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而今北京 死刑注射执行室的即将全面投入使用,则充分表明我国已走上了取消枪决的人道轨迹。

然而,就是这样的人道观念,却遭到诸多人的反对。在反对的声音中,很多人认为,判了死刑的犯人犯下罪行都非常严重,如果只是使用注射死刑对待死刑犯,不仅惩罚力度不足,对社会的威慑力也会有所减弱。也有一部分人表示,对一些罪大恶极之徒,如杀人犯,可以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而其它的死刑犯则可以实行注射死刑。此外,还有一些人建议让有罪的人用身体有用的地方来赎罪吧!但同时也提出了对注射死刑的担忧,若死刑犯的家属同意捐赠遗体,而死刑犯因药物死亡,他们死后有些器官的正常功能发生了变化,因为不能被采用于器官移植方面,这对拯救其他需要进行移植手术的病人是一件不幸的事。

很显然,对罪大恶极者实行注射方式的安乐死,大家认为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或许,这就是民众疾恶如仇的血性体现。然而笔者以为,注射死刑是法制进步、社会文明的必然选择。只要在执行时能够真正体现公正、公平,而不仅仅是高官或富豪死刑犯享受的特权,我们还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以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从法律界到普通人已越来越意识到,这种行刑方式想尽办法制造刑场上强刺激性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而实际上作用有限。这种死刑如今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中国有自己的国情,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执行死刑应该实现人道化却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注射死刑因具有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等特点,体现了人道与文明,也符合世界潮流。与此相比,因为枪决需要刑场,这在都市中已很难实现;枪决需要武警、车辆等,也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笔者以为,既然利弊得失如此鲜明,我们不必反对以注射死代替枪决。但作为草根的代言人,笔者同时也呼吁:千万别让注射死成为罪大恶极之贪官们的“特权”!!!

(李吉明2009619日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