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执行死刑,别成贪官们的“特权”!
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今年年内,北京将逐渐推行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据了解,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年内也将全面投入使用。(北青网-北京青年报2009年6月15日)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要大力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以后,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于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就具有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所以枪决在全国仍然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但从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以后,全国的一些城市就开始停止用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而今北京 “死刑注射执行室”的即将全面投入使用,则充分表明我国已走上了取消枪决的人道轨迹。
然而,就是这样的“人道”观念,却遭到诸多人的反对。在反对的声音中,很多人认为,判了死刑的犯人犯下罪行都非常严重,如果只是使用注射死刑对待死刑犯,不仅惩罚力度不足,对社会的威慑力也会有所减弱。也有一部分人表示,对一些“罪大恶极之徒”,如“杀人犯”,可以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而其它的死刑犯则可以实行注射死刑。此外,还有一些人建议“让有罪的人用身体有用的地方来赎罪吧!”但同时也提出了对注射死刑的担忧,若死刑犯的家属同意捐赠遗体,而死刑犯因药物死亡,“他们死后有些器官的正常功能发生了变化”,因为不能被采用于器官移植方面,这对拯救其他需要进行移植手术的病人是一件不幸的事。
很显然,对罪大恶极者实行注射方式的“安乐死”,大家认为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或许,这就是民众“疾恶如仇”的血性体现。然而笔者以为,注射死刑是法制进步、社会文明的必然选择。只要在执行时能够真正体现公正、公平,而不仅仅是高官或富豪死刑犯享受的“特权”,我们还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以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从法律界到普通人已越来越意识到,这种行刑方式想尽办法制造刑场上强刺激性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而实际上作用有限。这种死刑如今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中国有自己的国情,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执行死刑应该实现人道化却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注射死刑因具有“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等特点,体现了人道与文明,也符合世界潮流。与此相比,因为枪决需要刑场,这在都市中已很难实现;枪决需要武警、车辆等,也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笔者以为,既然利弊得失如此鲜明,我们不必反对以“注射死”代替“枪决”。但作为草根的代言人,笔者同时也呼吁:千万别让“注射死”成为罪大恶极之贪官们的“特权”!!!
(李吉明2009年6月19日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