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销售总额为X,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合计(建造成本)为Y。
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
加计20%扣除额为0.2Y
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X×5%×(1+7%+3%)=0.055X
计算增值率为20%时,X、Y的关系:
X-(1.3Y+0.055X) /( 1.3Y+0.055X) =20%
0.934X=1.56Y
X=1.6702Y
即:增值率=20%时,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6702倍;
当X<1.6702Y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所以 , 我们把 1.6702 称为 “ 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 ” .
当增值率>20%,土地增值税的最低税率为30%,此时X>1.6702Y,增加X-1.6702Y,需交纳土地增值税(X-(1.3Y+0.055X))*30%,
X-1.6702Y>(X-(1.3Y+0.055X))*30%, X=1.7868Y!
普通标准住宅避税临界点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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