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什么要支付员工医疗费用呢?


上海某单位员工诉单位,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医疗费用6735元,补缴08年7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09年1月的医疗期工资1800元。在庭审过程中得知,员工在请病假期间,单位停掉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并且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辩称:员工没有如期缴纳病假单,所以造成单位认为员工医疗期满没来上班,就停掉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在庭审过程中,单位认同申请人的医疗发票,但是单位认为责任在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单位已经补缴。医疗期的工资单位不认同。后来经过调解,个人放弃了第三条的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

本案的焦点是单位停掉了员工社会保险缴费,造成员工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待遇。因此必须由单位全部承担。按照招工录用手续规定,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单位必须办理招工录用和社会保险手续,如果不办理,造成员工不能享受医疗待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由单位承担。因此很多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中途停掉社会保险是很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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