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实经济生活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社会经济实现有序的运转。如何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任务,我们认为,广泛推行经济合同,逐步建立合同制度,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计划——合同——市场
协调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现实选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具有计划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市场性。计划与市场如何有机地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共同探寻的难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与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为在全社会自觉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来保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改革就是要寻求实现计划与市场有效结合的途径与形式,而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证明这是一个艰苦的探索过程。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一讲计划就是“统”,而一讲市场就是“放”,统和放形成对立,从而计划和市场也就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们是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中徘徊,始终没有走出这个怪圈。今天,我们在改革中曾经出现过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混乱,从根本上来讲,其原因仍然是计划与市场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过去片面强调计划而忽视市场,因而把社会经济搞得很死就是必然的了;然而今天反过来讲市场完全忽视计划,那么出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紊乱也是不足为怪的。我们吸取这一经验教训,就应该注意把有序运转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探索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新的经济运行模式。
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实行了让国家直接调控市场,让市场去引导企业这一新的经济运行模式。然而这一目标模式,只有市场经济建立起来以后才能成为现实。因为那时的市场已得到充分的发展,市场体系也已完善,从而计划和市场也就可以融为一种崭新的计划市场,而不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我们今天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改革,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只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商品经济,从而我们通过改革所要塑造的经济运行模式,既不能是对过去那种单一计划模式的修补,也不能是完全竞争的单一市场模式。
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中,人们直观看到的就是市场,而看不到计划,因而如何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就感到难于操作,同时,这一模式还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只要依靠市场就可以把经济关系理顺,使社会经济实现协调的运行。然而,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处于由不发达、不健全,逐步走向发达、走向健全的过渡阶段,今天的计划也只能是粗线条的计划,因而计划和市场还不可能融合为高级的计划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计划不断缩小,市场不断放开,甚至指令性计划被当作旧体制的象征,指导性计划又未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市场在发育不健全、市场信号往往失真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错误的市场导向,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紊乱也就难于避免。
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说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运行就只能走入死胡同,而无别的出路。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说计划和市场有效结合的途径和形式,就摆在我们面前,这就是经济合同制。
作为协调计划与市场的现实选择的经济合同,就是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实行平等协调自愿互利的、并且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合同,不是自愿协商的,也不是平等互利的,而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单方面确定价格,因此不能算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合同。
真正的经经济合同,能够把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这样的合同,可以把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变为千百万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自觉行动。这样的合同是依据国家的计划即市场需求的预测来签订的,可以计划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这样的合同又是签约双方平等协商,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签订的,从而又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如果计划的某些目标脱离了市场的实际,那么通过合同的签订,就可以得到修正。另一方面,整个市场的活动,又可以真正置于计划的指导之下。这样,尽管在现阶段计划与市场还是既相联系又相独立的两种运行轨道,但通过经济合同就可以把计划和市场、把统一性和灵活性巧妙地结合起来。
政府——合同——企业
沟通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有效途径
我国以往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是在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集中与分散、放权与收权上转圈子;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一开始就注意到要跳出这一圈子,把中心放在搞活企业上,给企业以充分经营自主权,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们通过搞活企业给整个社会市场经济注入生机,然而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的经营者,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呢?这也得借助于经济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仍然具有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在全民经济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国家还是全民经济的所有者,因而国家必然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手段,去间接调节企业的经济行为,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微观的经济活动自觉与宏观的社会经济运转衔接起来。而经济合同能够把各种手段的作用融为一体,它是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另一方面,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它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众多私人企业更是这样。社会的物质财富最终要靠企业来创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为搞活企业而服务,因此必须保证企业独立行使自己的经营自主权,独立决策自己的经营活动。对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失误,企业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经济行为的调整,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调节的作用,以检验和修正国家的管理活动,而经济合同是体现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表达企业意愿的最好途径和形式。
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然而由于所处的位置有所不同,国家往往容易注意全局利益而忽视企业的局部利益,企业则往往容易注意局部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从而在经济活动中相互间有可能发生摩擦。所以,在共同目标下,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又都需要自我约束,而经济合同就能起到这种约束的作用。
政府在同企业签订各种合同时,已经运用了经济杠杆,贯彻了经济政策,体现了自己的经济意图,因而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就要按照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信守合同的条款,为实现合同而努力。如违犯了合同的规定,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样要按经济合同法办事,按照规定赔偿损失。这样,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就有了约束机制。
企业在同政府签订各种合同时,已经充分运用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表达了自己经营决策的意愿,因而同样在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就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自己来安排供、产、销,来使用人、财、物,以保证合同如期兑现。如违犯合同规定,或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就要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这样,就可以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改革几十年来,我国围绕搞活企业,在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从简放权到所有制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实行承包制、租赁制以及正在积极推行的股份制,无一不广泛地使用经济合同形式。合同制度正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尽管现行的各种经济合同还不完善,但是经济合同的广泛运用,在理顺政府和企业两个主要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已显示了特有的作用。
生产——合同——流通
实现生产与流通对接的重要枢纽
社会再生产运动,是生产和流通两大过程的统一。从根本上讲,生产决定着流通,但流通又反作用于生产,它们两者在现代商品生产中是互为前提的:没有生产当然无所谓流通,但是没有流通或者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就不能获得或不能及时获得;产品就不能销售出去或不能及时向社会提供,从而使社会再生产受阻,社会经济秩序出现紊乱。因而,要使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使生产和流通衔接起来。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无序运转,总的原因是供给与需求失衡,包括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这种失衡表现在结构上,有的商品积压,有的商品短缺,这就反映了生产与流通的失调。而我们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要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保持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这就是说,必须维持生产与流通的衔接。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必须借助于经济合同。
借助经济合同使生产与流通保持衔接,这在农村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显得尤为迫切。农村改革第一步实行了承包制,农民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农村产业结构很快发生了变化,但是,当其农民普遍发展某种生产时,市场就显得饱和,因而价格猛然下跌,一些收购部门也乘机压级压价,乃至生产越多越不收购。农民作为家庭经营的小规模生产者,在连续经过几次这样的打击之后,对改革和发展商品生产的热情逐渐低落,承包制的潜力也难于发挥出来。农民对政府没有拿出切实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产生过种种抱怨。面对这种情况,要把农村第二步改革推向前进,使农村生产能够摆脱徘徊局面,就必须在承包制的基础上,广泛推行合同制,实行合同制与承包制的对接,使农民在生产之前,就通过合同的签订,接受计划和市场的引导,调整自己的生产方向和经营规模,并通过合同的签订,保证将来产品的销售,这样,他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从事各项生产,生产积极性就可以象当年搞承包制时一样,再一次迸发出来,农村的改革和生产,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高潮,就能带动全社会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