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性的内涵,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假说。苏格拉底认为人是自我反思的主体,自我反思指人运用理性能力认识自身的不足,以促进人的德行的发展,并进一步建构理想的社会。笛卡尔把意识或思维当作人的主体性,他的基本命题是“我思故我在”,强调自我意识的可靠性。叔本华把主体性看作人的生命意志,他认为主体就是这个世界的支柱,是一切现象、一切客体的前提条件。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揭示人的主体性,认为人的主体性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主性,也就是自己的主人。中国当代思想家李泽厚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人的主体性,认为主体性就是人的自我生成和人的自主作用。综合上述诸家学派对主体性的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主体性是人在其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本质特性。在这种对象性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客体为其主体需要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人依据客体自身的基本特性、功能及发生发展规律,能动地研究客体、能动地影响客体、能动地控制客体、能动地改造客体,以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
理解了主体性,就可以对主体性原则下定义了。
主体性原则就是这样一种规则:它强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将单位活动中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使其分享权威与责任,尊重其自为性与自主性,发挥其能动性与创造性,使活动承担者能够享用时空资源、调配人力资源,合理搭配、统筹规划,最终达到最优化的活动效果。
将主体性原则贯彻到中学教师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中,就要求:
一、刷新教师管理理念,引导教师自我规划自我设计,自主制定事业发展目标。
主体性原则的根本核心在于尊重人的自为性、自主性,发挥人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将主体性原则迁移到教师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就要最大限度的调动教师的成就动机,引导教师自我规划自我激励,自主制定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使他们成为自我实现的人,有所成就的人。变为校长教成为为自己教,为社会教。
二、营造学校的民主氛围,增加教师的自由空间。
引导教师透过自我观察与思考、分析与反思、感受发展需要,并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借助环境的资源,在与教学实际发生联系的过程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
三、归还教师业务自主权,确立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组织者的地位,使之成为调控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人。
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教师的主观能动性问题。诚然,教师“教”的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教学大纲”、“教育行政命令”、“学校管理要求”等等。但是,不能因为这些约束和限制就剥夺了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第一,教师的活动存在诸多侧面,但中心的活动是教学生。既然教师的中心任务是教学生,那么,教育的内部事务是属于教师的权限范围的。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享有学术自由。教师尤其有资格对最适于学生的教材教法作出判断,所以,应在得到认可的课程大纲的范围内,在教育当局的支持下,在选择与使用教材、选用教科书以及运用教学方法等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the essential role)。第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接触最多,他们最了解学生;他们又最熟悉教学内容。因此,他们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最有发言权,最有组织权。第三,教师之所以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享有主体地位,还与教师的工作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关。正如教育家乌申斯基所说,教师“是克服人类无知和恶习的大机构中的一个活跃而积极的成员,是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人物跟新一代人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的神圣遗训的保存者,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的环节。”教师的作用绝不仅仅停留在“传道授业解惑”这一职能上,可以说,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取代的。
四、合理区分教师的主体性与校长的主体性,使二者相得益彰交相生辉。
教师的主体性体现在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组织上;校长的主体性体现在对学校宏观管理的主体责任上。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作用需要宏观管理给予保障,对学校宏观管理的主体作用需要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作为基础。所以,教师的主体作用与校长的主体作用,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是相互促进交互作用的,二者有效地统一在合理设置的学校管理活动之中。
参考资料:
1、黄 葳,《主体性教育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2、阎德明,《现代学校管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3、唐伟 杜秀娟,《现代管理与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北京第1版。
4、王观风,《现代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比较研究》,互联网。
5、姚什海,《国外教学自主研究及其对教师管理的启示》,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