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房子怎么办?


    现在大家都在疯狂的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而我们所购买的房屋有两部分权利组成: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土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我们现在购买房屋的权属性质,这两个权利是同时存在,互相不能独立存在的,而且土地的权利是房屋权利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有土地使用的权利才能有房屋所有权利。笔者就这两项权利同时结合70年以后房子怎么办?来展开分析,供各位网友参考!

    首先笔者想先丛土地使用权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也就是说对于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也就是说我们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70年,那么土地使用权70年以后怎么办呢?《物权法》中对于70年以后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也做了详细的细则解释:在住宅土地使用权届满前一年,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届时将自动续期,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即可。但是我们目前的住宅基本上都是容积率超过1.0以上的,我们购买的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属于我自己房屋的土地是和大家共同分摊得来的,没有具体的位置只有大约分摊的土地面积?70年该土地如何续期,如何确定土地位置?按照何标准交纳?这些都是问题!

    其次笔者在说说房屋所有权这项权利,该权利存在依赖于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土地权利不灭失,该项权利就可以一直存在。但是当地上物损毁、消失、破损后该项权利也要受到影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其中有这样的话: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50年”目前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消息: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屋建筑寿命较短,北京尤其明显,平均下来还不到30年,仅为设计寿命(50年到70年)的一半。也就是说实际住宅的寿命时间很短,仅仅为土地使用年限的一半左右,换句通俗的话说:你购买的新的房屋到了30年或者更长50年以后,你的房屋的寿命已经基本上要结束了,也就是说你的房屋已经变成“危房”了,一旦变成危房即使是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房屋所有权也没有终止,你是否还会住在该房屋内呢?没有房子住了,你就只能购买新的住房。所以实际上你购买的房屋的年限仅仅为该房屋的实际寿命,其名义上的70年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其实是个“虚拟的数字”。

      再次,笔者按照你的房子住了30-50年左右,而你比较幸运,你的房屋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或者是开发商拆迁范围内,那么你所有的“危房”还能够有一些剩余价值,在拆迁过程中会给于你适当的补偿,你可以从经济上获取一定的回报。而如果你的“危房”没有被列入拆迁范围内,而你又不能住在里面,即使你拥有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又有什么意义?因为这两项权利合并在一起所产生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你拥有的“居住权”,而居住权丧失了其他的权利例如收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等等都随即消失,你所谓的权利就变成了“真空权利”,没有意义了!而且一旦房屋不存在了,即使是《物权法》里面规定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你通过续期又具备土地使用权,那么该房屋已经变成“危楼”或者不存在了,难道你还要自己盖楼吗?而且你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具体位置,具体情况?你如何盖楼怎么盖这都是问题!假设我们的运气都好,房屋到了寿命后都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内,那么我们还可能获取剩余土地的货币补偿,但是我们还要购买房屋,还要拿出大量的钱来购买。这就是一个恶梦!

    笔者上述分析的房子70年以后该怎么办?希望能够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与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想办法解决70年以后的问题,真正的做到远虑解近忧!(李斌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