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居民权益遭侵害 法官认亲不认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问题非常重视,可是个别地方就是要对着干。什么司法为民、依法行政成了一句空话,六盘水市这起民事侵权案例,让人们再次见识到老百姓的疾苦,她们如同玩具一样,被司法机关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大有不折腾死你不罢休。这些可怜听话的小老百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一点办法!究竟是谁违背中央精神、践踏法律?又是谁在折腾老百姓,制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阅读本文全部过程,相信所有的人都一目了然。

    政府批文解决被拆迁居民宅基地

    1983年,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水城特区)居民张明秀、杨丽、赵媛三户,因六盘水市扩建威水路工程成了拆迁户,工程指挥部当时征用了城关镇其林公社其林大队第十二生产队土地3.112亩,该土地经水城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并报六盘水市政府批复使用。

    1983年12月28日,水城特区政府向六盘水市政府递交(83)水政报字第71号《关于六盘水市威水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征用土地的报告》该报告同意扩建工程指挥部征用城关镇其林公社其林大队第十二生产队土地3.112亩,作为扩建路面和社员搬迁宅基用地。手续已办理完毕,特报请审批。

    1983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政府作出(83)市府通字14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水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复同意征用3.112亩土地征用。政府把征用的3.112亩土地中的1.16亩作为宅基地划拨给张明秀等四户人家建设住房。

    1984年6月18日,张明秀、赵媛等人为乙方,赵音华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是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已赔付的情况下,赵音华逼迫张明秀等人另外多付给赵的青苗款5500元一次性付清,多要的青苗占地费及其他款项以及180斤大米。该协议第三项规定,乙方把款项付给甲方后,以后有什么纠纷与乙方无关。

    1985年6月14日,根据六盘水市政府指示,水城特区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与赵音华所属生产队、大队、城关镇政府签订了《国家建设用地协议》,实际丈量土地面积1.16亩,每亩补偿7600元,共计补偿7983.40元。

    1985年至1989年秋天,张明秀、赵媛等被拆迁户开始兴建楼房和简易房。91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4年2月6日,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川心村委会给张明秀《房界协议》里记载,张明秀已高价付给了朱德碧、赵音华青苗款及多要的青苗占地费及其他款项。该《协议》注明,张明秀、赵媛等人按今天丈量的数目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给村委,不需再交纳给赵音华等。

    1995年1月27日,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张明秀、赵媛等四户建设三层楼,颁发了规划许可证。

    1998年10月12日,钟山区政府作出钟府复(1998)426号《关于张明慧等三户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此批复要求黄土坡办事处将川心村荒地192米补征为国有,出让给张明慧等人,并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登记发证手续。

    2000年,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府修扩建汪水路,张明秀等三户再次被拆迁,政府动员她们拆迁时说,等铁路占用后一起赔偿。

    从以上各个时期各级政府及集体组织请示、批复文件均是按照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执行,同时该条例第21规定:“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张明秀说,我们三户人家响应政府号召拆迁后,一直在外租房住,等待政府的安置赔偿。2004年12月19日,赵音华非法在我们原拆迁地址搭建简易房,租给他人收取不当得利。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赵音华及所在村集体早已无权纠缠政府征用该地的权属问题,政府划拨给张明秀等人做宅基地或则他用与赵音华更无任何关系,其侵占行为显然属于非法。

    三户居民合法权益受侵害依法诉讼

    2005年1月11日,六盘水市规划局作出市规办议字【2005】1号《会议纪要》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记载,张明秀、杨丽、赵媛等几户等新建房屋因涉及铁路改造暂不议,待改造方案确定后再议。

    2000年,张明秀等人住房属于汪水路拆迁扩建范围,当时政府经费紧张,让张明秀等人等到铁路修建时赔偿。这时,赵音华以该地属于自己为由,非法在张明秀等人的宅基地上搭建简易房租给罗昌友作修车用,每年获取不当得利万元。张明秀等人向政府反映,经政府调解未果。

    2005年,张明秀等人以诉讼到钟山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理。同年11月11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赵音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属于他合法拥有,张明秀等人才是该地的合法使用人,并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黔钟民3初字第1153、1154、1155《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音华返还占用张明秀、杨丽、赵媛等几户的土地及不当得利。

    赵音华以政府侵权为由上诉,将政府列为第一被告诉讼到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钟山区政府颁发给张明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张明秀等人认为赵音华以政府侵权是无赖的行为。因为早在1983年各级政府已经征用了该地,并划拨给她们所有,期间建房10多年赵音华也无异议,现在政府扩建路将我们住房拆迁,而他趁机非法占有获利与强盗无异。

    六盘水市中院法官唐峰去现场调查后,不收张明秀等人提供的证据,唐问赵音华要证据,赵说:“我没有证据,是集体的归还集体,我要来给帮我的人。”令张明秀等人意想不到的是,六盘水中院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黔六中民终字第68号民事裁定,本民事纠纷的处理须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

    2006年4月11日,六盘水市中院以赵音华起诉钟山区政府土地确权一案通知张明秀等人参加诉讼,同一天发出传票传唤张明秀于4月24日参加土地确权开庭。

    张明秀说,2006年4月24日此案开庭审理,审判长严祥平多次恐吓我们,在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借口对赵音华的承包证书进行调查核实为由延期审理。

    2006年7月27日通知第二次于8月4日开庭。张明秀等人得知严祥平系赵音华三女儿赵庆菊丈夫严远荣的叔叔,及时要求中院申请严祥平依法回避,严得知后大怒,不但不按法定程序审查,反而以张明秀等人无理取闹为借口滥用审判权力,于是12日宣布本案需由政府确权中止诉讼。

    2006年12月7日,六盘水市中院认为,被告钟山区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供争议地已经征用为国有的事实,判决撤销钟山区政府颁发给张明秀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第(二)项规定:“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以上规定,审理本案的六盘水市中院审判长严祥平系赵音华三女儿赵庆菊爱人严远荣的叔叔,张明秀等人及时向中院依法要求严祥平回避,遭到中院拒绝。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12月12日,钟山区政府上诉到贵州省高院。钟山区政府认为,赵音华在本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赵认为“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

    在一审中,赵音华唯一提交与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是NO4010312026《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登记栏载明:地块名称:加油站;类别;土;面积;0.66亩;用途;种植。此内容真实性已被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川心村委会与赵音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存于钟山区档案局)和钟山区政府黄土坡街道办事处于2006年8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否定,一审判决认定“《情况说明》未作出争议土地赵音华是否有承包权的决定”是主观臆断,其“加油站”0.66亩土地承包权已被否定。

    六盘水中院以张明秀等人提交的赵音华与她们1984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据,认定争议土地系赵音华的荒山地,且被赵实际使用。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赵对争议土地具有承包或使用权的依据,首先,在原审质证时赵音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进行了否定,原审法院在未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赵音华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因赵音华现在仍使用该争议地,其合法权益就有损害的现实可能,与本案争议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赵音华“现在仍使用该争议地”这一事实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音华没有举证,原审法院也未依职调取并进行质证。其次,根据上述理由,赵音华的“合法权益”和“与本案争议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又从何成立呢?

    原审法院用已被否定的证据得出该土地不是国有,作出上诉人行为违法的结论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政府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张明秀等人系1983年六盘水市威水路扩建工程的拆迁户,本案争议的土地属威水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征用城关镇其林公社其林大队第二二生产队土地3.112亩的范围,该土地经水城特区政府以(83)水政报字第71号《征用土地的报告》,由六盘水市政府以(83)市府通字148号批复同意征用,在实际拆迁安置工作中,将第三人等几户的宅基地安排在加油站侧边长68米宽10米处(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表》)。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的土地在1983年就已征为国有。当然,20年前的地已被征为国有事实清楚。本案有从征地到办证时间长达近20年,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合乎法律规定,并尊重历史。
    
    综上所述,请贵州省高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06)黔六中行初字第7号行政决书,驳回赵音华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0日,贵州省高院驳回钟山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贵州省高院对严祥平应依法回避并没有做出说明。

    非法强占他人10多年宅基地

    张明秀说,赵音华持有的编号为N0410312026《承包合同书》属于伪造。此合同书日期是1998年10月18日,其与原承包证发包时间不同、名称不同,与发包单位的存根不同,且没有公章,发包单位也不认可。政府统一第一次发包时间是1988年12月30日,名称为《土地限期有偿承包合同书》,这次赵音华承包的草盖瓦1.32亩,严家大地0.72亩,田坝地2.5亩,总计承包了4.38亩。

    1998年10月28日,政府第二次发包,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赵音华承包杨家麻窝0.48亩,洞口地0.66亩,包包上0.72亩,共承包1.86亩(有三级政府发包存根)。

    而张明秀的宅基地地名为“加油站”,此地块早在85年已被政府依法征为国有士地,且三级政府均有书面证明,证实了没有将加油站发包给赵音华或者其他任何人。

    以上可以证明赵音华在钟山区法院一审民事诉讼和六盘水市中院一审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属于伪造证据。因为,他两次统一发包证式样均是52-59。

    张明秀说,六盘水市中院法官严祥平在伪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伪造王家丫口0.72亩,在承包士地附着物登记涂改伪造张明秀的加油站0.66亩,“他的字迹不同,证上截明涂改无效”。法庭质证时也认定为无效证件。

    特别是证人石永莲遣责严祥平后,严大发雷庭说:“判决我说了算,我有权变成赵音华土地,说是水城特区其林乡其林村批给赵音华的宅基地”。石永莲要证据看,严祥平说,就从1984年6月18日赵音华得你们补偿自愿征给你们的地,证明是赵音华荒山,石永莲又说“他只有0.16亩,也自愿被征用,为何还是他的?你这断案全市要翻多少案,并且现在他强行占用三户宅基地去出租,是侵仅行为。严祥平说:剩余的是集体的由赵音华诉讼。石问,为何不是集体诉讼,赵音华有何资格代表集体?

    严祥平说:“这是钟山区政府判决的。现在是赵音华使用就是赵音华的,我这样在六盘水裁判,到中央也没有推翻过,不信你告。”

    严祥平调取张明秀、赵缓等人在98年送钟山区国土局办证的档案后,选没有通过法庭质证的张明秀等人的证据改为赵音华证据使用。上报高院卷宗把张明秀等人关于要求解决宅基地给予安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左下角写上“水城特区城关镇麒麟(2000年前用其林“)管理区”把报告中赵缓父亲赵和平的安置报告改成赵音华。选与本案无关的张明慧“土地权属报批会审表”并用此表上报,以此作为赵音华诉讼政府违反法定程序颁证的证据。

    张明秀说,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赵音华更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政府对赵音华未产生任何损害。法官严祥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违背宪法,用认定的伪证证自诉政府,祸及第三人遭殃。

    况且赵音华的地早在83年已被政府依法征用,他已经丧失了对该地的一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政府处理”。所以本案不是法院受案范围。

    而法官严祥平却用赵音华伪造的证据于2006年4月24日土地确权,8月4日撤销土地证,12月6日搞撤销颁证时收张明秀政府证明原件,以伪造证据维持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质证认定的证据不能重复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严祥平身为法官应懂得以上法律规定,更应知道,国家征地是否合法才是此案的关键,政府颁证给张明秀等人早与晚那是政府的问题,与赵音华无任何关系,既然政府83年依法征地就不存在后期颁证的违法,更谈不上由赵音华主张权利,此案即使有问题也是政府与张明秀等人之间的问题。

    严祥平为了亲戚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违反法定程序,多处违反法律、法规,不以民事判决为依据,提升至中院改以行政诉讼,用伪造的、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定案,凭主观臆断认定案情,滥用司法权、滥用司法资源,无端增加老百姓的诉讼之累。

    事实证据清楚 符合法律规定

    当初政府以(83)水政报字第71号(83)市府通字第148号批复由六盘水市扩建工程指挥部征用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川心村十二组加油“东至转弯路,西至张明慧家,南距铁路10米,北至汪水路”留三米人行道开山建房,有规范性文件。

    1、政府两个征地文件;2、当时生产队队长李广宪,大队支书陈德贵,水城特区政府,水城特区城关镇,六盘水市扩建工程指挥部于1985年6月签订的《国家建设占用土地协议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赔偿安置补助表》,表内注明,“张明秀等因资金不足,无力修建大楼,特由指挥部安置定点在该宗争议地”;3、指挥部安置人员证明;4、被征地户朱德碧、朱德书被征地情况证明;5、支书陈德贵证明;6、《房界协议》;7、钟府复(1998)426号批复;8、六盘水市钟山区《个人住宅审批表》;9、市规办议字(2005)1号文件规划图;10、片地安置处证明;11、控告人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据;12、《关于要求宅基地给予安置的报告》;13、控告人与被征地三农户包括赵音华之间的《协议》;14、《个人拆迁补偿协议书》。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 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 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 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条第(二)项对此有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第(三)项: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政府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赵音华作为个人根本没有诉讼资格。

    土地确权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六盘水市中院、贵州省高院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采用伪造证为定案依据的行政判决书(2006)黔六中行初字第6号(2007)黔高行终字第8号对张明秀的行政判决必须依法撤销。

    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权诉讼,赵音华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拥有张明秀等人宅基地,在一审民事判决中败诉。而中院严详平违反定程序法律法规,将民事诉讼中止,直接以行政诉讼立案审理,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且用伪造证据为庭审内容,在没有通过法庭质证,就以编造假证据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必须坚持不懈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巡视督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对不适宜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严详平身为法官本应廉洁从政、公正司法,而他却维护亲情,践踏法律、亵渎职责,利用审判权侵害他人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性质恶劣,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开除其公职,并将严详平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六盘水市政府、钟山区政府在土地征用划拨使用上均属于依法办理,钟山区法院民事判决对案件事实也予认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 ,依法应予维持。张明秀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赵音华非法侵占及所得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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