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的利益之争
——广汇集团禁报事件中传媒应检讨什么?
陈力丹 张玲
新疆广汇集团禁止《都市消费晨报》(以下简称《晨报》)在其管理的73个居民小区发行的事件,已经闻名全国,广汇集团利用业主们委托的物业管理权,限制1.4万报纸订户的选择权,明显违法,遭到舆论的批评是自然的。然而,报纸一方就那么无辜吗?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们同样也要追究报纸方面为了自身利益,滥用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为。
《晨报》同样是有错的一方
广汇集团封杀《晨报》事件公开前两天,我(陈力丹)在邮箱里便收到数件与《晨报》有联系的间接信息源发来的《晨报》控诉广汇集团的邮件。根据经验,这类事件背后肯定事出有因,不会是一方绝对有理,因此我没有轻易表态。随着事件被其他传媒报道,舆论哗然,百度 “广汇封杀晨报”词下有记录11500条,绝大多数作者持斥责广汇、同情《晨报》的立场。就在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情况下,一些网络论坛开始有知情者爆出内幕:广汇和《晨报》之间的纠纷归根到底是由于利益引起,因为两家在男篮球票的发行代理权问题和年度广告合作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晨报》开始“收拾”广汇,登出一系列批评报道,而广汇则利用自己的物业管理权,禁止《晨报》进入诸多居民小区,两家冤冤相报,恶性循环。
显然,这幕闹剧最初的导演其实是《晨报》,该报先将舆论监督作为筹码要挟广汇,未遂后又以舆论监督作为武器报复广汇,报纸被封杀后再借舆论监督博取公众的同情。自始至终,《晨报》其实都并非它自己声称的那样是最大的受害者。广汇、《晨报》的矛盾冲突是利益之争,真正的受害者是《晨报》的读者;全国的舆论一定程度上也被愚弄了。
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媒体本质上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企业。我国的平面媒体主要依赖广告收入维持运行,因此报纸向企业售卖广告版面是正当的经营行为。但是媒体不是单纯的企业,同时承担着监测社会环境的社会职责,有义务向受众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晨报》“不投广告就曝光”的要挟行为,使得传媒本来的“权利”变成了“权力”。这种情形与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四家报纸记者站的舆论监督讹诈行为,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我们不怀疑《晨报》揭露的广汇集团强拆民宅的真实性,但如果广汇集团没有和《晨报》撕破脸,而投给《晨报》大量广告,那么读者是否还会见到关于广汇的这条批评性新闻呢?
媒企交易,怪像丛生
其实,类似发生在传媒身上的事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早在2003年,《鄂东晚报》就被揭发内幕,该报社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来强迫企业登广告。
2007年,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内某著名电信企业公布上半年年报,利润高达379亿元。随后,这家公司的领导称,自公司年报公布后,来自媒体的“麻烦”不断。一些媒体不约而同地拿着几篇批评性报道找到企业,提出让企业花点小钱消灾。
今年,某媒体每隔一段时间就推出一篇关于北京东部商城的批评性报道,原因是京东商城和该媒体广告合作谈判破裂。
有要挟不成的,也有主动送上门的,例如去年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前,三鹿公司董事长田文华要求企业做好媒体工作,通过投放广告,不让媒体关于奶粉质量的揭露性报道见诸报端。随后曝光的百度被300万“绑架”一事就证实了这一点。
……
这些发生在传媒身上的广告强买强卖事件,严重损害了传媒的形象,造成了新闻传播业界的信誉危机。2005年以来,我国的媒体广告资源呈现滑坡趋向,传媒作为文化产业的日子变成不那么好过了,这是事实。传媒要生存,得在合法的前提下创造生存条件,如此的拉广告,只会毁坏传媒的立本根基。两种资本利益的争斗,受到损害的是受众。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委托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扬声器,而非媒体的私器。媒体舆论监督服务于人民的知情权。无论是以批评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径,还是接受企业“封口费”而对企业负面事件保持沉默,都是对受众知情权的践踏。
遏制媒体权力寻租的欲望
我国实行“党管媒体”的传播政策,因而所有的传媒都挂靠一个具体的党政单位。尽管明文规定挂靠单位与传媒“三脱钩”,但实际上具体的党政单位是传媒的背景,传媒的“权利”一定程度可能变成“权力”。因此,企业在与媒体的正面利益冲突中,一旦涉及信息传播和争取舆论,往往胜算不多。此次显得颇为强硬的广汇集团,在封杀《晨报》8天后被迫恢复了发行。这类问题上,多数企业采取的是破财免灾的态度,屈从了媒体的要挟。
媒体的这种强势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传媒有准入政策的保护,这相对来说是一种垄断资源;二是媒体掌握话语权,有较多的渠道通过采访报道将信息公布给广大受众,有权决定将哪些信息公之于众而哪些不公布。一旦自身遭受利益损失,媒体有自身权威的表达渠道陈述所受的委屈,自然,传媒所做的违法违规之事,也可以优先封锁信息;相对而言,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信息优势。当然,若是大型国营企业有更高的权力组织做背景,对应的传媒行政级别不高,则可能是争斗的弱势一方。
在这次企业与传媒的冲突中,一方绑架报纸的订户,一方绑架全国的舆论,没有一方是正确的,然而“正义”似乎站到传媒一边,就在于传媒拥有影响舆论的某种优势资源,企业明显违法的行动被传媒放大,而传媒的错误做法却则被遮蔽。《晨报》以舆论监督的名义要挟企业提供广告的行为,并非其一家,而是传媒业界的一种潜规则,传媒圈内人心知肚明。这种违规行为,恰恰是现在新闻传播界“三项学习”教育要解决的职业道德和规范的问题之一。然而,只要涉及到传媒自身的问题,各种宽容传媒的意见便会出现在各家传媒的评论版。传媒不该拥有特权,传媒人是普通公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赞同最近检察日报文章《赋予记者豁免权?开错了药方!》中的基本观点,对于传媒和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姑息。那些以报道权谋小团体利益的违规行径,同样要予以揭露和处罚。在广汇集团与《晨报》的冲突中,广汇一方已经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而《晨报》呢?在这个冲突中,传媒自身的不干净同样授人以柄。一旦舆论监督成为利益之争的武器,就让舆论监督陷入难以名状的困境。传媒同样需要舆论的监督,以及职业自律。
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2005年的联合文件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传媒的报道权本是是一种权利,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的延伸。但在一些传媒人看来,手中的发稿权可以变成某种行政权力,可以以这种权力谋私利,比如向企业强行拉赞助、广告。当然,作为媒体的回报,便是传媒建立的“客户保护名单”,一旦有负面报道,以不报的方式服务于企业;或为了报答企业,大量刊登软文,吹嘘企业品牌,提高其知名度。这种“利己利企不利公众”的双方勾结,应当受到职业道德的审视,严重的,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这类不正当的传媒与企业的利益关系,若看到传媒和企业在利益问题上发生公开冲突,我们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平衡审视双方的作为,以职业道德和法律为准绳,不因一方放大的理由而同情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