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让明星陪葬?


我对演艺圈中的人士向无好感,不论是靠录音对口型混几十年的老艺术家,还是靠走光绯闻保持高曝光率的现代艺人,他们在这个大染缸中每个人都背负着不可消抹的原罪烙印。即使像成龙这样一贯以正面英雄示人的大腕儿不也犯下了“每个男人都会犯的错误”么?观众所看到的无论丑闻还是绯闻,都是演艺界话语权力运作机制的结果。在这个行业中,明星本人和他向社会提供的产品高度同一化,明星的一切都是只不过是娱乐产品的一部分,这个逻辑连明星本人也难以抗拒。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演艺界话语运作机制之强大已经开始改写社会的众多传统观念。例如,同性恋的公开化、合理化、正常化乃至合法化进程就是在演艺界话语的推动下展开的,这个圈子中的拉拉和同志就像韭菜一茬一茬地冒了出来。你如果保持异性恋立场,他认为你基本正常;你如果不理解同性恋,他会认为你基本不正常;你如果反对同性恋,那他就会烧你的铺子、打你的孩子、骂你的老子!(顺便说一句,大张旗鼓支持同性恋的某著名女教授已经被演艺话语机制收编并娱乐化了。)在演艺话语的疯狂进攻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婚恋观念都已经摇摇欲坠,更何况那些关于良知、道义、责任、正义等更加虚幻的价值观了。
 
但是,肆无忌惮的演艺话语有两条高压线不敢轻易触碰:吸毒和猥童。不论多大的腕儿,一旦被卷进这两个话语之中就必死无疑。仅仅几天以前,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又为演艺话语机制增加了一条高压线,那就是代言的食品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设想,从今以后明星们的头上又多了一条紧箍儿,这对于那些只管挣昧心钱的无良艺人是当头一棒,真是大快人心!就在大家渴望看到代言明星被问责的幸灾乐祸的期盼中,一个法理和事实上的混乱悄悄进入到我们的观念之中,这种混乱并不能因为被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就可以得到原谅。明星究竟应不应该成为三鹿们的陪葬者?爱屋及乌容易造成相反的效应。对于毫无责任意识的企业的痛恨也容易随意扩大化,在经历了演艺广告话语的轰炸后,代言人成为被殃及的池鱼。在广告中,企业及其产品被明星人格化和主体化了,成为直接面向接受者的形象,因此接受者便将明星和产品及企业在意识中视为等同。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消费者便迁怒于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在由于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中,究竟什么是直接原因?究竟谁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这些问题其实没有回答的必要,答案每个人都心知肚明。
 
在现代任何一个产业中,链条化是必然的业态形式,其中有的环节是主干性的,而另一些则是辅助性的。在产业链之外,尚有国家的监管职能部门。在庞大而复杂的产业链中,广告宣传只是一个支链,而代言明星则是更为末端的一个环节。尽管明星大牌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形象,但是没有一家企业会将聘请的代言明星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或提升到战略层面加以考量。在整个业态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也只有有限的几个环节,明星和广告被排除在外。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将明星视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相关者,确实高抬他们了。
 
当然也正是以上原因,代言人需要负连带责任而非主要责任。仅就这一点而言,同样也是不可思议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广告拍摄公司需要负什么责任?媒体呢?企业给明星的代言费只是广告费用的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投向了以电视台为主的各类媒体,也正是媒体将广告信息持续不断地传递到了最终消费者那里。媒体要承担何种责任呢?有了这部法律,所有的食品类广告中将会出现“人”的缺席,试想从大牌明星到无名之辈,谁肯冒身败名裂的风险代言食品呢?在一个企业责任意识虚化和秀化的时代,明星们能对产品保持高度坚定的信心么?试想一个没有人出场的人类食品广告该有多么滑稽!即使有那么几个既贪心又大胆的演员代言了食品广告(想想有些人代言性药广告也就能理解了),他们也要做好这颗定时炸弹随时爆炸的思想准备。
 
在链条化和网格化的产业形态和国家管理体制中,最容易发挥把尽可能多的人拉下水这一策略。“把水搅浑”是中华人斗和权斗文化的精髓之一,新的《食品安全法》成功实施了这一谋略;而“寻找替罪羊”则成为司法机关的操作指南。在浑水中抓住了替罪羊,于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便怡然自得了。代言明星是理想的替罪羊备选者之一。以法律的名义实施连坐和陪葬,这就是明星们在面对诱人的代言费时需要三思而后行的最大顾忌。在一个全社会价值观崩塌的时代,在一个产业和企业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时代,同样臭气熏天的明星们充当了合格的陪葬者,他们的牺牲将最大化地消除公众的怒气,这就是这部法律中某些条款的高明之处。“你们掩护,我们撤退!”——这就是某些人在内心深处发出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