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在工资薪金中,是否妥当?
[ 专家回复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住房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在工资薪金中,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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