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当代首创)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

 

陈绪国

 

 

所谓信托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

所谓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权人为了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不褪色的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国有企业法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人。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包括国有企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是全能的信托所有权。

国家法人开办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有企业投资不动产和动产、流动资金,安排班子成员,交由企业招聘职工,甚至将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的权利交由企业管理,企业对于所管领的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所得权益,就是信托所有权。而国家是实质的所有权人不变。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国家法人是委托人,国企法人是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是指国家法人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国有企业法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或者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国家法人的所有权是一级所有权、原动力所有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二级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信托所有权是从属于固有所有权的代理级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就肯定了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地位与权益。但不足的是,未将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内容写进物权法。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性质〗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为确认国有企业财产权而设立的专业所有权,目的也是为了定分止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定的所有制产生一定的所有权,这是不可分离的。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性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权统一性。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首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性、排他性。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而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是确认、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的根本大法。无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部局,还是国资委,还是集团公司,国家企业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无庸置疑的。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理顺国家法人同国有企业的权益关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保证,是坚定不移的既定方针。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篇大文章来展开的,不能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不能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来蚕食、侵吞和破坏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制与国所有权的统一,就是避免国家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对于这种财产权,既不要拔高其权益,又不要贬低其权益。笔者曾经是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对于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形是了解的,根据本人的判断,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定位为“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完全正确的。

2.信托双重性

国有企业的职能,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职能,他不光是担负生产经营的责任,而且担负着一定的政治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基石。国企兴,事业兴;国企衰,事业衰。千方百计做好做强国有企业,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实现企业革新挖潜改造进步,实现国民经济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这些都是最起码的信托责任。

当然,国家作为国企的投资者,也应当努力为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不能将国有企业当作一种包袱,一种负担。地方政府当“甩手掌柜”,不关心国企的痛痒,甚至随便出卖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股权,像出卖一棵小白菜、小萝卜一样的随心所欲,也会损害国有企业,损害职工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应当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占的比例高,说明了国家财源茂盛,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事业就有保障,社会容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信托责任如何,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信托资质和资源,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投资者的委托资质和委托资源。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国有企业的信托责任,是政府与国企的双重性责任,不是单重性责任。

3.信托恒久性

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信托,不是一天两天,不是一年两年,是要长期合作、长期信托的。从国企成立的第一天起,国家对于国企的信托就已经成立,并将这种信托的生效坚持到最后一刻钟。

为使双方的信托志高存远,政府不应当是简单的委托,国企也不应当是简单的受托,两者都要自律、自重、自爱,都要约法三章。国企与政府的关系,是鱼水关系,无论是大小国企,都是鱼水关系。

政府不应当搞什么“抓大放小”,都应当一视同仁,一起扶持。都说“船小好掉头”,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好处。去年的世界金融危机,那些世界500强的特大型企业、世界特大型银行倒闭的不少,比倒闭小型企业更加惨不忍睹。

政府不应当搞什么“拉郎配”,无论上下级国企,都应当一视同仁,一起扶持。某些行业总公司、行业集团公司以大欺小,恃强凌弱,随意平调下级公司、企业的财产,侵占其股权和资产等现象,并不少见。工厂企业的税务是世界上最繁重的,而且要负担这级集团公司那级个集团公司的沉重负担,对于基层单位十分有害。

国企老总应当带头自律,要自觉地平衡内部的利益关系,不要总是将工人当牛马使唤,不要动辄叫工人失业回家吃老米。你的年薪是普通工人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甚至于是国家主席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这合理吗?你,企业做好了,是你的功劳,大发特拿其高额奖金;一旦企业做亏了,甚至损失几十亿、几百亿元,就怪体制。这合理吗?有的国有企业,竟然堕落成资本家企业一样的无耻,残酷剥削工人,克扣工人工资福利,大批解雇工人,让失业工人拿200元的生活费,然后将那些剥削来的大笔黑钱分脏,然后花天酒地,骄奢淫逸……。今年724日,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公司数千名职工游行示威,抗议资本家收购该企业,并占股65%,结果,愤怒的群众打死资本家的代言人陈国军(一曰陈国君),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该国有企业(全吉林最大省属国企,资产近300亿)缺乏一种精神:信托责任。就是缺乏捍卫国有资产和保护国企职工权益和廉洁自律的那种“信托责任”。

(相关链接:价值中国网陈绪国《缘何“国退民进”酿血案?》)

信托,信托,有诚信,才有委托;有诚信的委托,才有科学的委托、和谐的委托、发展的委托。

不贞守诚信的信托,是有瘕疵的信托,肯定是走不远的信托。双方贞守诚信,才是信托恒久性的保证。

【建议】下次修改物权法时,请有关部门增加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条款内容,以此为鉴,定分止争。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体也是公有制企业,存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地存在信托所有权?应该可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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