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不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项目很多: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福利彩票发行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入、家禽扑杀专项补助等等。但因情况复杂,难以一一列举。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其规定: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该条款实质上是明确了符合该款的收入应按会计制度确认会计收入,但不一定要征税。

      2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该条款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应符合的条件: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 财税[2008]151号 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觉得缺少操作性,于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其明确: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