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邓玉娇案”的疑云及法律分析


    
  王思鲁律师,你好!
  
  非常佩服你的敬业精神,我仔细看了下判决书和你的分析,我感觉本案最大的焦点还是在水果刀上,尤其是有没有陈庆梅的批指纹,这在判决书中没有说明和证明。
  
  根据现场的情况最有可能的三种情况是:
  
  1、确实是陈庆梅在愤怒中刺伤了被害人刘久锋,如此刀把上一定会有陈庆梅的指纹和掌纹。
  
  2、被害人在失态中的自伤,或者是在陈庆梅的挣扎、抗争或争夺中自伤,当然必须要有被害人刘久锋的指纹和掌纹。
  
  3、最有可能的是,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徐建强,在参与拉架的过程中,在夺刀的过程中误伤了被害人刘久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作伪证,把责任推给陈庆梅。当然,如此刀把上就会有刘久锋和徐建强的指纹和掌纹。
  
  以上三种情形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第2、3种可能必须完全排除,方可能给陈庆梅定罪。所以,其中所谓的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肯定不可完全采信的,至少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前是不可采信的。
  
  从上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就在指纹和掌纹上了,在没有这个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如此下判,是有基于某种有罪推定和推理的结果,肯定经不起推敲的。
  
  现在尚无法得知侦查机关是不是对水果刀上的指纹进行了提取和鉴定,如果没有法院判决陈庆梅有罪,肯定是法院是枉法裁判了。如果要有这方面的证据,也有麻烦。
  
  1、如果水果上只有刘久锋或陈庆梅的指纹和掌纹,当然事实不言自明。
  
  2、只有刘久锋和徐建强的指纹和掌纹,当然也不能定陈庆梅有罪,而且可能是徐建强夺刀时误伤了被害人刘久锋。
  
  3、如果水果刀上有刘久锋和陈庆梅二人的指纹和掌纹,怎么认定?
  
  4、如果水果刀上有刘久锋、陈庆梅和徐建强三个人的指纹和掌纹怎么办?
  
  因为正如王思鲁律师所言,这原本就是一把生活工具,三个人都可能经常接触,对此如何判断。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除建强证明陈庆梅刺伤了刘久锋,却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没有因为夺刀而误伤刘久锋,这种可能也无法排除。
  
  所以,这个案件值得上诉,也值得探讨。

      本人支持王思鲁律师为深圳的邓玉娇申怨!

 

   详细案情请见:http://blog.sina.com.cn/u/1634322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