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惩罚“醉酒驾驶”的意义在哪里?
柏文学
首例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的成都孙伟铭案,昨日终于有了重大进展——在年近六旬的孙父孙林连日奔波下,100万元赔款筹集基本到位。昨日,三家受害者家属联名签下谅解书,请求法院量刑时能酌情考虑。(重庆晚报8月28日)
首先纠正这则新闻中一个小小的失误,成都孙伟铭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并非“首例”。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酒后驾车,导致重大伤亡,被判死刑,于1998年2月26日被执行死刑,这是“首例”。张金柱临终前感叹:“我是栽在新闻记者手上的。”这话没全错,如果没有传媒的介入,如果没有知情权归还人民,警官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用不着偿命。这话没全对,因为媒体和舆论没有判决权,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才有合法的判决权。
报道说,一个父亲筹款百万为儿寻生路的悲怆努力,深深打动无数读者的心,包括死者伤者的家属,也为之动容。应该说,这是深藏人们内心的善良天性在起作用。这样一个家庭在通过筹钱百万而寻一线生机,其间为求心安搏击命运的无助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心力交瘁,足可感动上天。其实,爱子之心,人皆有之,可怜天下父母心。天底下最高贵的爱不至于此。最高贵的爱应当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被孙伟铭撞死的4人,谁没有父母?谁都父母不是如此之爱?那孕妇死了,胎儿几乎被撞出来,生命双双被剥夺了。
我们不要忘记一个重要细节。一审判决前,受害者家属和孙伟铭之家商谈赔偿事宜并不顺利,孙父的态度很暧昧。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完全出乎孙家意外,孙父说他以为判个10年到15年就出来的。因为儿子被判死刑,筹资赔偿才积极起来。一个只爱儿子,不体恤他人的爱,能算天底下人心中美丽的大爱吗?关于此案的多篇新闻中,有类似“孙伟铭作为一个前程看好的白领,人尚年轻”这样的句子,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违法犯罪接受法律惩罚,难道与是否“白领”、是否“年轻”有关?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信条应该出现例外?
当然,即使孙伟铭被执行死刑,无辜被他撞死的4个人也无法复活。无论对孙伟铭怎样实施法律惩罚,也无法挽回孙伟铭所造成的骇世损失。但是法律惩罚孙伟铭的意义远不至于此,法律惩罚的一般意义远不至于此。法律惩罚孙伟铭不仅是惩罚孙伟铭,为无辜的受害者讨回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同时还在警醒、警戒处于潜伏状态中的大量的“孙伟铭”。让“孙伟铭”引孙伟铭为鉴,不要以身试法,要珍惜他人生命,防止社会上发生更多的悲剧。有人会说,杀了张金柱,怎么又有孙伟铭?杀了孙伟铭,就会禁绝酒驾?
这个问题可以反过来问,如果张金柱和孙伟铭逍遥法外,酒驾会怎样?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会怎样?很显然,酒驾关涉到大众的生命安全,所以酒驾肇事事件,不仅是和受害者相关的私人事件,也是一个公共事件。从而酒驾肇事案件不适合“告诉才处理”,而是一个公诉案件。法院的判决不能只考虑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情况,还必须考虑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司机醉酒驾驶获死刑续:受害者家属签谅解书》
http://news.qq.com/a/20090828/000500.htm
《没有记者 世界将会怎样?》
http://xm.people.com.cn/GB/channel116/200611/07/12889.html
2009-8-28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