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东致新华通讯社公开信


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规定对你社公开发表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首次专门就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决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新闻提出质疑。8月28日晚你社答复我说,这个标题也可这么用。为此,我不同意你模棱两可的说辞。

我现将礼泽洲同学摘录的全国各大学法律专业教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转赠你社,请你社尽快更正《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首次专门就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决议》标题错误。否则,我将择日依法对你社提起诉讼。孰是孰非将由法院依法判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按照选举法规定,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把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法律,在根本上实现人民的国家权力。(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最高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决定权,其权力及于全国。(4)同级其他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全国人大依法赋予的。这些国家机关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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