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闹市飙车”必须“严刑峻法”
盛大林
发生在5月7日的“飙车案”尚未尘埃落定,杭州又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8月4日晚9点20分左右,莫干山路浙江广电集团门口的爱心斑马线上,一名17岁的安徽打工妹马芳芳被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撞死当场。目击者称,肇事车的车速至少在80码以上。交警证实,肇事者魏志刚属酒后驾驶,他的驾照是1999年领的。(据8月5日《今日早报》)
同样是杭州,同样在闹市,同样的时段,同样的飙车,同样的结果……稍有不同的是,前案肇事者胡斌有驾照且没有喝酒,而此案肇事者既无证驾驶(过期视同无证)而且酒后驾驶;此外,马芳芳牒血的斑马线上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并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杭州共有8处这样的“爱心斑马线”,都设在人流特别密集的地方,目的就是为了特别提醒过往的司机,然而,惨案恰恰发生在这里!
一位风华正茂的帅哥刚刚死于非命,一名正值花季的少女又倒在了血泊中!杭州到底是“天堂”,还是“地狱”?生活在这样的城市里,还有安全感吗?作为一个杭州人,魏志刚不可能不知道轰动全国的胡斌飙车案——如果知道,他为什么还要这样做?
当然,这样的事情也并非杭州所独有。在其他地方,类似的惨祸也时而发生,只不过没有杭州这么集中罢了。虽然我所在的城市最近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我越来越感觉到威胁就在身边。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因此,愤怒之余,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思考: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惨祸不断上演?
就在十天前,也就是杭州上起飙车案的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3天后,成都市的一名无证醉酒驾驶撞死4人的肇事者孙伟铭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被判处死刑。这两起事实相似但判决迥异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少人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死刑的判决过重了;也有人主张,对胡斌这样的年轻人应该宽容一些……可这些人为谭卓、马芳芳以及其他被夺命者想过吗?“宽容”这种无视他人生命以及公共安全的人,就是“纵容”其他视百姓生命为草芥的人——魏志刚飙车案就是一个极其生动的事例——也许在魏志刚们看来,开车撞死人的后果不过是三年刑而已,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嘛!
我向来都不太主张“严刑峻法”,因为我确信刑罚的惩戒意义关键在于它的必然性而不是严厉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什么犯罪也无论什么情节都应该“从轻处理”。“必然性”固然最重要,但“严厉性”也很重要。我当然知道,遏制违法犯罪重在事前预防和制度健全,但如果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就不可能起到预防的作用。就拿“闹市飙车”来说,相关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了,关于交通安全的宣传也做得够多了,除了加大刑罚,还有什么能阻止一些司机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乱踩油门、如入无人之境呢?
机动车本来就是一种带有很大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它一旦失控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的性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就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虽然从法理上讲,交通肇事罪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但它的处罚太轻了,只适用于那些轻微情节的交通犯罪行为。总有人拿“故意”和“过失”来为孙伟铭或胡斌们辩护,说他们肇事不是“故意”的,是“过失”,所以不能算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是,难道他们不知道酒后驾驶、闹车飙车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吗?如果“明知”非常危险却还放任自己的行为,这不就是一种“故意”吗?
一起起血的事实警示我们:要遏制“闹市飙车”等行为,就必须加大犯罪的成本。“严刑峻法”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闹市飙车”(任何刑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犯罪),但至少可以让胡斌们“长点记性”,从而减少他们“繁衍”的速度。
———————————————————
拙著《网站首页“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已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当当网、卓越网有售(请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