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单位发月饼是否要扣缴“月饼税”?


由于今年的“十一”黄金周与中秋重合,随着“十一”的临近,大家也一同在期待和准备着中秋佳节的来临。或者换一个说法,也可以说,今年的“十一”由于中秋月饼的“加盟”,似乎显得意义更多重一些。

因此,最近穿梭往返于各写字楼的快递人员,不仅仅在快递信函文件,更要加上“传递”月饼的新任务。此外,临近节日的二环、三环主路上,因为迎“十一”、迎中秋的需要,为答谢客户、疏通关系、联络感情而“传递”月饼的车辆日渐增多,也已显较平日更加拥挤和忙碌。

在这中间,肯定免不了一种情况:单位为表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亲切问候”,自然也会团购大量月饼,发给员工,作为双节来临前的一种福利和犒赏。

要说起不管我们现在是否已然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却早已渗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无处不在。区区一个月饼,也会引发一个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单位发给员工的月饼,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因单位发月饼而要缴纳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的话,我们不妨可以将此个税称之为“月饼税”。而实际上,发月饼该不该缴个税,并非是一个新问题。几年来,每逢中秋,这个问题都会被人“扯”进来讨论一番。

支持者一方,(当然)大多来自税务部门。在此之前,北京、广州、南京、西安、重庆等地地税局就纷纷表示,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支持扣缴“月饼税”的主要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并且特别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反对者则认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无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此,支持者则反驳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福利费”的定义,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于是,新的问题出现了:月饼究竟是否可以归入“福利费”范畴?

支持缴税者认为,税法对于福利费的解释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每人都有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所以,从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发月饼显然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反对一方认为,如果说,月饼不属于福利费范畴,而势必归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按此规定,月饼如果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显然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总之,是否该缴纳“月饼税”,虽然在争论过程中,各执一词,但基于税务部门天然的地位优势,其执法权力决定了其观点必然可以得到行动上的支持。也就是说,面对现实,如果单位因发月饼而未依法扣缴个税,税务部门仍然可以“罚你没商量”,而单位只有郁闷的份儿。

不过,说归说,做也依然要做。既然税法中有明文规定,现实中有多少单位曾为职工的月饼缴纳了个税?又有多少单位因未扣缴“月饼税”而遭到处罚呢?恐怕鲜有耳闻。某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就曾断言:“几乎没有一家单位会这样做”。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单位发放的月饼,数额一般都不大,还可能每个职工发放的金额不一,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因此,多数企业购进的月饼,即便不能在福利费中列支,一般也会作为“礼品”等在经营费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

而实际上,就算是税务部门自身,也承认,单位因发月饼而扣缴的个税是非常少的。一些单位在发放月饼等福利物品时,通常会通过其他合法凭证来冲销购买月饼所支出的费用,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使得“月饼税”的征管和成本加大。另外,扣缴“月饼税”,还要靠企业自己到税务部门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国家对该种行为征税的难度及征管成本。只有某企业被查明偷税、漏税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现“月饼税”有没有交。 

行文至此,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似乎徒具理论上的意义了。是否缴纳“月饼税”这一命题的最终结局是,像很多“规定”的归宿一样:根据法律规定应怎样怎样,实际上执行中则就是完全不同了。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乃至某些规定、体制和执法措施的一种讽刺。

 因此,如果说,中秋节单位发月饼要扣缴所谓的“月饼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在现实中法律并未得到普遍的实施;那么,要么下狠心、出重拳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要么,还不如为这一规定“解套”,彻底明确规定对工薪阶层在某些传统节日所获得的、由单位发放的福利性质的实物,在一定数额范围内是否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算是名副其实、名正言顺。

所以,与其关心该不该缴“月饼税”,以及缴多少“月饼税”,倒不如关注我们的法律、政策规定有多少仅仅是顶在头上、摆在面上,而不能落实,以及关于为何久未落实的反思。如是,对于我们大踏步迈入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显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