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46条规定中,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关键词:

  一是关联方;

  二是债权性投资。它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债权性投资,是需要企业还本付息的融资;

  三是权益性投资。不必还本付息的融资;

  四是关联方对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与投益性投资的比例;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比例是多少,在财税2008(121号)文中有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上述关键词的解释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找到:

  1、债权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2、间接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也就是说:如果关联方按“关联方—→无关联方—→企业”路径进行债权性投资,为间接的债权性投;如果关联方按“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无关联方—→企业”路径进行债权性投资,为间接的债权性投资。

  3、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财税[2008]121号的主要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在这一部份中,政策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突出“实际支出”;

  二是强调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受到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例如,某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为100万元,若该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300万元。那么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200万那部分的利息支出,另外100万那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什么要做这个规定,是因为利息具有抵税作用,股利是税后分配的,若不作这一限制规定,关联方的股东将会采用“低权益性投资,高债权性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的规避。

  三是强调关联方超出规定比例的债权性投资而导致企业的利息支出,不仅在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以后各期也不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这一政策设计,可以避免不同税负的关联方企业利用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例如,A、B两企业为关联方企业,其中A企业的税负高于B企业。若B利用债权性投资方式参与A企业的分红(以负债名义进行分红)将会造成A的应纳税额减少,分红部分形成B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B企业的税负却是低于A企业的。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这一政策设计,促使企业将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开核算,因为,对企业而言,分开核算将会取得更多的实惠。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税函[2009]777号主要规定:

  2009年12月31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