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眨眼有罪乎?律师眨眼无罪乎?


律师眨眼有罪乎?

   律师眨眼无罪乎?

编者按: 12月30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日下午,5位律师身着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布粘住眼皮睁大眼睛,表演了一出“眨眼无罪”的行为艺术,讽刺将李庄“眨眼睛”定为教唆被告龚刚模作伪证的依据。

     12月14日,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龚刚模称“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

    如果按央视目中龚刚模称的:“眨眼有罪”!

    在北京的四位律师行为艺术,将龚刚模这话放大:“眨眼无罪”!

    此篇博文放在网上竟引来上万点击率,无数的评论,现摘录如下:

    听雪网友说:回家开火柴厂去,肯定发财!为啥涅?以后正在大街上走,眨了一下眼,上来就有个美女给了一耳光,说:“你对我眨眼就是暗示我去开房!”然后旁边一壮男上来也暴打一顿:“我不是同性恋!”所以大家为了安全肯定要买火柴撑起眼皮,多大的市场啊!!

    网友家狗说:法律上能否区分“正常的眨眼和有目的暗示性眨眼”?高法有解释吗?请懂法的人告知之!

    项目管理网友说:有没有眨眼很重要吗?关键是律师他有没有和罪犯串通好什么动作表示罪犯该说什么. 如果有,那无论罪犯是否会错意, 这个律师都是有罪的,这就是有罪的!

    资料大本营网友说:如果没有约定过什么动作表示什么意思,那么他干嘛都是可以的.如果约定过,那么他至少有嫌疑! 不能冤枉好人,但是也不能让陈水扁一样关于玩弄文字游戏,知道法律漏洞的流氓逃过去啊! 我更希望他是清白的.

    六月飞雪网友说:这不就是让回避吗,不过胡哥不是让建立和谐社会吗,所以他们不明说,杀一儆百,可是我们的律师们好像是在外国呆久了,太把依法治国当回事儿,回来这么久了,还没有回归国情!

    家狗野狗网友说:政府的政治任务?您怎么不早说呢?下发个文件不就行啦!律师一律回避!

    Newcet网友说:这些律师真是胡来,如此利用法律,安能服人?律师应自律,别太嚣张!

    zjkzz网友说: 中国的律师集团,不要忘记你们现在是吃谁的饭。

 

    当今中国,我们搞不懂的事,实在太多了,这律师眨眼到底有罪乎?还是眨眼无罪乎?

    梁小军律师表示,以“眨眼睛”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作伪证是可笑的。“眼睛干了、累了,当然要眨眼睛。我们每个人一天要眨一万次眼睛,你怎么就知道他的这次眨眼睛是在暗示你呢?龚刚模会错意是极有可能的。”

    年近7旬的老律师牟继源,参加行为艺术活动,是为了发出律师声音,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对李庄案的讨论,折射出社会法制的进步,也显示法律普及不够。刑事辩护制度,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而刑辩律师恰恰是这个制度的守护者。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重大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忽视了刑事辩护的作用。

    王雅军律师表示,龚刚模举报自己的律师作伪证,很可怕的,将导致刑辩律师锐减,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刑法306条伪证罪最好废除,或至少应细化其司法程序,遵从异地管辖、异地侦查、异地起诉。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关注李庄案的进展,12月16日,和19名律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提出建议,指出重庆警方与李庄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异地管辖。特别是李庄涉案后律师迅速被“污名化”,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

    关注李庄案,希望使事件回归法律、回归程序正义,让社会认识到律师的价值,这本身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

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一名曾经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过的法官,看到李庄被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揭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反映首先是震惊,紧接着是悲哀。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这条规定的依据,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原则,这是我们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多一个抗衡的力量,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我们社会上的当事人和律师之间,都缺乏一种信任,律师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对国家的公权力来说,公民的权利都是私权利。不可承认,任何私权利,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为私权利,本质就是利已。

    律师辩护权及代理权,基于公民授权而来。如果允许律师出卖当事人的利益,那律师制度将失去生存的土壤;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委托随时可能出卖自己利益的人,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相反,如果允许当事人举报律师,或者法律允许当事人举报律师,结果被法律所认可。那么,律师制度,必将失去道义价值。没有信任,我们的律师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法律是建立在我们社会的道德基础之上,我国从汉朝就有亲亲相隐的制度,在唐朝的唐律中更是系统地规定了亲亲相隐的法律条文,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伦道义的底线,如果象文革那样,妻子可以出卖丈夫,儿子可以出卖父亲,这种有违人伦的悲剧,难道不是人类社会的耻辱吗?

    法律是建立在我们人道人伦基础之上。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如果抛开人伦和人道的基础,还有价值吗?

    试想,律师可以举报出卖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举报出卖律师,世上还会有哪个人花钱去请律师?还有有哪个律师会尽职尽责地为追求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如果我国不能从法律上,彻底消除双方的疑虑,用制度确立双方的信任,律师制度就不能生存和发展,法治也就不能实现。

    想一想,如果我们社会要是没有律师,这个世界上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能确保绝对的正义。法律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在律师制度上,规定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包括为当事人犯罪的信息保密,正是基于维护律师制度存在的价值,比追究单个人的犯罪意义重大,才这样规定的。同理,当事人也不得出卖和举报律师,这同样也是为了维护律师制度存在价值的所在。当然,不认可当事人举报律,并不是说律师违法犯罪,就可以不追究,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只是说不应当由律师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来举报。唐律规定父子,夫妇亲亲相隐不为罪,同时规定,父子,夫妇相互控告为犯罪。我们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在利益和道德层面上,难道没有类似之处吗?难道不适用亲亲相隐的法治原则吗?

    李庄案,如果不是龚刚模举报,而是来自别的线索,尚不足以让人担心中国律师制度的存废,如果是来自他的委托人龚刚模的举报,而最终确定有罪,那将是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彻底颠覆。

附:

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12月30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日下午,5位律师身着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布粘住眼皮睁大眼睛,表演了一出“眨眼无罪”的行为艺术,讽刺将李庄“眨眼睛”定为教唆被告龚刚模作伪证的依据。

    12月14日,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龚刚模称“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四位律师将龚刚模的这句话放大,提示我们:眨眼无罪。

   参与此次活动的梁小军律师表示,以“眨眼睛”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作伪证是可笑的。“眼睛干了、累了,当然要眨眼睛。我们每个人一天要眨一万次眼睛,你怎么就知道他的这次眨眼睛是在暗示你呢?龚刚模会错意是极有可能的。”

   参与表演的还有一位年近7旬的老律师牟继源,他表示参加该活动是为了“发出律师的声音,维护司法公正”。牟律师说,社会对李庄案的讨论折射出社会法制的进步,同时也显示法律普及还不够。“刑事辩护制度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而刑辩律师恰恰是这个制度的守护者。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重大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忽视了刑事辩护的作用。”

   参与表演的王雅军律师表示,龚刚模举报自己的律师作伪证是“很可怕的”,将导致刑辩律师锐减,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刑法306条伪证罪最好废除,或至少应细化其司法程序,遵从异地管辖、异地侦查、异地起诉。”王雅军说。

   作为这次行为艺术的策划人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一直在关注李庄案的进展。12月16日,他和其他19名律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提出建议,指出重庆警方与李庄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异地管辖。李方平律师表示,李庄涉案后被迅速“污名化”,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我们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通过建议信及社会行动的方式关注李庄案,希望使事件回归法律、回归程序正义,让社会认识到律师的价值,这本身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李方平律师说。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网址:http://www.yuluncn.org/weiquan/article/show.asp?id=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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