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主体的18条理由


         挑战权威: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主体的18条理由

                      文/马跃成

  上海被拆户用燃烧弹对抗强拆

       昨天这个时候刚参加完“一虎一席谈”节目录制,由于节目时间限制,有些话没说完,好象没有把问题说清楚,所以在此补充一下。

       跟法界权威们辩论拆迁问题受益非浅,教授们比较循规蹈矩地按照既有的法学基础修改现有“拆迁条例”的想法是符合中国式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想的,教授们详细举例国内外的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说明了当前拆迁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特别是北大“上书”五教授之一的王锡锌教授提出了目前的拆迁实际已演变成移民的概念,这对解决拆迁难题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昨天的辩论没有太激烈,这种节目效果不是太好,其实越是尖锐越明事理。节目把辩论后来演变成了讨论,主要是因为大家对拆迁问题有个基本一致的认识。就是对现有拆迁问题坚决反对。

       鉴于现在由于拆迁造成的社会问题已经很严重,目前很多人对后面的拆迁怎么进行很担心,因此在这里我认为有暂停拆迁的必要,除非特别需要的公建项目,能不拆迁的一律停拆。

       根据目前透露出来的消息来看,对老的《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是肯定的了,也有一种意见就是再搞一个新的条例。但是,从权威那里得到的消息是,不管怎么修改,或者再搞一套,政府和权威们一致认为,这就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拆迁或者叫征收。

  昨天辩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应该不应该成为拆迁主体?

       根据法理基础,今后有可能改“拆迁”为“征收”,在辩论中,著名古城保护民间人士华新民女士提供了一幅照片显示:大墙上我们熟悉的“拆”字在长沙已经被“征”字代替。所以在地方政府脑子里,什么拆呀还是征呀?统统为我所用。

       法律专家们认为,由于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国家只能先把土地征收回来,然后再进行开发交易。他们说这是由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所以专家们一致认为征收只能以国家为主体,这是不容质疑的,没有讨论的可能。

       但是我认为,不能再以国家为主体搞征收或者是拆迁了。主要理由是:

       一、征收和拆迁是一个完整统一的过程,是没有办法分开的,征收的目的是拆迁,拆迁必须以征收为前提。他们是一个经济过程的两个部分。

       二、现在中国正处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需要找到改革的突破口,不能绕着问题走,不能把不合理、不完整、有缺陷、有问题的旧体制再修补了,需要捅破重来就要捅破重来。

       三、我们的国家性质是全民所有,但是怎样实现全民所有这个概念,其实也没有一个肯定的办法。目前的土地国有实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实际所有,地方政府可以把土地以很低的价格收上来,然后自己以很高的价格卖出去,给实际的土地所有者农民以极少的补贴,就剥夺了他们世代生存的土地。难道这就是土地国有的实现形式。

       目前专家们都认为如此把卖地的钱收到地方财政的金库里就算国有了,这我不能同意。地方政府收入这些地钱干什么了?用途何在?2009年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土地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50%以上。可见土地收入并没有用在被征收人那里,也没有多少用在公共利益方面,而是大部分被用在了政府的行政支出上了,用在了人头费上了。

       大块的土地让一个市长或一个区长以国家的名义收走,然后以政府名义花费,为什么不能小块地让现有的土地实际所有者自己出让,然后让这小部分人分散地消费土地收入?让政府的人把钱花了就算国家了,让老百姓花了就不是国家了,这与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不一致的。

       四、“征收”两字显得更有强制性,更容易让地方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搞非法的强制拆迁和野蛮拆迁。更是把老百姓与土地使用人进行谈判的路子堵死了。所以,征收两字让我感到更害怕。

       五、我们现在是人民政府,这个人民和政府是一个整体,不能拆开,让人民和政府成矛盾的两方面。有人说,人民概念和模糊,不能说被拆迁人就是人民,那么谁是人民呢?政府怎么就那么具体,把征地的钱统统交给地方官员使用了,而被拆迁人就不是人民了?

       政府应该在任何时候都要成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是老百姓的坚强后盾,不能成为与人民群众争夺利益的对手。

       六、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就有强制性,这为以后强拆、暴力拆迁埋下了伏笔。政府应当主要是服务、行政职能,政府应当从经济主体中逐步退出来。

       七、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主要是一种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市场交易。政府不能参与经济交易,只能为经济服务,这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差较远,现在政府不是还在大力建设开发区,搞城市经营吗?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不就是因为这样的政策造成的吗?市长都成了大老板。

       让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一对一的谈判,才能实现用钱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权解决问题。让政府站在被拆迁人方面,实现保障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利益的目的。

       八、政府现在盖保障房的任务都完不成,2009年只完成人大计划的40%。如果再让政府把征地拆迁的活都接过来,恐怕政府没有这个能力。他们先把最低收入的那部分人的房子解决了再说吧。

       九、现在的拆迁其实就是以政府行为的面貌出现的,暴露出的几起拆迁血案就是政府部门组织干的。目前形成的局面是被拆迁人手拿《宪法》、《物权法》,扛着国旗、唱着国歌和城管执法队、警察,甚至武警对抗,最后政府部门凭借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把房子一推了之。

       政府为拆迁主体就避免不了重走回头路,让地方政府胡乱定性,动用公检法甚至武装力量对付拆迁工作。

       十、地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不对等。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应该是一个协商谈判的过程,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个人这种明显的强弱对比关系,不可能实现双方平等、公平交易。

       十一、政府掌握社会资源,可以以任何理由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为他人,比如开发商实现目的,根本不可能保证广大的被拆迁人的利益。

       十二、政府只能当裁判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十三、即使政府为主体也不能是机关干部们干这些事,他们不懂这些事,也没有时间干这些事。不能再成立一个“拆迁征收委员会”吧,他们最可能的办法还是委托社会机构处理这类的业务,所以没有实际意义,这只是一个没有效率的方法。

       十四、拆迁过程中利益关系很复杂,政府应当远离经济利益关系,让政府官员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给官员们造成更多的寻租机会,现在揭露出来的腐败官员大部分,可以说全部与土地和房地产有关,我们不能再给官员们挖坑了。

       十五、政府为主体的拆迁,容易造成想拆啥,就拆啥的问题,他们总是能找出各种理由拆迁的。甚至造成整个城市都被拆迁的后果。现在以危改的名义把城市都拆的差不多了,古城基本上没有了。要是政府站在经济行为的后面,站在维护文化的前面,该多好。

       十六、政府工作的特点是适合一个文件通天下的那种工作,主要靠政策的严格性进行工作,而拆迁基本上是一个一对一的谈判、复核、测量、算帐的工作,这个工作过程中客观条件是千差万别的,政府怎么干得了。政府非要干,也就会像现在这样,弄的乱七八糟、问题成堆、矛盾重重。

       十七、实际上,现在的大部分拆迁就是没事找事,房子挺好,何必拆迁?城市就是城市,光有大楼就是城市了?留下老房子、留下平房咋了?留下城中村咋了?这些地方乱了,政府完全可以改造呀。什么城中村乱了,就要拆迁,拆迁的结果是什么?在村里住的所有的外来人口全部被赶到六环附近住了,这人性吗?

       如果政府要改善环境,完全可以盖廉租房给这些城市最底层的劳工们住呀,那样他们不租住民房,不就可以改造了吗?非要把他们以拆迁的名义赶出城里,然后他们每天赶几十公里的路到城里工作,一天在路上和班上奔波十几个小时。

       被拆迁也是被移民,城里的老百姓越来越少了,大楼越来越高了,这样的美丽城市只是一幅画,不是生活。

       十八、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没有像咱们这样强拆的,和暴力拆迁的,更没有死人的、扔燃烧弹的。有人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家是资本主义国家,那么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那么在自己当家做主的地方,为什么最后却没有自己自由生存的地方?甚至连自己的家都保护不了?

      以前有只虎伤了人,于是把虎杀的一只不剩;后来有只狼把村里的羊吃了,然后开展运动把狼赶尽杀绝了;现在以危改的名义把老城拆的差不多了,要找间老房子也难了。

       我说,能够以钱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企图以权解决,让被拆迁人多得到点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管怎么着总比开发商囤地倒钱要有点实际意义。也不要担心多给点拆迁费,最后还会转嫁到房价上,一是拆迁之后的高价房一般老百姓就没有机会再回来了,另外,2009年房价成倍上涨却是在只支付了市场价40%左右的拆迁费的基础上实现的。房价涨不涨现在还真是与拆迁补偿没有多大关系。

        拆迁变征收脱了马甲我也认识你。

      美国的钉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