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副市长“自杀”的非典型疑点
铁牛
上月30日,刘月红面对记者再次下跪,为丈夫之死“喊冤”。
去年11月26日,湖南武冈市常务副市长杨宽生的尸体在该市武装部生活区内被发现,当地警方在事发2天内做出死亡结论和验尸报告称杨宽生系自杀身亡。
杨宽生的妻子和朋友则坚持认为杨是被他人所杀,通过现场调查和奔走求助广州北京等地法学专家后,家属发现官方结论疑点太多,已于上周一在中国政法大学腾彪律师帮助下向公安部申请重新调查死因,目前还未得到公安部回复。
杨宽生的妻子等人的详细质疑理由不再复述,我们作为一个普通读者,通过报道的材料和湖南官方的回应,感到还是有些地方没有交代清楚,“被自杀”的可能性很大。
一是、一个自杀的人,既然手腕被割断,颈部有3、4处刀痕,并且也大出血了,按说在屋里等死就行了,有什么必要再跳楼?另外就是已经大出血的人还有没有力量跳楼?这样的自杀案例以前有过吗?
二是、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杨宽生身上有多种行为方式造成的内外伤,这都像是被人伤害造成的,要说一个人为了自杀非要把自己的肋骨打断,可能性好像不大。大家知道,自杀其实不是难事,简单的只要跳楼就行了,按说杨宽生根本没有必要在屋里这么折腾自己。
三是、从案前杨宽生到邵阳市的行为分析,杨宽生与人有造成生死矛盾的可能,按说调查组应该对这些关系追查一下,但是当地官方在两天之内就匆匆结案,实在不应该。其他的很多人命案子,几年都结不了案,有的还成了死案。这个案子这么快,有点奇怪?
四是、当地对杨的死亡原因的解释是抑郁致死,那为什么郁闷呢?这样的基层政府领导按说应该工作很忙、很累,对于一个工作都忙不过来的人来说,不太至于造成精神抑郁障碍的。一般是有思想结不开的疙瘩,才会导致精神烦恼,而当地警方对抑郁的原因没有解释。
五、据警方调查,杨宽生的邻居证实,当晚杨宽生家没有打斗、呼救等异常声响;对进出武装部大院及八一宾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未发现可疑情况;对11月25日与杨宽生有过电话联系的人进行调查,查证均系其正常交往联系。根据这点调查就对人命案子下结论确实是有点简单了。
六、据警方现场勘查:进出现场的防盗门呈关闭状,倒栓锁实;现场窗户关闭完好;室内物品无翻动、无移位,也没有搏斗及追打迹象;现场只有一种血鞋印,经鉴定系死者所穿鞋所留;阳台地面及护栏台面遗留有血掌纹,经鉴定均为死者右手掌所形成;现场水果刀、菜刀均粘附有血迹,经法医鉴定,此两种工具可以形成死者身上的锐器伤;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均为死者杨宽生的血迹;阳台护栏台面外侧沾附大量毛纤维,经鉴定与死者所穿毛衣纤维一致;书房书桌上“遗书”经鉴定系死者本人书写。
以此,这就说明现场没有他人进出及作案的迹象,还是太简单了。这种侦察水平有点像是玩游戏似的。一般人都知道上面的这些勘察情况不足为证,杀人案件哪有不伪装现场的?除非杀人犯自己不想活了。在电视上看的多了,罪犯把被害人的脚印弄的到处都是,罪犯把自己的痕迹清理干干净净,这是一般罪犯都有的犯罪心理呀?
窗户好不好,东西动了没动,并不能证明屋里有还是没有来外人。关键是看什么人干的,目的为啥?如果罪犯从门里进来作案,动窗户干啥?如果是仇杀,翻东西干啥?先设定一个图财害命的结论,然后在反推理没有,就说什么样的他杀也没有了。警方为什么不想一下有没有其他的动机和手段?
公安局长说,杨的房间内并无任何搏斗痕迹。“如果是他杀,肯定会发生搏斗。”难道他杀案件一定会搏斗,难道当地警方一直在按照这样的逻辑侦察破案?没有搏斗就不会有他杀?这点我是不相信的,罪犯有备而来,完全有多种机会在被害人没有反抗机会的时候把人干掉。
七、此案件已经被杨宽生家人质疑,但是案件整个过程还是由与杨有矛盾的当地主要领导负责,没有采取回避原则,不能让人放心。
八、在扣押物品清单中,除手机和笔记本外,还有一项为
“现金二十一万零八百五十六元整”的记录。有一说在开始警方报告中的21元是21万元之误写,这么重要的文件怎么会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难道这么重要的文件在当地警方也不需要基本的校对、审核、批准程序?
在案发现场、杨宽生位于武冈武装部宿舍的住所中,搜出48个大小红包和信封。对此,杨宽生的家属表示,21万元的现金可能是有人栽赃陷害。尹队长说:“武冈都这么穷了,谁还有钱拿二十多万来栽赃副市长?”警方应当拿出确是杨宽生受贿或贪污的证据才行,穷怎么能成为不能栽赃的理由?警方怎么能这样断案?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杨宽生一直没有把信封打开集中存放起来,或者存入银行?,特别是在自杀之前也没有对这些东西作个交代,并且还偏偏要在宿舍这种不安全的地方存放?
九、“自杀结论永远不会动摇。”警方表示,这是经过权威机构科学认定的结果。这种试图以强硬的语言来认定事实的方法,不应该是警方对社会的交代,重物证、重人证是刑侦的基本原则。
十、对于家属的疑问:为何一直不把遗书等遗物交还我们?警方解释:杨宽生的妻子刘月红在杨宽生下葬后一直未开机,警方未能联系到。都在邵阳市,怎么就找不到了?真是没找,还是真找不到,如果连当事人家属都不能找到,警方的这种侦查能力怎么让人放心?
十一、“现场只有杨一人的血迹”也成了杨自杀的证据,什么时候也没有说杀人案现场一定要找到两个人的血迹呀?罪犯不一定非要受伤呀?不受伤怎么能有血迹?即使受伤也不一定留下血迹呀?
十二、家属质疑:死亡结论意见书上落款有湖南省公安厅,邵阳市公安局,武冈市公安局,为何只有武冈市公安局的章?警方回应:武冈市公安局是此案的立案和受案单位,考虑到死者的重要身份,才邀请邵阳市和省公安厅来联合办案,一是监督,二是指导,但按法律规定,对外文书只由武冈市公安局盖章。
要问一下,是哪个法律有这样规定,既不签字也不用盖章就能代表单位,只要个落款就代表单位了?什么时候一个下级单位的公章能代表上级单位的责任?
武冈市公安局局长康文祥介绍,该案已侦结,其结论“可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可以说,这是个铁案”。
我们都希望如此,但是对于家属和人们的疑虑武冈市应该给出个完整的解释,警方整理出一个自杀的可信的逻辑过程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