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是暴政
“10月1日7时40分,李xx,男,家住宿豫区顺河镇,在市区发展大道与洪泽湖路交叉口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文字的上面,是一幅照片,照片上一身着红衣的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穿过马路。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10月10日《人民网》)
记得不久前,武汉警方将被查处的卖淫女、嫖客、收容卖淫者的姓名、年龄及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共场合公布,以惩治这些涉黄者。可令这些警察万万想不到的是,此举不但没有为自己赢来赞美声,却遭到众多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几乎与此同时,东莞市警方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的照片在媒体上公布,引起了社会对警察执法道德的讨论。
为此,公安部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公安部规定,今后再发生游街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当地公安领导责任。
应该说,公安部发出这样的《通知》,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今,公安机关应该不会再将涉黄人员的信息在“政务墙”上公布,更不会用绳子牵着“小姐”游街示众了,涉黄人员在这方面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可宿迁市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却步武汉、东莞公安局的后尘,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规定“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驶入机动车道的,民警在依法处罚后,将责令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这样的规定,已经明显侵犯了人权。
宿迁市让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就已经相当过分了,虽然这样的方式不止宿迁一个地方存在,但明显属于法外“加码处罚”。而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他们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和照片,就是明显的“羞辱性处罚”了。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惩罚必须和行为相“适应”或者说必须“均衡”。简单地说,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宿迁市有关部门如此作派,反映出某些领导法制观念淡漠,片面追求整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做法能达到整治的效果,宿迁市何不将这种做法运用于查处违法行政,将那些胡作非为的官员全方位地曝光呢?如此推而广之,宿迁已被查处的贪官姓名、住址及照片,更应该在媒体上公示。可宿迁市在“从严治民”之后,也能做到“从严治官”吗?
宿迁市有关部门如此作派,不禁令人想到30多年前的“文革”时期那些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做法。那时候,哪怕是生产队长,都有权将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五花大绑,再戴上“高帽子”,牵上大街游行示众。
实名曝光行人闯红灯,本质上就是暴政。这类“文革”遗毒,还要在中国演绎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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