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规定难有效实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亟待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

       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不经过授权存在较大风险。现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督管理要求银行难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作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心制度日渐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性,因此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从加强账户监督管理出发,结合账户实际情况改进管理方法,切实提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人民银行在制定颁发《办法》之后,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又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内容前后变化较大,不利于金融机构账户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掌握,需进一步整合。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办法》相比较,将“开户登记证”改称“开户许可证”,明确了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增加了核准账户种类,细化了印章管理,丰富了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类别等。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相比较,《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允许存款人开立加后缀的账户,要求建立账户复核制度,加强久悬账户控制等,有效地推动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变迁。《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了银行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客户身份识别手段、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管理规定。《办法》与《行政许可证法》中账户撤销与变更、久悬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不相一致。由此看来,将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账户管理制度,不仅顺应客观要求,也有利于指导账户工作开展。

  《办法》部分内容与现阶段 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该规定与现实经济活动不适应。如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均要求存款人将基本存款账户开在本机构后,方可对其贷款。同时,为监管贷款资金的用途,大部分银行要求存款人单独开立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监管,使得多数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借款的存款人其借款户只能以借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但《办法》对以借款协议开立的此类专户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定。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因此规定账户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银行间账户书面通报制度不再适用,通过系统通报功能能够实现账户异地跨省通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存储了存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开立的所有账户,因此不必再要求银行间进行书面通知,也不必再对不进行通报的银行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部分账户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办法》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性规定,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户之外的多个其他账户。由于开户数量不加限制,部分存款人开立多个账户后,资金收付只集中于几个账户,以至于遗忘了其他账户,也不及时办理销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系统和银行机构的管理压力,也为违法资金往来提供了便利。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不经过授权存在较大风险。

  涉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开户所提供证明文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办法》、《细则》均没有对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区分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户缺乏统一规定,应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对哪些机构可以在人民银行开户、开户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证明文件、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予以明确。

  账户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部分账户制度缺少罚则。如“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只能作为《办法》罚则中的“超过期限或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对待,但其性质和危害却不同于一般的账户违规行为;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针对存款人的处罚,现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针对存款人的处罚,但由于不具有操作性,在实际处理中很难执行。

  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督管理要求,银行难以执行。现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办法》等都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再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由于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显得无所适从。

  另外,监督管理沟通不畅,容易出现重复监督管理现象。

  账户管理中嵌入现金管理内容难以有效实施

  《办法》要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人民银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2条则规定了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提现审批的程序和手续,但都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人民银行不应给予审批,以至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对此无所适从。

  《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其中对部分专用账户规定可以提取现金,但现金支取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而现金管理规定分散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部分重要现金管理规定滞后于业务发展。例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结算起点,而实务中现金存取金额远高于该结算起点。

  账户分类管理值得探讨

  账户分类管理增加了交易成本,例如需要印制很多种类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需要逐类核准,开立非基本账户需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等。

  部分账户种类是否可以考虑进行合并,例如是否有必要确立“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因为专用账户可以考虑纳入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账户管理;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可以考虑作为非核准类账户管理,无须进行专门核准;特殊专用账户无基本户就可以核准开立,是否可以考虑纳入基本账户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账户很难归并到现行的四类账户中去,例如银行推出的协定存款账户,其中获得高额利息的账户与四类账户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吻合,因此较难进行归类管理。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政策建议

  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及时整合和修订现有账户管理制度,并与《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取消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以及银行间账户书面通知及其罚则等不适应的规定。

  完善和补充《办法》相关规定。一是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二是比照单位账户代理开户、变更、撤销、更换印鉴等可授权他人办理,且他人办理时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的规定,建立个人结算账户代理行为的授权规定,保障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三是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区分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在账户管理规定中明确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纳入统一的《办法》管理,或者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清算组织在人民银行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账户监督管理。一是增加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加大对部分不良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考虑允许银行机构受理“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业务,但应及时按照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程序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合作监督管理机制。

  在账户管理中合理加强现金管理。将目前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纳入《现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并予以调整,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应与账户管理规定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现金结算户只在一个银行开立”的冲突。无论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是否纳入《条例》中予以调整,建议都不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进行现金审批。

  对账户分类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减少账户分类,降低交易成本。考虑合并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人民银行只对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核准,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前奏”账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临时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备案类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对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和异地建筑施工安装的临时存款账户以及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一般存款账户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管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