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起死刑案件引发网民和社会关注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罪刑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道德、同情、舆论都不应左右法官断案。因为法律不调整道德,法律不承认同情,法律不能容忍用违法犯罪的暴力行为去抗拒暴力。法律掌握在法官手里,他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以下几个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案件一:河北省唐山市冯志明是一位健康向上的青年,他曾经是厂级模范,文明标兵,参加过“春蕾计划”并资助贫困地区儿童上学。下岗以后,他与妻子宣德茹在路南区吉祥旧物交易城租赁摊位做买卖,由于善于经营,买卖红火,遭到欺行霸市的同行于浩涌、宣德茹夫妇嫉妒,多次寻衅滋事。

    2000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冯志明再次遭到于浩涌、宣德茹夫妻辱骂,他返回家的途中遭遇拦截被殴打,一再忍让终招毒打,为保命被迫还击,致使行凶者之一死亡,唐山市中院一而再,再而三不顾案件基本事实,四次判处正当防卫的冯志明死刑,此案虽然已历经10年,当地人至今记忆犹新,广大群众对法院枉法判案表示强烈愤慨!对深陷囹圄、差一点命丧黄泉的冯志明深表同情。

    案件二:2006年5月前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源装饰材料商店个体户杨宝勇承揽装修了工程,胡吉春等人被招去负责粉刷墙壁,说好完工后付给工钱1900元,胡吉春与其他4名农民工一起施工。7月份完工后,杨宝勇说钱回头就付给你们,哪知杨宝勇耍赖拖延不给,胡吉春于9、10两月要过两次,杨宝勇说,如果是1500元就给,多了没有。胡吉春说,你是大老板,哪能这么黑心,我们民工凭力气挣钱不容易,你一张口扣我们400元,让我们这么活?

    2006年12月21日16时20分左右,胡吉春与鹿钦海二人再次到昌源装饰材料商店个体户杨宝勇处讨要工钱,为此,胡吉春与杨宝勇发生口角,后杨宝勇对胡吉春进行殴打,致胡吉春死亡。一个纯朴的农村青年,他和其他4名农民工靠辛勤劳动,却得不到应得的工钱。他代表同伴去多次讨要,最终送掉了自己性命。案发后,河北省当地司法机关不是依法审判,而是对凶手网开一面,将凶手杨宝勇从无期徒刑改判到15年,又从15年改判到10年,三次判决让人们感受到法律成为玩弄百姓的工具。

    案件三:2006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河北省藁城市南营镇马庄村村民靳彦超冯人给同村村民靳永涛打电话,说让他请客。因靳永涛与靳彦超等人以前有矛盾,靳永涛认为他们是故意找事,于是靳永涛纠集一帮人来到马庄村幼儿园门口,他二话不说,见到靳彦超、靳彦广、靳彦召、李存锁等人就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四人扎伤,靳彦广身中12处伤,因心肺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存锁左眼球破裂、靳彦超轻伤、靳彦召受伤。靳永涛等人杀人后全部潜逃。

    2007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靳永涛叫人与被害人靳彦超、靳彦广等人打架,并持刀扎数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数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靳永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行为后果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靳永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8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永涛虽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靳永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9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法院该判决确有错误,该判决书对被告人靳永涛量刑畸轻。被告人靳永涛使用匕首刺中四人,其中靳彦广身中数刀死亡,另外三人均不同程序受伤,其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系量刑畸轻。

    案件四:1998年1月17日晚9时许,在群众举报下,河北省河间市警方深夜11点搭肩越墙破门而入,未等强奸杀人凶手王宽亮反应过来,便将其铐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宽亮如实交待了强奸杀人过程中犯罪事实。

    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查明,王宽亮于1997年7月19日凌晨一时许,赵素芳在西诗经村与东诗经村之间的梨树地里,将16岁的赵素芳拦住,纠缠欲发生性关系,赵素芳不从。王宽亮将赵素芳拽倒,拧胳膊、堵嘴,将赵强奸。后用双手扼住赵的颈部,用砖头打击头部,又用随身携带尖刀尖刺其胸部,致赵素芳当场死亡。遂将尸体拖至附近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1999年6月26日,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宽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大得民心的判决被河北省高院于1999年12月16日改判,撤销了沧州市中级法院对王宽亮强奸罪的判决部分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综观上述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个法律统一、“罪刑法定”的国度,上述案件的不同判决却能得出不同的量刑,有的对罪犯量刑过宽、放纵犯罪,有的量刑过严等,法院多种判决结果遭到公众的非议,并对裁判结果表示惊讶,认为法律制裁相差甚远,怀疑司法受到人为操控,由此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河北省法院判决罪犯缘何同罪异罚过于离奇?

    甲网友认为,我们国家司法恪守的一条准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本来就是一条“准绳”,也就是说,不管啥人,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被问罪,而被问罪的尺度是啥?那就是相关的法律条款。如果在量刑上宽严不一,同样是一种罪行,有的轻,有的重,法律的严肃性从何谈起?其次,“同案不同判”直接导致了法律秩序的混乱。我们常说,有法可依是我们司法裁决一切法律案件的基础,同样一种案件,在量刑上,对甲是一种量刑标准,对乙则是另一种量刑标准,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法律条款的混乱不堪,很容易给人们的判案造成误导。三是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明显的“司法不公”。同样一种案件,量刑时宽严不一,对于判罚严厉的人来讲就是一种不公平。

    乙网友认为,案件的发生不仅让被害人家遭受巨大冤屈,给他们亲人也带来无尽辛酸,这给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类似案件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屡见不鲜。近似的案件往往被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都可能会对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作出不同判决。中国的刑法条文规定的刑期空间完全交由当事法官来裁量。诸如此类的很多规定在事实上往往成为法官随意裁量的依据,甚至为法官与当事人达成交易和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能。

    丙网友认为,每个人的犯罪环境不同,手法不同,认罪态度不同,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不能过大,过于悬殊。如果量刑过于悬殊,久而久之,公众就会觉得我们的法律“没有真事”。从以上案例看到,河北省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自由过度”,很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长此以往,老百姓还能指望和相信案件裁判会否公正?

    专家认为,法律审判的最终目的并非是非要判张三死,李四活,而是通过审判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惩治违法,而这一切的基石就是审判的公正。公正就是按照法律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执行刑罚;公正就是要保护立法的统一,司法的统一。而不是法律的地方化、无序化,随意化,罪由法定被人为操控,长此以往,无序的审判诱导着人们行为的无序,最终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认为,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合议庭决定刑期往往是凭经验“估堆”出来的。由于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合上述案例,河北省法院的判决全部是错误的,它既未考虑道义、民意、受害人家属的痛苦,也未依法裁判,如此一来,让人们模糊地认为杀人不用死,正当防卫必须得死。真不知法官出于何种意图轻判或重判犯罪人……让公众感觉“罪刑法定”不再是基本原则,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已不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出界。人们由此判断出,河北省部分法官自身素质、道德水准过于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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