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贿者受审的新闻中读出啥?


从行贿者受审的新闻中读出啥?

  

  70万贿款“买”来东城区“一户一表”电路改造工程供货商,北京南方万马电缆销售中心(简称销售中心)及曾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王建争,今日上午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在二中院受审。王建争当庭认罪,称行贿除感谢对方帮忙外,也是返还电缆“加价”,以及朋友间的馈赠。(2010年10月17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新京报》)

  由于平时见惯了受贿者受审获刑,少见有受贿者受审,因而对行贿者受审的新闻,自然就特别关注。那么,对于这起电缆商涉嫌行贿受审的案件和新闻,我们读出啥信息呢?

  行贿受贿同样是犯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宪法规定,行贿受贿都是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更多关注和宣判的是受贿者、收礼者,而那些别有用心的行贿者、送礼者,常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游离于、逃避于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之外,导致贪官屡屡被捉,但是由于官员腐败的土壤和链条并没有被彻底地清理和铲除,乃至前腐后继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对行贿者加大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从而杜绝官员犯罪的诱因和肃清官员腐败的源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严惩行贿者,比制裁受贿者,更有必要,也更有意义。

  朋友间馈赠不是借口。中国乃礼仪之邦,礼尚往来属于正常。尽管常常变味,也很具有隐蔽性。正因为如此,官商之间的很多勾结,常常被误认为是朋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或者说是有来有往的人情往来。就拿前文说到的案件而言,就向明卫行贿4万元,王建争称,“算是朋友之间给送的礼金。”其实,这样的解释或借口是经不起推敲的。试想,有什么样的朋友往来,能够过万的。无非是有求于人,或者说是应了那句古话,“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正因为如此,那些行贿者,或者说别有所图者,常常会在一些“要害”的官员身上,很舍得“投资”,出手很重。而为了掩人耳目,又常常编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在铁证如山和强大的反腐声势面前,再多的借口也是枉然。打着朋友、亲情的“旗号”,借人情往来的“幌子”行贿受贿,只能是自欺欺人。

  权力腐败祸不止自己。权力向来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了,可以为党尽忠、为民造福;运用得不好,则可能沦为以权谋私的工具或手段。而且权力腐败还具有延伸性和延展性。它不但会使利欲熏心的官员丧失良知、失去理智,还会使那些趋之若鹜的有所求、有所图者,不惜重金、不顾血本,拉拢之、腐蚀之,共同在权力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而再高明的腐败手段,终究有被戳穿的一天,一旦东窗事发,受牵连的绝不仅仅局限于拥有重权的官员,更会有那些情愿或不情愿的受贿者、送礼者。由于他们都犯了同样的“不义之财不可得”的错误,都将会成为权力的附庸、历史的罪人。正因了那句古训,“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以德为先不仅限任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德是为官之要,更是任何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以德为先,不仅仅局限于选官任官,其实,更适用于每一个人,尤其包括我们的一些商人、老板。温家宝总理在三鹿奶粉事件后,说过一句话:“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会管理,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言之谆谆,情真意切,这是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的呼唤。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呼唤清官声声不绝,实在是因为真正的清官太少太难得了。而“无商不奸”的立论,也是由于找“良商”太难了。面对这种“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现实,善良的人们往往退而求其次:只要为官不是太贪,为商不是太奸,就都可以容忍。于是,这种由无奈而产生的宽容或认同,就大大拓宽了贪官和奸商的生存空间,同时也给官商勾结、官商一体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官员和商人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就必须进行文化重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忠、孝、节、义的道德教化、约束是厚重的,但对官员廉明与商人诚信的道德归制就宽松得多。只有着力革新官场文化与重建商业文化,并使之与法制建设同步起来,方能夯实道德根基,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机体都充盈着道德的血液。

  腐败是社会最大的毒瘤。腐败没有理由,也不存在借口。只要腐败了,就是触犯了法律,不论你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正义和良知面前,只有自己才能拯救自己。只有严守纪律、严遵法律,才能永葆纯洁。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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