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刀杀人固然可怕,但用限购令杀人就更可怕,前者只是危及的个人生命,而后者却杀的是所有的购房者,这种危害比黑社会还要严重,其原因在于限购令的出台是地方政府在违反《物权法》。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叔权先生于2010年10月15日在博客中谈到政府出台的“限购令”违反《物权法》,笔者在此也有同感。
林叔权律师谈到:“上海、杭州、深圳、海南、厦门、天津、广州等地陆陆续续出台了楼市限购令,虽然限购的套数或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有区别,但是,依我看来,有一点是他们共同的,那就是限购令违法,违反《物权法》,限购令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注意,是政策,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动产的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不能由政策规定。因此,所有出台限购令城市的政府当局都在故意违法,都在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次性付款,只要是不找银行,或者不办证,可以大买特买,买多少套都没有问题”。
笔者一直在想国务院都没出台的限购令,怎么会被地方政府抢了风头呢?原来是中央懂政策地方懂霸权的道理,每当外国的朋友说到“中国法律还不健全时”,我只能悲伤的回答:“中国的法律就坏在部份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