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被告人可获减刑是一种人性逼退
“大义灭亲”有悖人伦
王军荣 (教师)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意见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10月1日《 京华时报》)
“大义灭亲”究竟是一个怎样人性状态?这个曾经被暗含阴谋的人所推崇的词,在我国的法律中却在着强硬的地位,现在又得到了强化。以减刑来利诱,使这种人性险恶的“恶点”进一步固化。这实在是法律的倒退,人性的倒退。
法律是无情的,只表现在用事实来判刑的时候,而法律却不是永远都无情的,在很多时候,它的无情恰恰是为了表现“有情”,为了表现“人性化”,如果法律所有的条文都指向无情,法律绝对不能长久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和人性是鱼水相融的“一条河”,可是我们推崇的“大义灭亲”却是人为地将法律和人性“生生”地切断,形成“天河”,且永远不会有“鹊桥相会”的“七夕节”。
鼓励亲属来举报被告,这是将人性的信任置于危险境地。丝毫都没有法律的“善意”,犯罪分子也有亲戚朋友,利用他们的“私密关系”固然能够尽快破案,但却是对人性的践踏。久而久之,会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法律只在某个案件上求得了某种“圆满”,却在更多的时候让我们根本无法信任人。在西方许多国家,都不强求近亲属作证。德国的《证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可能给自己的订婚人、配偶、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等亲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等亲内有姻亲关系的人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究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予以回答。”可以拒绝作证,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作证。但却是让公民自己作主。可是看我们的法律,却是利用种种的利诱来让亲人告密。“大义灭亲”究竟对谁有利?让“大义灭亲”远离法律,可能有着太多的不利,但却给我们人性上的安慰,对于维系家庭、社会的伦理基础却是有利的。
孟德斯鸠说过:“(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如果失却人性,必定成为恶法。当满文军“大义灭妻”的时候,我们感受到的却是人性的疼痛。如果满文军说,“我不能交代李俐的罪行,因为丈夫必须保护妻子”,这反而能够使我们感受到他的人性光辉。
法律不能只讲人道,但法律却应该给人道留点位置,惩罚永远都不是法律的目的,而只是手段,不择手段永远都不是法律的特征。
让法律如此不择手段,只因制订法律者早就灭绝了自己身上的人性。这显然是令人觉得很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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