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龙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汉阳街南段1号楼3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谢建华,男,52岁,系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希田,男,1956年7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榆树沟街8委10组。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赫,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纱莉,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系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夏威夷花园3 - 6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树春,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14日以吉市龙检刑诉(2004)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希田、纱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栾 何
代理审判员 冯 锐
代理审判员 闫凤博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