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社会各领域的改革稳步推进,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具吸引力、最核心的价值因素就在于消除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仅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还是经济生活上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但是,经济上的成就并不必然提升中国的社会信任程度。相反,由于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悬殊,人们的社会满意度日益走低,幸福指数与经济条件的改善也并未呈现正相关关系。加之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资源的不均衡占有,导致人们的相对贫困感和社会不公平感,而这正是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任的思想因素。比如,商业信任、金融信任、产品信任、官员信任乃至政府信任等都存在一定缺失。为此有人惊呼:我国社会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
中国社会现阶段的信任危机已经是朝野上下有目共睹和共同忧心的现象: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各存戒备,体制内外互不信任,官民之间尤其互不相信。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一个社会中若是基本的信任结构崩解,人类活动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惊人,这样的市场环境、生存环境会让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不堪其重,身心俱疲。不仅如此,信任结构缺失还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冲突事件频发。
导致社会信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官员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目前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违法不究、为政不廉、权力寻租、贪污腐化等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损害了社会对政权机构的信任。有这样一种现象耐人寻味:中央治理腐败是有大决心的,已经把治理腐败提升到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高度上。但是,即使严惩了某位重罪犯,也未必就能大快人心。公众依然会怀疑是否还有更重要的幕后人物尚未落网。不严惩说你官官相护,严惩说你杀人灭口。这充分反映了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在社会矛盾激化时会以暴力的形式爆发,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苦于没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极端暴力成为不可避免。湖北石首事件、通钢事件都是例证。
社会信任缺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一是使得社会本身缺乏凝聚力。大灾大难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因人性的同情心而团结在一起,但灾难过后,一切又会恢复常态。二是会拖慢社会发展。科学发展观不只是发展经济,更重要的是让社会健康成长。现在整个社会都有病,为什么有人去幼儿园杀小孩?除了一些精神真的出了问题的人,我相信很多人是因为什么都不信了,不相信通过向有关机构投诉、向社会组织反映可以解决问题,才走极端。三是如果一切都由政府代办,社会秩序很难变得很好,不至于很乱是它能做到的最大限度。但如果人们一直生活在无序的状态下,最终很可能变成低等民族,因为素质很难提高。衡量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之一,就是守秩序,任何社会都一样。
中国社会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社会转型是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主体导向的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理论上意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同时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控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等负面效应。但是,从现实操作的结果看,市场经济不会按照人的意愿只作为配置资源的工具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价值规律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最后的结果便是商品货币关系成为支配社会的主要关系,金钱成为衡量整个社会的独断尺度,“物化”效应在所难免。政府部门本应该秉承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在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部门有所作为,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却因为转型期的利益分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沦为社会某一群体的代言人,滥用政府公权力,谋取一己私利。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在当下成为腐败的惯用手法。工人失业、农民失地、居民失房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对工人、农民、居民实施的联合“绑架”。丧失社会公平感甚至产生被剥夺感的民众如何不产生对社会主义的信任危机?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又怎能不动摇民众对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的信任?
当前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三类情况:失业、失地、失房
从特殊性上说,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地普遍发生的三类情况,又凸显了我国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失业、失地、失房,这“三失”情况又导致了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的紧张。要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的根源,排除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社会矛盾若是应对得当、处理得好,社会就能保持稳定,就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若是应对失当、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社会矛盾新特点之一 :利益群体相互博弈
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社会的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新利益群体因利益差别所引发的新矛盾。利益群体,通常指经济利益群体,即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经济利益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群体。当前中国社会的群体差异或矛盾问题,绝大多数是以经济利益群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人曾在如何为新出现的富裕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阶层命名的争论中,也从社会学的视角提出一个“先富起来的利益群体”的概念,用来给富裕层命名和定性。
社会矛盾新特点之二:
党委政府在一些地方成为矛盾焦点
有些地方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这其中有体制性的原因,由于我国社会的三大部门——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结构还不完善,政府还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就是说,是一些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将矛盾集中在自己身上。当然,这其中也有政府行为的自身性因素:如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为政不廉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这些都更加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突出的这类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学研究表明,腐败高发期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是高风险期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所带来的“综合震荡效应”将被加倍放大,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社会矛盾新特点之三:
矛盾趋向激化诉诸冲突
现在,社会矛盾的互动方式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有些矛盾,因为涉及切身利益,很容易激化;有些本来是小事,由于没有及时化解而激化。如有些资方把工人封闭起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等,尤其是私人企业主确实存在着侵权行为。这说明,农民工维权有正当性。但是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利益,走正常的渠道难,懂法的又不多,就很容易走极端,甚至进行报复,或以跳楼、自杀来威胁。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又相互作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
社会矛盾新特点之四:
维权的目标、手段脱节
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这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统一的。有的维权目标和手段都正当,但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非常困难,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或被“踢皮球”,弄得维权当事人筋疲力尽,难以解决。若是这样,就难免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这是一定要避免的。
有道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绝对的公平公正恐怕这世上没有人能够提供。不过,维持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显然并非过分苛刻的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频发的“躲猫猫”事件,还是现实中确实广泛存在的“权大于法”以及“有钱能使法推磨”等现象,的确是在不断透支着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能量。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老百姓信任,即使社会政策考虑不周全,也能弥补;反之,如果老百姓不信任,最好的社会政策也难以贯彻。
中国社会信任的重建
中国社会信任问题的症结已明确,重建中国社会信任的路径也就不言自明了。首要的一点是要让人民重新获得社会公平感。树立真正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如今,我们的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贫富两极分化对人民社会公平感的伤害,开始在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领域加大政府宏观调控,人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日渐提高。主观上,要确实让人民感受到国家的分配制度是以人民为本的。这一点从国家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定位上可以看出。从最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信息透明:有畅通的信息渠道才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真相的权利;有真相才有信任。近年发生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信息的发布、传递、接受的方式有关。公众经常宁愿去相信各种“来路不明”的消息,却不相信来自正式渠道的信息,而且越声称是权威的、官方的、专家的信息和解释,人们就越不相信。公信力的丧失是信息垄断甚至虚假信息的必然结果。当说假话、空话已经成为一种惯习时,还能指望人们相信偶然有之的真实消息吗?
利益表达:承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公民需要通过社会参与来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常规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也必不可少。一个健全的体制应该容纳各种合法的表达方式,包括信访、上访和通过各类媒体的意见和批评的发表,也包括集会、游行、请愿、对话等法律框架内的抗争表达方式,而不是一味地严防死守、草木皆兵。就此而言,和谐社会正是有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这些群体能够保护自身利益并且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社会,这需要体制具有包容和化解社会冲突的能力和肚量。
制约权力:最关键也是最有效的重建信任的机制。权力的失控即“权力成为不但外部无法约束而且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如此上无约束,下无监督,左右无制衡,作恶和枉法就已经处于“不可治理”的状态。权力失控会导致权力合法性的丧失,各种潜规则支配着社会的实际运作,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造成严重侵蚀;与此同时,公众的信任感和社会认同也会急剧丧失;进而越来越多的人“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权力部门,在遭遇侵害时诉诸暴力。
严惩腐败:提升领导干部和政权机构的公众形象,是重建中国社会信任的另一条重要路径。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把党的建设问题作为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提出来。但是反腐工作依然严峻。作为社会主义政权的执政代表,党员干部应该从思想上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认识到政府与人民之间是鱼水关系,而不是油水关系,更不是水火关系。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文化的力量构建惩防体系,是比制度建设更深层次的文化工程。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党员干部由原来的“不敢腐败”的他律行为转变为“不愿腐败”、“不想腐败”的自律行为,或许会使反腐败获得更有效、更持久、更根本的效力。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表面上是很有信任感的,比如“文革”时期,很多人相信政府组织,但那是通过高压政策和宣传灌输给人们的,是一种“伪信任”。实际上,当时朋友之间甚至夫妻之间都是相互怀疑的。人为培养出来的信任是不长久的,旧体制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假的信任关系就会破裂。所以说在共和国初期,社会的信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随着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元化,治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社会的管理者如果没有把这个当作重要问题,对不守秩序、不诚实的人还是不惩罚、不采取措施、得过且过的话,拖到最后可能是现有秩序整个被打乱,只能重新组织,这样的话国家发展的成本就太大了。过去老百姓找政府不行,就找法院,找法院不行,就找媒体,媒体是他最后一个希望,但现在有些民众连媒体都不相信了。说真话的空间越来越逼仄,说假话反而得到鼓励,这是非常可怕的。
有人把问题的解决寄望于经济发展,认为随着人们富裕起来,社会不诚信的问题就会自动消解。但实际上,富人可能是欺骗最多的,钱的来源也可能更不明朗,甚至一些人还能左右政策为之服务。当然,富人越来越多的时候,他们也可能会更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但要等到什么时候?中国的穷人那么多。问题的根本不在于穷或富,而在于社会有没有公平和正义。没有公平和正义,富人也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说到底,测量社会正义的尺子是法律,但现在很多人都觉得自己可以超越法律,因为某些集团、某些人权力太大,甚至是超越法律的。既然有人可以超越法律,那么其他的人、其他的组织也会去通过一些方式,去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得到法律的宽恕。
一个很矛盾的现象是,中国发展得这么好,政府有很大的功劳,但一些百姓从经济发展中得到了利益后,反而觉得政府不可信。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对政府不信任。政府其实做了很多成功的、让大家得益的事,但一些百姓不认为这是你的成绩,还认为你从中得到了很多利益。问题的根本在于订立社会契约——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的双方力量不均等,政府拥有过大的权力,而民众缺乏制约政府权力和惩罚政府违约的能力。所以政府违约的现象颇多,比如暴力拆迁等,虽都是些个案,但累积太多,最终导致有人不再相信政府。
重建社会的信任,关键在于政府,政府要予人们一种信任感,现在最大的危机是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政府需要诚实,如果承诺要做某一件事,即使最后做不到,也要向民众作出交待和检讨。所谓的政绩不是空的,而是政府的公职人员诚实地面对老百姓,履行对老百姓的承诺。和谐社会的重心在于“和谐”,而要“和谐”,就必须从源头化解信任危机,重建我们的社会信任。
参考资料:
1、杜平:我们的社会信任是否出了问题
2、当今中国社会信任:危机与重建
3、重建社会信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
4、以社会建设来重建社会信任
重建社会信任,换取“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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