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员追偿,早该如此


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员追偿,早该如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20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20日中国新闻网)
行政、执法者因故意或者渎职、过失行为,造成对纳税人不应有的伤害,最终反而由纳税人替他们的责任买单,以国家的名义对相关权益受损人作出赔偿,这显然是一种社会不公,因而一直让公众感到颇为不解和不满,每当一些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权益受损方得到数额不等的国家赔偿,大家在为公平正义欢呼的同时,无不强烈要求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在当前问责机制本身就不够健全,对责任人的处分力度相对疲弱的背景下,经济赔偿全由国家或者纳税人负担,责任人完全置身事外,也使得一些公职人员在执政、执法工作中不能加强自我约束,严格依法办事,常常无所顾忌,乱执法、粗暴执法、违法执法现象屡禁难绝,致使冤假错案不断地被复制,不但妨害了正常的执政、执法程序,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极易滋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
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偿,让执政、执法者对履职的不良后果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无疑可以促使他们保持对国家法律和公民权益的应有敬畏,增强责任意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从而尽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既可以有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又可以藉以改进作风,加强队伍建设,让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切实落到实处。
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追偿到位,更好地维护国家赔偿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