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化的主体难道只能姓“公”


  公益化的主体难道只能姓“公”

  本报主笔 刘长杰
  

  同沈阳地区民营医院院长的反应一样,听到“辽宁不会回收民营医院”的消息时,我们也长出了一口气。

  此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宣布斥资3亿元将28家卫生院全部由政府收回,上海首家“国有民营”的浦南医院结束5年委托管理重新纳入公立医院管理序列,还有江西、福建、江苏等地也陆续开始回收本地民营医院的消息,着实让我们替民营医院捏了一把汗。

  《时代商报》近日题为《辽宁不会回收民营医院》的消息称,经过几次洗牌,沈阳的民营医院已形成规模,医院的数量及占有病床的数量,在辽宁乃至东北,皆为首位。如此大规模的医疗资源的前进后退、是去是留,不但事关资产的兼并与重组,而且事关医疗市场资源的配备和获取,我们没有理由不关注。与此同时,自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和非赢利性,强化政府的责任和投入”为核心价值取向,陆续回购已转制医院的举动,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舆论之所以关注“政府回购民营医院”现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高价回购,加之回购后的高额再投入,是否合算,是否有对公共财政投资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二,是否公益化的主体只有姓“公”才好。对于第一个问题,舆论已讨论较多,本文不再赘述。在此,让我们共同关注第二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新医改的制度层面。

  众所周知,医改的最大难点之一是公立医院改革。因为公立医院是体现公益性的主体;要体现公益性,就不能把创收作为主要目的,就要让其成为群众医治大病、重病和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平台。或许正是基于此,浙江省卫生厅的一位官员才特别提到,这次回购由私姓公,就是希望买回人们对于医院的信任,买回人们的健康,而且还要买回公平和效率;而江西省卫生局官员给出的说法则是:按照现在新医改要求,政府回购民营医院是完善民生服务平台,合理配置公共医疗资源的举措……

  尽管上一轮以市场化、卖医院为主导方向的医改,让民营医院获得了一次较大的发展,然而,有调查表明,公立医院仍然占据我国医疗总市场96%这么大的一个规模。即便在公立医院并不看重的基层,这一数据也在95%左右。以广州为例,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广州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到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43.97%,但诊疗人次只占8.15%,出入院人次只占2.37%,病床只占全市总病床数的5.47%。以此推断,沈阳的情况应该与广州相近。

  既然公立医院一直占据着医疗市场的绝对份额,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比重偏大、民营医院比重偏小,那么,医疗市场上一贯以来存在的诸多弊端,人民普遍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等的公共卫生难题,公立医院当负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使公共医疗资源的配置更为合理,就医的人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好的服务,新医改正确的做法只能是适度增加民营医院的比重、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而不是相反。

  中央明确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新医改方案也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显而易见,公益化的主体不惟“公”,只惟“实”;民营医院在新一轮的医改中,有其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基础。

  在这里,我们愿重申医疗改革中的三个重点,用以矫枉:一是要积极促进民营医院发展;二是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以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三,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注:此为发表于20101102时代商报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 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01102/index.htm 时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