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合作:两种基本的互动方式
如果我们试图从具体的行为方式的关系特征来考察互动行为,那么,竞争与合作作为两种最为基本的互动方式,就必须同等地得到研究者的关注。但必须承认的事实是,由于社会科学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对这两种互动方式的“平等性”形成了认识论和学科观念的割裂。一般而言,竞争行为更凸显互动主体之间在资源获取方面的排他性和冲突关系,而合作行为则更多表现为互动主体之间的非排他性和互惠性。由于人类社会互动行为高度依赖于其外部环境、特定情形和主观认知的制约,因此,竞争行为更多表现为发生于资源获取和价值追求之类的经济行为,而合作行为则更多表现为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领域的社会行为。而在非经济性的竞争行为和经济性的合作行为这类交叉领域,则颇多争议。
图1-1 互动行为的结构图
图1-1给出了竞争与合作两种互动方式同经济性和社会性行为的组合象限图。在第一象限中的互动行为表现为围绕物质资源和经济价值展开的商业合作行为,主要出于合作双方在经济关系方面的依赖性和互惠性前提展开;第二象限中互动行为表现为围绕资源和价值利益展开的排他性商业竞争行为,这类行为在市场秩序中既表现于个人、企业之间在消费和生产过程中的竞争,又表现于社群和国家这类抽象主体在资源和利益方面的竞争;第三象限中的互动行为主要表现为针对非货币化资源和主观价值追求的社会竞争,该类行为几乎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对社会性非物质资源的排他性竞争;第四象限的互动行为表现为具有较强合作意识的道德行为,更多基于社会道德、利他动机和社群文化等原因。
从根本上讲,竞争关系的形成基础在于竞争主体之间围绕经济、社会资源需求所产生的冲突,是由于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竞争主体之间的需求矛盾所引致的互动结果。自发的市场秩序作为交换系统,其高度商业化的特征恰在于它通过竞争过程,利用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市场配置结果并不保证人们主观预期的价值实现,更无法保证一种均等化的资源分配,而往往成为人们批评和反对市场的主要原因。但从哈耶克将市场秩序视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这一观念来看,哈耶克眼中“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行为”,在交换系统的整体层面上无疑具有合作效应,只不过这只合作效应——由于市场秩序的自发而非人为组织的特征——是隐在的。与竞争关系对应,合作关系的形成基础则更多在于竞争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相互依赖和互惠性前提,也是合作双方在利益方面的不可分割性或长期策略导致的互动方式。由于合作关系通常都会产生非对抗气氛之下的互惠结果,因而,相比于竞争关系中的对立氛围和非对称性收益结果而言,合作行为在道德情感方面更受人们青睐。但究其根源,合作关系仍然起源于人类所面临的资源有限性这一无法逃脱的“魔咒”。
从社会科学关于竞争行为与合作行为研究的成果来看,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生物学对竞争行为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作出了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梅特卡夫(J. Stanley Metcalfe)就曾对竞争行为的经济学研究做过系统的综述性考察。他指出,斯密之后的经济理论中交织着两种逻辑上彼此分立的概念,并形成了竞争概念的互不相容的维度。从源头上看,斯密理论实质上提出了的竞争的行为协调功能和通过劳动分工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功能两个维度,二者在古典理论中是统一的。在那里,作为交换系统的市场秩序中的竞争表现为围绕资源流动的竞争和作为最终结果的竞争,其中,资源流动竞争揭示了自然价格引致的竞争行为;而最终结果的竞争则揭示了市场价格作为自然成本测量手段这一前提。马歇尔则将竞争视为一个过程,认为竞争作为审慎的行为,不仅是特定事件的一种状态,也是行为的一种模式。马歇尔的论证内涵了将竞争视为一种表示对抗过程之边界的均衡状态的观念。梅特卡夫认为,均衡观念消除了竞争行为的对抗性和过程性,竞争更应当被视为由竞争者的不同行为所驱动的内生变迁过程,因为,一个竞争理论的首要功能在于揭示经济变迁而非刻画均衡状态。他指出,受认知条件的约束,人们无法预知竞争过程的结果,因此,竞争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摸索性的过程,而正是这一过程产生了变迁的模式。此外,竞争对变迁的驱动力不是价格机制,而是在于表现为“创造性毁灭”的创新。
在经济学对商业竞争的系统研究之外,生物学对生存竞争的研究同样值得我们关注。达尔文在他的自然选择学说中开创性地指出,任何物种的个体都具有性状差异,这些个体对其所处的环境具有不同的适应性;由于空间和食物有限,个体间存在生存竞争;结果,具有有利性状的个体得以生存并通过繁殖传递给后代,具有不利性状的个体会逐渐被淘汰(达尔文把自然界这种留优汰劣的过程称为“自然选择”);由于自然选择的长期作用,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物种就可能出现性状分歧和导致新物种的形成。显然,达尔文将生存竞争视为生物进化的基本动力,而表现为适应性提升的基因遗传机制似乎只是竞争性选择的结果。应当承认,达尔文自然选择学说对于经济主体的生存而言仍然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
相对于经济学对竞争的高度青睐而言,合作行为研究则更多集中于道德哲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规范研究。经济学对商业合作的关注还只是在基于竞争的行为主义取向无法揭示日益扩展的商业合作时,才逐渐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兴趣。较为系统且广具影响力的合作理论,来自克鲁鲍特金和麦特·里德雷的研究。与达尔文将竞争作为进化动因的观念对立,克鲁鲍特金在《互助论:进化的一种因素》一书中指出:尽管我们无法否定生物间的竞争事实,但同样不能无视种群内部的竞争明显弱于群际竞争事实。相反群内互助则明显高于群际互助,因此,他指出竞争只是群际的问题,群内则是以互助为主要互动形式的,而群际竞争的抉择也不是为了适者生存,而是为了增强群际的互助程度,互助性强的生物群将生存延续,互助性弱的生物群将遭淘汰。因为,不论是在动物界还是人类中,竞争都不是规律。恰相反,设法避免竞争才是“自然的倾向”,因此,“互助”才是一切顺利进化的真正因素。与克鲁鲍特金类似,麦特·里德雷在《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一书中也对达尔文进化论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如果真如达尔文所说,进化实行的是严格的适者生存法则,那么人类为什么还要互相协作,进而形成有机的社会呢”。里德雷指出,个体私欲与互助并非绝不相容,实际上,人类的合作本能或许就是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私行为的一个部分进化而来的。互助协作使我们自己和他人都能够从中受益。在里德雷看来,社会之所以能够有机的运行,并不是人类有意使然,而是因为它是进化过程中出现的人类的合作秉性或本能倾向。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的《合作的进化》一书也是近期经济学关于合作研究的经典之作。他以合作的产生和进化为主题,运用博弈论方法,对交换行为中的“重复囚徒困境”展开研究,并有说服力地证明了最简单的“一报还一报”才符合演化稳定的需要。该策略以简洁明晰、善良宽容、可激怒性和策略性惩罚为特征,其出色的表现为人们认识个人、组织、国家间的合作产生和进化提供了积极的前景,其结论在社会科学的诸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于本文的立场与视角,笔者认为竞争与合作作为两种基本的行为互动方式,二者在行为秩序层面所表现出的自发性和组织性之间的差异,需要在行为研究中给予同等的关注。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原理中,深入系统地论证了以竞争为基础的自发市场秩序的演化机理,并明确批判了建构理性主义关于设计和创造复杂秩序的妄想。其实,哈耶克眼中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一种自发秩序。因为,任何经由特定主体意志所人为制造的竞争秩序,都无法——在不破坏交换行为之自由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实现自发秩序的有效扩展。所以,竞争的自发性在哈耶克的论证逻辑中是不言自明的。换言之,由于认知理性的有限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设计一种有效率的竞争秩序,恰相反,不论出于善意或恶意,任何人为设计的竞争秩序都只会破坏和阻碍整体层面的有效秩序的形成,而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无疑已经证明了这一结论。同样,笔者试图强调的另外一个观点就是:由于有组织的合作更容易造成有意或无意的串谋,因而,自发的合作关系也比有组织的合作关系更有利于整体秩序的形成与扩展。哈耶克就曾指出,在任何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是以自生自发秩序和刻意建构的组织或人造秩序为基础的。尽管对于特定目标的任务而言,组织会成为人们进行有效合作的最有利的手段,但遗憾的是在更多情形之下,尤其是面临那种极其复杂而人之心智所无法掌控的情势下,依赖于有限信息和知识的组织命令所提供的合作秩序,对于复杂情势的控制力量则十分有限,这不仅可能导致该行为结果的秩序结构偏离组织者的最初预期,甚至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文明毁灭的惨重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更倾向于将竞争与合作视为交换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因为二者共生于作为交换系统的市场秩序之中的。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在规范社会主体的互动行为时,不仅会约束和引导竞争行为,同样也会约束和引到合作行为。与笔者的观点类似,D.C.诺斯在论及制度的社会功能时也曾指出:“制度是社会游戏(博弈)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因而,“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显然,在诺斯眼里,市场秩序作为一种交换系统本身就内涵了竞争与合作两种互动方式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