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
亚当·斯密曾指出,“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它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它的那种行动原则。如果这两种原则相一致,行动方向也相同,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下去,并且可以是巧妙的和结局良好的。如果这两种原则彼此抵触或不一致,这盘棋就会下得很艰苦,而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在高度得混乱之中。”显然,斯密试图告知我们如下事实:关于互动行为的自发协调是人类社会秩序演化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进行立法性制度安排的规则基础。
其实,无论是人类的行为,还是其他动物的行为,无论是身体活动,还是心理活动,都带有明显的互动特征,这一点在主体间性的认识论转向中已经得到确认。就生存意义而言,互动行为都是个体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种群繁衍,在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时所做出的各种反应。达尔文在分析动物的趋利避害行为时指出,任何生物的互动行为本质上都是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服务的。就人类的互动行为而言,不仅摆脱不了同样的事实,甚至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恰当理解人类互动行为——对于我们解开人类社会秩序演化机制的谜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互动行为的研究一直是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众多学者都察觉到了互动行为的独特性,但仍然缺乏共识性和系统性的解释。例如,米勒与斯坦伯格认为,互动的目的是控制环境。人与人之间进行互动,目的是要获得各种期望的结果,包括金钱的、肉体的以及社交上的回报。纳普则指出,考察涉及某一互动关系中潜在的回报和代价,可能有助于理解人们为什么愿意追求、保持,或中止这一关系。此外,威尔莫特也曾提出:双边关系的发展,是基于彼此愿意共同做些什么,以及为对方做些什么。而麦考尔与西蒙斯则认为:回报的可靠性是将两个人结合在一种关系里的主要纽带。尽管上述观点都间接或隐含了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但真正有效揭示这一事实并系统展开分析的理论成果,则主要集中于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一般都基于在能发展自我利益的前提下,同其他主体发生某些互动行为。这一事实并不是说人们总是在互动过程中谋求相互利用,而是指人们偏向于那些能提供所想望的结果的环境和关系。毫无疑问,如果能为参与双方提供使彼此互惠的经历,而非相互利用、尔虞我诈的关系,那么,互动双方的自我利益就能得到照顾。一种理想的互动关系明显带有“交换”的特征,即看来是双方均能为对方带来充分的利益,以致这种关系成为双方获得满足的可靠来源。因此,人际互动中自我利益的驱动力假设是社会交换理论的核心前提。社会交换理论并不认为自我利益是坏东西,相反地它承认自我利益事实上将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
一般而言,社会交换理论的学者都倾向于将交换对象视为一种“资源”。在他们看来,“资源”是可以通过人际互动行为进行“交换”的任何物质或符号的东西,它包括爱、地位、服务、财货、信息和金钱等六大类资源。其中,爱是爱慕、温情或惬意的交流;地位是尊重、敬仰或名望的表现;服务涉及与身体、财产有关的活动;货物指有形的产品、物件或材料;信息表现为劝告、意见或教导;金钱则被定义为由社会赋予标准价值单位的硬币、纸币,或象征品。 在社会交换理论阵营的学者看来,指导互动行为的基本力量就是通过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来实现双方自我利益的特定资源获取方面的增进。
埃默森指出了发生在个人与其周围环境之间和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两种互动交换形式,但如果结合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他的分类其实只区分了(1)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交换和(2)要素与要素之间的交换;除此之外,还应包括(3)要素与系统之间的交换,以及(4)系统与系统之间的交换。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互动行为由于在交换对象和行为价值追求方面的因素,在社会性交换和经济性交换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更多表现为情感的付出与回报,而后者则更多表现为金钱方面的付出与回报。社会交换理论的研究者还强调了互动行为受环境制约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外部环境对互动主体的刺激会形成对互动行为的激励或抑制作用,而人们对外部环境及其变化和对交换对象评价的认识,是在互动过程中动态演化的,因此,以“交换”为核心机制的互动行为必然受一套特定的规则约束。尽管这些规则往往随互动行为发生的特定情势和互动主体的关系而不同,但优先于这些差异化因素,具有交换特征的互动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以自愿平等为前提的。
那么,互动行为为何会带有交换特征呢,又或者,我们为什么要进行社会交换呢?社会交换理论的学者以某种程度不同的方式指出:社会交换的驱动力是自我利益。例如霍曼斯认为社会交换受到追求利润或者说是追求扣除了代价的回报的指导;蒂博特与凯利认为人们谋求“有益的后果”,或者说高回报低代价的后果; E ·沃尔斯特、贝尔谢德和 G ·沃尔斯特则指出,公平理论也认为人是自私的。显然,上述观点的基本共识可以归纳为:进行社会交换的人是受自我利益的驱动而转让资源的,而自我利益则表现为从他人那里谋取自己喜好的资源的倾向。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交换理论关于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的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他们的观点中表现出的过多经济学思维的倾向,也不可避免地承袭了经济学关于商业行为研究中的理论缺陷。互动行为中的收益最大化倾向,更大程度上将交换的必要性和起源交给了表现为理性的主观认知能力,而弱化了交换本身在自然法则意义上的客观必然性。笔者认为,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更应当被视为人类社会在原初状态时已经给定的用以克服环境和资源约束的神圣机制。交换包含了一切演化的机会,因而对于任何主体或系统而言,交换都更像是一种自然权利和生存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