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的周日下午,我给在职研究生上的评论课上讲到了修辞的说服性效果。其中引用了马克思较早写的两篇评论中的修辞。它们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省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第一篇:关于出版自由
宇宙科学最初发现地球是恒动的物体的时候,不少安闲的德国人曾按住自己的睡帽,对祖国的永远变动的局势唉声叹气;而对未来的没有把握的担心,使他们对随时可能倒立过来的家室也兴味索然了。
新闻出版自由不会造成“变动的局势”,正如天文学家的望远镜不会引起宇宙系统的不断运动一样。可恶的天文学!那曾是多么美好的时期,那时地球就像一个可敬的市民一样还处于宇宙的中央,安逸地衔着它那个陶制的烟斗,甚至不用自己动手点灯;因为太阳、月亮、星星这些不灭的明灯,这些“美妙的东西”都在它的周围旋转。
第二篇:关于林木盗窃法
其次,如果砍伐的树木是从别人那里偷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砍伐的树木就是它的所有者的产品。砍伐的树木已经是加过工的树木。同财产的天然联系已经让位于人为的联系。因而,谁偷窃砍伐的林木,谁就是偷窃财产。
捡枯树枝的情况恰好相反,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脱离财产的只是实际上脱离了它的东西。盗窃林木者是擅自对财产作出了判决。而捡拾枯树枝的人则只是执行财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因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
这两段修辞特别体现了马克思的思维和论辩风格,多年前读到它们时,我就曾拍案叫绝。但是,当我在课堂上展示它们,引发讨论和分析的时候,同学们却不免感到理解困难。尤其是第二篇文章中的修辞。我觉得,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在课程的前半段给同学们灌输的批判性思维,使他们不能接受这种用形象展开的说服方法.
由于课堂时间有限,我把其中的第一段留作课余的作业,由同学们从容思考。不想今天就收到了苗焱同学的作业,不仅出色地分析了第一段的修辞机理和说果效果,同其他同学较难理解的第二篇文章的修辞,也引喻设譬,进行了积极的解释,并向我求证。这促使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思考。
下面是苗焱的分析和解释:
分析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一、辩识上面语篇中的修辞因素——它们所指的实际内容。
上述语篇中主要运用的修辞手法有类比及比喻。首先,在第一段中,马克思引用天文学最初发现地球是恒动物体时德国人曾按住自己睡帽的行为凝练出一个主题思想,即新的天文发现或理论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使人们紧张,焦虑等等。同样,作为新政策的新闻出版自由法案,自然也会引起人们的思考及议论,甚至是当局者不希望看到的“局势动荡”。
而在第二段,马克思进一步使用天文学的发现做比喻解释新闻出版自由这一看似打破了“平静生活”的法律。也就是说,地球及整个宇宙的运动不是因为天文学家用望远镜观察才会运动起来的,地球及宇宙的运动是永恒不变的,只是在此之前人们并没有发现而已。而在新的发现出现后,人们对自己所生活的地球是运动的这个理论自然会有所恐慌,生怕自己家室会倒立过来。但真理确实是真理,运动的地球也不会因为这样的恐慌而停止运动,因为运动是永恒的,静止时相对的。就像新闻出版自由一样,并不是严格控制了出版舆论就会使人们绝对的处于服从地位。因此,新闻出版自由政策就像天文大发现一样,不会因为给予人们出版自由而引起所谓“局势的动荡”,真正动荡的原因应该是当局不合民意的做法。
通过查阅资料,我因为上述语篇中所存在的比喻大致有以下内容:
第一段中以天文发现喻新闻出版政策;以人们对家室随时可能倒过来的恐慌喻当局对新闻出版政策所产生影响的恐慌;
第二段中除了上段中的喻证外,还以天文学家的望远镜隐喻新闻出版政策;以市民的形象明喻地球,同时隐喻当局(包括执政的德国皇帝威廉四世或法官);将太阳、月亮、星星比喻成不灭的明灯,而这些“美妙的东西”都在它的周围旋转则是说明在天文大发现前人们的固有认识,隐喻在新闻出版自由法案出现前对舆严格控制时所出现的暂时的“平静”。
二、“天文”修辞体系对于“出版自由”整体上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我认为“天文”修辞体系对描述“出版自由”起到解释及说明的作用。马克思在文中引用天文大发现时对人们所造成的恐慌以及日后对这一理论的接纳来说明新闻出版自由法案不是引起社会动荡的根源,同时还表明新闻出版自由法案就像天文大发现一样,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读者来说,用已知的理论被发现到被接纳的过程来借喻新闻出版自由法案应被接纳的趋势,可以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深入的理解新闻出版自由法案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从而能够引起共鸣,达到引导读者参与其中的目的。
附加内容: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相关内容
马老师:
周末课后与几位同学闲谈,言语之间谈及课上所提到的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相关内容,有同学表示内容似乎很绕人,几经思付还没弄清楚马克思先生到底要说什么。于是我便举了一个并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来说明,同学大约理解了其含义。但不知这样的例子是否正确,故冒昧向您请教。
我的观点如下:
如果说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文字较为难懂的话,那么我换种说法告诉大家:若干年后,我结婚了,有了一个健康漂亮的儿子。因为我的父母和我妻子的父母还没退休,和我们小夫妻一样依旧需要上班。所以,我便聘请隔壁的李奶奶代为照顾我的儿子。有一天,同样当爸爸没多久的邻居王大哥因为他儿子的奶瓶摔坏了向李奶奶借用奶瓶,于是问题就来了——李奶奶可以将我儿子的奶瓶借给王大哥一用,或是把她小孙子的奶瓶借给王大哥。但其结果却是不同的:如果借用的是我儿子的奶瓶,那么李奶奶做的似乎就有些过分,因为那个奶瓶是我买给我儿子的,因此其所有权应属于我儿子(在该同志未成年的情况下由本监护人代为处置),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所属的物品借与他人,自然是不合乎法律要求的(如果以后真有此事我想我也不会在意)。但如果李奶奶借出的是她小孙子的奶瓶,那这自然与我无关,因为那个奶瓶应属于李奶奶的小孙子(同样,在该同志未成年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置)。
故将上述故事套用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我是否可以作出如下的导论呢?
我,即为林地的所有人;李奶奶以及我所有的那个奶瓶可以看作是那些林木;李奶奶小孙子的那个奶瓶则是枯树枝;而王大哥应该是捡拾枯树枝或是盗伐林木的人。因此,当王大哥未经同意借走的是我所有的那个奶瓶的时候,其所有权在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侵犯了我的物权。——在文中即盗伐林木。而王大哥如果借走的是另一个奶瓶,因为该奶瓶属于李奶奶所管辖,因此是否借出(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并不是我决定的,而是由所管辖人李奶奶决定,虽然这两个奶瓶的型号品牌都是一样的——这在文中即是捡拾枯树枝,因为树木已经放弃了对该树枝的所有权。
虽然说后同学表示明晰了许多,但不知这样的喻证是否恰当,如有不当之处,恐使同学对课堂内容理解产生误区。故冒昧向您求证。
还望先生不吝赐教。
学生:苗燚 敬呈
下面是我的回复:
你对第一篇的分析和章释做得很细致精彩。你能够通过引喻设譬来解释第二篇的修辞,也非常不容易。我觉得,在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上,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但是,马克思的修辞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他实际上通过修辞,假定了林木自身有“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会影响到人的财产权。这只能在修辞的层面理解,难以在法权的层面上理解。因为,所谓权利,就是属于人的,物自身并没有权利。但是,人的物权,是有边界的。马克思要揭示的,正是物权的边界,决定于物的自然联系。
但这只是一种说理的方式,论辩的方式,不能据此否定权利,更不能以此推演。否则就会得出课上同学们的归谬:果实由于与果树脱离、鸡蛋由于和母鸡脱离,它们就都不属于果树和母鸡的所有者了。
[在课上,有同学指出两类事物间的不同:果实和鸡蛋,正是果树和鸡的重要价值——因此也是果树和鸡的成有者的财产。而枯树枝对于树木则不是重要价值。这是有道理的。]
[至于权利,我接受这样的理论:与其说它是靠逻辑推演出来的,或者由法律赋予的,不如说它是靠人们长期稳定的接受固定下来的。而拾荒者的权利正是这样一种权利。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称其为“穷人的习惯法”]
而苗焱的作业向我显示的是:在周末的在职生中,确实有认真思考、学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