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地球属于人类共同所有,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都有天赋权利在其上拥有一块,那一块要么是祖先留下来,要么是他去那儿之前没有人占据,因此,地球无数小块分属于居住在那里的不同人群所有。国界可以变化,国籍可以改换,朝代可以变更,政党可以轮替,但不能因为统治者改变就使居住在那儿的人群失去他们本拥有的土地,地球原本就有,土地也非人造,因此,“四海之内,皆属王土”,“土地属于国家”,“江山是我打下来的”,“新国家是×××用生命换来的”……诸如此类的论断都是违反人类自然法则。
中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也有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这些土地如果因为非自然原因而受到损失,居住在那儿的农民集体或是个人就应该得到相应赔偿。基于这样的前提,以下各章节的叙述才具有其合理性。
贵州册亨县双江区因红水河上游南北盘江交汇而得名。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在数百平方公里土地上只有不到一万人口,几乎是布依族农民。地处亚热带,南北各有一条江,气候潮湿,土质肥沃,没有石灰岩,全是土山,那里地广人稀,曾遍布原始森林,是无数万年来动物的乐园,是上亿年来桫椤的家园。近几十年,由于人们发现那儿太适合种植玉米,适合栽种杉树、桐树,六七十年代开始,大量其他乡镇的汉族布依族农民迁入。进入八十年代,人们为了尽可能从大自然中去索取,开垦荒山种玉米,砍掉烧掉原始森林造杉林桐林,没几年,松树林只剩下点缀的风景树,原始森林已荡然无存;又过了二十年,原来没被斩草除根的桫椤有了新生代,到了2009年初,伐木公司、木材老板砍伐杉林,翻耕林地,栽种玉米,种植杉树,桫椤再次毁灭。
矿石泥土没有生命;植物有生命但无意识;动物有意识、有情感、有需要,其需要只是第一层次----生存的需要;人的欲望却无止境,人的欲望却会膨胀。膨胀的欲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可是欲望的膨胀又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产生摩擦、产生冲突、甚至是战争。
从前人类要征服自然,现在的人类要改造自然;以前人们争夺树林,现代人们争抢土地。
十六年前,我曾经因为撰写《584工程与农民的怨声载道》(因年代久远,这里不转录)而入狱三年。该工程是以册亨县同属双江口三角地区双江区、秧坝区为基地,以黔西南州共青林场为基础的世行贷款造林工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团州委副书记杨某某提着行囊,下到册亨双江那片处女地筹办黔西南州共青林场。尽管土地承包后,双江、秧坝当地农民已陆陆续续营造了不少杉林以及几乎每一户都不可或缺的桐林,不过杨的到来还是刮起一阵大狂风,使得原来诸多农民造林大户相形见绌。
有了当地村民已造好的成片杉林,也有杨刚营造的幼林,这些成果使杨被评为“92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杨无愧于这一头衔,他吃苦耐劳的精神,他敢向大自然索取的精神,在九十年代初中国经济刚开始起步时,这种精神是青年人的榜样。他本应该是造林楷模,是造林英雄,然而,无论是册亨双江、秧坝涉及林场的村寨、个人,还是后来在册亨巧马镇南盘江边平班电站附近一些村寨的村民,杨是第一被告,尽管这些纠纷不能全怪于他,但他是这场运动的中心人物
91年前后,杨以共青林场为主体与双江农户亲自起草“联办造林合同”:土地承包期限30年,分成方式为乡占3﹪,村占2﹪,组占50﹪,林场占45﹪。有一些造林合同已得到双方签字同意,有一些因造林地点是在某一户村民自留山内,组长、村长同意,而村民不同意,无论怎样,杨作为个人在当时与村民订立这样的合同是公平合理的。
92年,册亨县政府发文册府[1992]第4号文件,册亨以共青林场为主体搞了一个涉及5个乡,造8万亩,4年完成的造林工程----“
任何一项运动,只要政府参与,一定轰轰烈烈。
政府领导、林场领导到山上一指,“这一片山到那一片山属于林场”,“这一条沟到那一条沟属于林场”。于是,竹林被烧,杂木被毁,桐林被砍,甚至是当地农户已造好的杉林(幼林)也被扯被烧。只要被认为是林场范围,无论荒地玉米地,无论桐林杉林,全都要由林场栽上杉树。村民就去撵民工,去拆工棚…… 结果倒是村民们躲的躲,逃的逃,抓的抓,关的关,后来就有《584工程与农民的怨声载道》。
十六年了,本不打算再回首当年,只是因为阿贵的事还未了结,覃金胜等关进看守所,六十多岁的王乜后被林场雇来的民工打残,至今未得到一分医疗费…… 我只好旧事重提,顺便聊聊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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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腾
从册----望公路‘边破桥’向上爬10公里,就到达秧乡(原属双江区)坝麦村纳腾组,纳腾是进入双江第一个村子,距双江集市28公里,沿线公路平缓。十几年前从本寨陆续搬到公路边有13户 ,这些人在村里应算是有头脑、有胆量、有冒险精神的村民。纳腾交通便利,又是双江门户,本应是新型农村的一个典范,可十多年来没什么变化。2008年底前,有一户砖房,一户石墙,十一户是土墙瓦屋,与达秧乡巧卫组形成鲜明对照。巧卫组距公路沿线还有10公里,他们自己在好几年前就挖了一条公路,拉砖拉砂拉水泥,全组几乎都是一、两层平房,因为他们的土地没有被林场侵占征用。而纳腾被林场征占2000亩,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覃开洪是路坎上土墙木屋中的一户,路坎下有十多亩黄果林,91、92年被林场砍掉、挖掉、烧掉,他得了几百元青苗费,土地却被认为是“国家的”,是“林场的”。他曾被关进看守所好几个月,村民用1500元去赎回,纳腾共有5人因该林场而坐牢。
纳腾被“584”造林工程征占2000亩,人均7亩,十多年后的前几年,林场把其中一些杉林划回纳腾,划回来这一片林地中,乡政府又划去80亩,乡政府把杉树连同土地卖给伐木公司赵老板。土地本属于集体,乡政府又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他们要土地干什么?政府也要私房钱啊!该乡政府不仅从纳腾,还从该乡涉及林场的每个组都要抽取5﹪的分成(杉林及土地)。
由于多年来的恐惧,尽管杉树还很小,卖不了几个钱,但村民们还是全部把划回来的林地砍光、卖光、分光。划回来的杉林约600多亩,因为急于分土地,公开拍卖也只卖了55万,每亩900元,长了十二、三年的杉树,每棵能卖4块钱,尽管廉价,但他们比邻近的文达村弄怀组幸运得多,弄怀组每亩才卖300元呢(后有祥述)。第一批每人分720元,第二批每人分1130元,人均7亩共1850元,林场占了60%,乡府划去80亩,纳腾村民只相当于每亩得260元,要是农民自己种那些土地,一年玉米收入也有260元,何况有一半多土地租期是50年。纳腾村民已把林地全分到户,他们已把原来林场栽的杉树连根刨出,就象当年林场做的一样。有种玉米,有栽桐树,有的还栽杉树,至于林场和乡政府还占据约1400亩土地林地,曾经为之吃尽苦头的覃开洪们是看不到了,因为县府文件是“承包期50年”。
顶 肖
距纳腾20公里的顶肖村是我当年调查‘584’时主要落脚点,也是政府防范的主要村子。我被公开收审那天,该村村口就有六、七个公安在那儿把守,不准男人去赶集,以防意外。
进入“林区”的耕牛被罚款,已栽多年的桐林被砍,有山林管理证的自留山被占,已栽好的杉幼林被扯被烧,村民与林场不时发生冲突。93年8月,林场把林工都组织起来,数百人排着方队,浩浩荡荡开赴顶肖,准备到村口与等候在那里的也有数百男女老少的顶肖村民武斗,因派出所赶到,未酿成恶果。
造林工程是政府发起,农民投诉无门,他们就去拆民工工棚,他们就去把栽在“林区”内的玉米收回来。顶肖本寨那时年近五十的杨开金东躲西藏,还有好几个也外出躲避,法网恢恢,终于有两人进了看守所。93年10月顶肖五组村民去收玉米,在林场保安和公安民警的突袭中抓了12人,五花大绑拉到双江镇政府;94年春节刚过没几天,村民去挖地,有三人被抓进看守所,然后在一个阴雨绵绵的赶集日拉回双江游街,陪我亮相。
顶肖五组韦永财、韦永忠91年正月与冗渡镇陈泽州等签“承包造林协议合同书”,在其自留山里造林100余亩;杨开景家三个儿子分别于89年正月、87年及90年与庆坪乡冉启友等6家签有造林协议合同,在其自留山里造林450亩。韦、杨两家都有县政府颁发的山林管理证(打宾乡顶肖5队,林管字第2号,第8号,82年4月15日)。林场把这两片林地划归林场后准备把那几家承包户赶走,但那几户承包户说:“不管山林归谁,是他们请我们来造林,杉林未造好我们不能走”。在这两片林地里林场只是去扯过杉树苗,未栽过一株。尽管林场未栽过一株,林地又是韦、杨两家的自留山,但不是组集体,林场要抢占,几家人怎么对付得了?
几年前,林场去间伐了两批,几家人投诉无门,上访到京城,加之后来顶肖五组一致对外,县政府组成调查组,林场对几户村民说:“不管怎样,我们也参与了管理,你们多少得分一点给我们嘛”。
除了这两片林地,其他近2000亩杉林也间伐了两批,林场拿了一些钱分给村民,有些领到钱,有些没有领到钱,“给钱的时候和分钱的时候简直是乱七八糟”。乱世嘛!去何处找有序?“我们被他们骗了,从现在开始,我们五组的林地里再有人来砍,要坐牢还是要命我们都不给砍”。顶肖五组准备誓死捍卫还未砍伐的杉林,一直等到乱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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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肖村四组王乜后(1944年生)因是寡妇,儿子又小,村干部在被逼与林场签定造林协议时也有意避开王乜后家的自留山和责任地,但林场不管三七二十一,被逼签字的属于林场,没有签字的也属于林场。王乜后家的桐林被砍,玉米地被占,当时主管“584”工程的刘副县长曾有一张批示:
“共青林场龙林工区负责同志:该户的耕地界线经92.11我同林业局王××局长、梁××等同志现场划定,考虑到对方是孤儿寡母,故给予适当照顾,请你们取信于民,将划给该户的土地让给她家,损失的作物给予适当补偿”。
王乜后家的情况在老村干部2005年7月3日给政府的说明中阐述得更为具体,摘录如下(除了错别字,未作文字改动):
“在92年社教入村时,时任支书杨开达、村主任王显成、副主任贺卜干、村会计王吉东等几位新干部也没有规划给共青林场作‘584’工程造林基地。就因王福来家次子王廷义早在81年时已经起好了大棚,并长期有人住地棚开始动工挖地进行造林第一批,84年时造林第二批,90年时大部分已经封山育林,因此,几位新上任的新干部没办法规划给林场使用该片土地造林。事因户主王福来早逝,继承人还小,人微面窄,就被林场侵占该户土地,怂恿不三不四的林场民工,采取手忙脚乱的恶毒手段,对孤寡之家加以镇压,更不幸的是,自林场成立之后,他家长期栽培和管理的桐林树被林场乱砍约10000棵,杉树幼苗扯掉约10000多株。原有大杂木大树也被砍掉5000多株,大的杂木约有100公分,小的杂木约有30公分以上。事后继承人次子王廷义屡次请求各级政府领导如实调查解决无效。孤寡之家更寒心的是今年5月5日中午,被林场乱砍偷卖方条,其母为了长期自家栽培的杉树而受到林场毒打致重伤,受打致重伤后,林场并不护理伤员,孤寡之家悲愤难忍,时常泪流不止,至今没有什么领导帮助解决……
特此证明
原社思教时任顶肖村民委员会证实人
王显成 贺卜干 黄玉贤”
以上“说明”中 “今年5月5日中午……”是林场到王乜后(王福来之妻)家自留山(82年4月6日林管字第10号)砍杉树时,王乜后及其子等到路口阻挡,不让林场把砍掉的木材拉走,林场职工黄某组织罗某某等30多人到路口处,双方发生冲突。罗某某把王乜后左手尺桡骨打断,经册亨县伤残鉴定小组鉴定属“六级伤残”。
村组干部本就没有权利擅自将某一农户的自留山、玉米地划给另外的人或林场,何况顶肖村干部十几年前在逼迫之下也没有把王家自留山划给林场。林场抢占时毁掉的10000棵桐树,10000多株杉树幼苗及近5000棵杂木没有给王家一分补偿,现在林场又去砍杉树,王家去阻拦,其行为何处值得挑剔?把人打成六级伤残,法院不得不受理。
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看了一次后再也不想拿起来,判决书的叙述使我倒胃口。王家成了“抢夺有争议的木材”者,30多岁的罗某某把62岁的王乜后的手打断致残,判决书叙述是:“罗见其背后布袋内装有石头,就用木棒将王乜后的手尺桡骨打成‘轻伤’……”叙述中罗象是在‘自卫’呢。王廷义说:“那时我母亲根本就没什么布袋”。
罗是林场雇来的民工,打人时也是因为林场,该案民事部分应由林场承担;罗不是自卫,把人打伤致残,属于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20000元。
三年来,原告王乜后除了得到当初林场“人道主义资助”1000元外,就只有一本〈债权凭证〉,即使判决书在‘经济损失2万元’后再添个“0”,这本〈债权凭证〉也毫无意义。被告没有钱,即使有也不会给,“我为林场坐了六个月的牢,这些钱还要我赔吗?”王廷义请了律师,不知律师怎么会没有想到把林场作为民事被告呢?
王廷义、顶肖五组的杨及侬阿贵到北京上访,除了阿贵,他们两人因为材料不全,国务院没有收下材料,也没有任何答复。我把林场作为民事被告,重新写了一份民事诉讼,托人转交给他,他打了好几次电话,就是没来取,后来他终于说实话“这段时间我没有车费”。来回车费只要40元,囊中羞涩啊。
这份诉讼对王廷义及其母亲没多大意义,只是我为了安慰自己罢了。“随便拿去交试一试”,但他一下子筹不到受理费,即使交了也肯定没用。
***********************************************************弄 怀 组
90年开始,共青林场,秧坝林场(即后来的‘
从2003年至2005年,5片杉林被村支书卖一片,村会计卖一片,组长、副组长卖一片,四人又一起卖余下的两处,全部出售给益发木材公司赵老板,除了一片约80亩杉林经群众签字同意出售外,其余杉林都是四个村组干部分别私下出售,何时出售,售价多少,群众一概不知。卖得款项中有一部分分给村民,有暗分配、有明分配、有分得多、有分得少。分钱时大多在晚上十一、二点,领钱的村民也不是很集中,签字按手印就可以领钱,领钱就可以回家,没有几个人问“钱是从哪儿来”,即使有个别想追根问底,也是力小势单。“你按这里,他按那里”,叫人按手印究竟只是领钱还是另有目的,村民也不清楚。后来有人发现他们签字同意出售的‘拱弄应’80亩杉林被村组干部在后面添上了‘把纳尚’275亩,‘巧尾弄’380亩----原地名是伟旁,80亩变成了800亩。
有些碍于面子,有些 “斗不过他们,告不赢他们,随他们吃了”;只有一些‘破釜沉舟’的农户“我们往上告吧”。村民把“……村组干部涉嫌贪污林木款的报告”交到县州有关部门,也就有了政府2006年4月〈调查报告〉和2007年2月〈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摘录如下:
“第一次调查以县纪委赵副书记为组长,公安局王副局长、经侦大队长为副组长,共出动纪检监察干部20多人次,公安民警11人次,车辆6台次,四次深入弄怀组调查走访群众30余人,询问相关人员20余人次,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到目前为止,群众反映的情况已基本查清。……到2004年,弄怀组共分得杉木林1200余亩,一,2003年,为解决用电问题,卖一片365亩给村支书,得72000元;二,2004年,卖一片给村会计,……得92000元;三,2005年,经组里群众开会同意卖一片给益发公司,得80000元;四,2005年10月,经群众同意卖一片30亩给益发公司得10000元。每次出售杉木林时均有销售合同,共254000元。
林木款分配情况:一,72000元的一项用于退还高压电集资款及农业税(按比例返还),另外民族节日‘三月三’开支1100元及拉电生活费577元;二,92000元分配是每户547元,再按每人124元分配,另外返还原来打土地官司的集资款1320元,老干部提成1300元;三,80000元分配是每户650元,另外返还土地官司集资每户100元……
根据调查情况分析,群众反映的村组干部侵占集体资金的事实不成立。
达秧乡弄怀组林木经济问题调查组办公室
该〈调查报告〉中有几个问题:
①,调查组组长即县纪委赵副书记是益发公司赵老板的侄子;
②,每一片杉木林并非群众卖给村支书、村会计,而是他们自己每人卖一片林地给益发公司后却说是村民卖给他们,然后他们转卖;
③,村民“同意”签字并非是同意卖杉林,而是领钱签的字按的手印;
④,支书、会计、组长在没有群众代表在场时与木材公司老板签订的销售合同没什么意义,“每次出售杉木林均有销售合同”,这种证据只是哄小孩罢了;
⑤,99年村组干部开始收取拉高压电的费用,有些二、三百,有些七、八百,只要不底于180元,交多少都行,因为2000年册亨实施农网改造,无论远近,户均180元,只是当时农户并不知道,那时村组干部的账早已“糊涂”,他们不拿那些钱去支付拉高压电的生活费,〈报告〉中替他们用林木款支付;
⑥,92000元一项,每户547元,又每人124元,村民说没有哪一次领取那样数额的钱;
⑦,弄怀组没有什么土地官司,〈报告〉中却有两次以官司为名返还每户20元、100元……
弄怀组的诸多账目是一笔糊涂账,村组干部自己“糊涂”,村民更是如坠云雾中,〈报告〉中也称:“弄怀组账务管理混乱”,不过经调查组加工斟酌,这些账目一清二楚,从无序到有序,有条有理,合理合法,结果是村组干部一分不贪,村民的反映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诬赖’。可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任何文字加工都无法掩盖的----即使按〈报告〉中的1200余亩共出售得254000元,也即每亩仅售210元,十公里外的纳腾组,同样的杉林,每亩能卖900元啊。
林场造林有专家指导,科学、规范,每亩约200—250株,90年代初每亩造价包括砍草、打窝、施肥、树苗、栽种等至少要50—60元,倘若一个管理员负责2000亩,十多年他的工资也要8—10万,也就是每亩杉林的成本(不包括土地费)至少是100元,林场与农户是6:4分成,100元只是0.6亩的造价,一亩的造价即166元。考虑物价因素、银行利息等,2004年前后,县林业局曾有最底价格参考,长了十一、二年的杉树每亩800元左右,即每棵3—4元,卖给林木老板,老板要办砍伐手续,请民工砍、解、运等,一棵可以卖20—30元。
弄怀组是林区,村干部对林木价格了如指掌,而他们每亩仅售210元,每棵才一元,要是把造林成本、管理、利息、物价等加以考虑,造林不是赚钱,而是亏大本。除此之外,益发公司砍到哪儿,他们又继续在哪儿栽种,每亩210元不仅是杉树,还有土地,伐木公司还要继续在那儿种植30年(据册府文件,属于共青林场部分还有30年),“以前是杨书记侵占土地,现在是赵老板抢占土地”。弄怀组村民一边继续向上反映,一边去阻拦益发公司伐木。我给几个村民作了分析,帮他们写了一些材料,公安局经侦大队又有另一份《(补充)调查报告》:
(以下是摘录,摘录部分没有任何文字上的增删。)
“关于对达秧乡文达村弄怀组群众(部分)举报该村组干部侵吞、贪污集体林木款的调查报告(补充)
一, 集体林木情况
文达村位于册亨县达秧乡的西面,距达秧乡政府月2公里,全村144户657人,直辖弄怀组和文达组,其中弄怀组有78户。
1, 1992年,弄怀组参加秧坝国营林场‘
2, 文达村参与黔西南州共青林场‘
……………………
弄怀林木调查组
册亨县公安局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公章)
(其余内容与第一次《调查报告》没什么不同,不再摘录。)
该补充报告回避村民对第一次《调查报告》的辩解说明。其补充的部分让人啼笑皆非,这是一份太丢人现眼的<补充报告>。原来的报告弄怀组是1200余亩,这一份把弄怀组225亩杉树用去补给同村另一个组文达组的高压电集资款;还要用弄怀组298.2亩杉树去解决文达组的耕地问题,作为王朝春等5户‘以耕代抚’。草拟报告的干部也许并不知道土地属于组集体,他(她)还以为土地是村集体或是国家呢。
要是这篇《补充调查报告》能作为法律依据,弄怀组莫名其妙损失几百亩林地,犹如大地震过后,两座山并拢,原来两山之间空地突然消失一样;而文达组又莫名其妙得到几百亩土地,天上真是掉下一个大金蛋。开始我还以为是打字员出错,不过那些农户的名字的的确确是文达组村民,这6页的报告还有公安局的公章呢。
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没有给村民们一丝安慰,所幸那5片杉林还有一半多没有砍伐,只要能让村组干部与益发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杉树留在林子里,就还有希望,他们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那些协议无效。
在一份诉状里,村支书是被告,册亨县法院2007年11月[2007]册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驳回47农户的诉请”;村民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村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份诉状里,组长、副组长、村会计是被告,册亨县法院2007年11月[2007]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驳回47农户的诉请”;村民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07)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班、覃(正、副组长)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无效,三,覃(村会计)与益发公司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17号判决所叙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既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依据事实一致,为何判决结果相反?法律是橡皮泥,高兴时把它捏成活人,不高兴时把它捏成死鬼。
因为去阻拦益发公司伐木,因为去阻拦益发公司请来的民工在已砍伐的林地里栽种,2007年6月,册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册公(治)决字[2007]第73号、74号、75号,弄怀组村民覃金明被关进看守所12天,罚款500元;覃金业被关10天,罚款400元;覃金胜被关10天,罚款400元。很多案子在公安手里要么不立案,要么被遗忘,时间久就不了了之,可是册公(治)决字[2007]第74号却没人忘记,覃金胜躲了一年,直到2008年9月才被抓,拘留时间2008.9.3—2008.9.12。
伟 外
册亨县秧坝镇与双江镇同属于红水河上游南北盘江三角地带,原秧坝镇大伟乡有少数村组被界定在‘584’造林工程之内。十几年前(92—93年),秧坝镇大伟乡顺汉村伟外组与林场冲突是‘584’工程在造林期间最惊心动魄的一幕之一。
镇粮管所职工罗景新(已去世)与几家农户从农业银行贷8万元造林,几乎已造好一半,‘584’来了,犹如一阵龙卷风,他们那片杉林及临近共1000余亩土地全划入林场,即使是被逼迫,伟外组村组干部及村民也没有一个人在林场“联合造林协议”上签字。土地被不宣而占,村民就去拆林场民工的工棚,公安局、派出所、林场突击队就到村里抓人,到一些骨干分子家里翻箱倒柜,没收那些村民准备向上反映的材料。
曾有一段时期,每当夜幕降临,听到狗叫声,伟外的男人们有的往山上逃,有的往猪圈、牛圈躲,有的就在大树脚过夜,有的住到山上玉米地木棚里几个星期不敢回家;有一次8个男人到临近的达秧乡接亲,公路上突然来了吉普车,又开着警报,正在喝酒的男人们夺门而出,往山坡上窜,后来接亲的妇女和送亲的亲戚抬嫁妆返回。疏而不漏,伟外组有6人被关进监狱,罗景新关了半年后被以‘破坏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伟外组的告状史也是中国农民告状史的一个缩影,村民们在三个月内集资七次,有卖鸡卖鸭,有卖猪卖狗,有卖牛卖马,有卖粮卖米,有交十元二十元,有交八元交五元,甚至有一家农户清囊而出,上交三块八毛钱。关于伟外组的告状史十几年前我在<‘584’工程与农民的怨声载道>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述。
由于多年来恐惧后遗症,2000年伟外组拉高压电,组长岑如辉就把林场可能要归还的杉林抵押给村长岑如规。如果村长有本事,从林场那儿能得到杉林就全归他所有,如果林场不给,则拉高压电所花全部费用约一万多元由村长自己承担。由此引发了伟外组直至今日还未完结的官司。
组长岑如辉把可能得到的杉林抵押给村长,就象一场赌局。村民不同意,两位村民受部分群众委托处理关于高压电有关事宜,这两位村民在2002年8月把林场归还的350亩杉林以超低价卖给检察院的某位干部等几人,350亩已长了十多年的杉林及350亩使用期限为32年的土地卖价共五万一千元(51000元),每亩146元。前一节记述的弄怀组村组干部私自把1200余亩杉林及30年的土地转让卖给益发木材公司,林地属于组集体,卖者是村组干部,买者是益发木材公司,也许买者既是益发木材公司又是文达村及弄怀组的村组干部自己。而伟外组的两位村民可能没有从出售这片350亩杉林中得到什么好处,可价格比弄怀组的还低,平均每亩146元,仅仅是杉树,每亩有200—250棵,长了十年多每棵只卖7毛钱,并且还要把土地白白送给买者30年,这真是一桩离奇的买卖合同。
没有法人代表----伟外组组长参与,又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出售,这份买卖合同竟然被册亨县法院和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有效,这更是离奇的判决。
新任组长召开群众会,又把这片还未砍伐的杉林以25万元卖给韦正会等人,只卖杉林,不卖土地。同一片杉林,不同的人卖给不同的买主。
一片杉林有三份买卖合同,究竟哪一份有效哪一份无效或者都无效呢?能确定的是不可能都有效。第一份合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组长一人签字,只卖杉树,没涉及土地;第二份合同是在没有组长参与,只有部分群众签字“委托岑××、罗××处理拉高压电事宜”,后来岑、罗两位村民签字同意,既卖杉树也卖土地,第一、第二两份合同的卖价都极低。第三份是在新组长召开会议,大部分群众同意签字,只卖杉树不卖土地,并且价格是第二份合同的5倍。相比之下,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村民利益角度,第三份应该是有效公正的合同。
然而,合同是否有效并非普通人的分析理解,而要由法官一锤定音。第一份即岑如规的合同被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无效,村长自知之明,自动退出,他没有能力卷入这场纠纷中。第二份合同册亨县法院(2006)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效,判决中提到第三份合同,但没有判决,因为原告及第三买主都没有对该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从一审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可以看出第三份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份合同买主即检察院的某干部上诉至中院,中级人民法院即以一审法院漏判第三份合同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2007)册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推翻本院第一次判决即(2006)册民初字第361号,作出:第二份有效(杉树、土地共每亩146元),第三份(杉树每亩714元)无效。
第三买主没多大势力,甘愿认输,退出戏台。伟外组上诉,几个月后,州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通知组长、副组长到法院协商。第二买主愿意把价格从原来的5.1万提高到25万,把原来截止2023年的土地使用期限改为使用到2018年,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组长、副组长已签字,但在村民都不知晓的情况下,组干部擅自将这350亩杉林转让,这份已签字的‘最终’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几何?
县法院第一次第361号判决没什么要挑剔,可是在中院‘发回重审’时,他们又只能否定自己。乍看之下,361号、226号两份判决都有道理,只是结果白黑颠倒。因此,‘白马是马,黑马也是马’有道理;‘白马是马,黑马不是马’也有道理啊!!
村民们找到我时,我能做的就是替他们写一份申诉状交到省高院,“只要有人来砍树,你们就说已申诉,想方设法不能让他们砍”;县府某官员也说:“只要他们不砍树,拖到哪天算哪天,要是法院执行庭去执行,你们就集体去阻拦,但不要打人喔”。
同是一片林场,纳腾组出售林木时公开透明,每亩能卖900元,虽然杉树还小,卖不起价,分得不多,但各家各户早已在分得的林地里自己栽树自己种粮,心里塌实。而弄怀组、伟外组为了这片杉林,搞得一团乱麻,并且还把公安经侦大队、两级法院卷进去。苦的有之,累的有之,出洋相也有之。十几年前栽树时闹得一塌糊涂,现在砍树也闹得一塌糊涂。作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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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法
在‘584’造林前,洛法村王某某就已造好数百亩杉林,曾在90年代获得贵州省劳动模范称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共青林场造林时从洛法村占去1000多亩土地,村民们不能肯定林场是否要归还原来答应的‘40%的林地’,99年,洛法村想拉高压电,王就约同另外两家来“承包”,高压电由他们三家出资,如果以后林场归还林地,则杉林归他们三家。2000年农网改造,到2001年他们三家人花了17000多元就把洛法高压电拉通。
约在2002—2003年,县府组织工作队把洛法地界内共青林场40%林地划归洛法,总共487.6亩。2007年前后,王某某等三家人陆续把400多亩杉林砍光卖光,每一家人分得52.6万共157.8万元。
(每亩3200多元,比纳腾、弄怀等村组要高出许多倍,同一时期由共青林场栽的杉林,纳腾在两三年前卖900元/亩;而弄怀组被村组干部私下出售,分给村民时每亩才300元,只相当于洛法的十分之一。后来弄怀村民向上反映,公安局经侦大队“多次”‘调查’得出结论----“情况属实,不存在贪污、挪用”。)
顺汉村村长岑如规也曾和顺汉村伟外组“赌一把”,只是半路杀出几个程咬金,他自知招架不住,黯然退场。而洛法王某某本事不小,2001年他们三家投资17000多元,2007年前后他就得到157.8万的报偿,利润增加近90倍,比到澳门豪赌还要来得快。
王某某砍完杉林,立即在上面重新栽上杉树苗。村民们要求王在砍完杉林后把林地归还集体,王不搭理,村民们告到县府,又告到法院,政府、法院也不受理。2008年夏,村民们去王某某家逼着王归还土地,王打电话到乡政府,乡政府及乡派出所连夜赶来,这一下把洛法村民激怒了,“我们向你们、向县政府反映了多少次,你们都没人理会,而王只是打了一个电话,你们就半夜也赶来,他是你们的什么人?你们又把我们当成什么人?”
群众一拥而上,把乡政府车子一阵乱砸,掀翻在沟边。
几个月后,洛法几个村民代表找到我,我说:“如果王某某刚砍完树,你们就去‘抢种’,估计政府不会去干预,现在他已经栽树,你们再去要土地,政府会以‘破坏生产’打压你们,让我想一下,有没有好的路子”,“你们砸人家的车子,可能要坐牢的,小心一点”。他们说:“不会的,他们说那件事不会秋后算账”。腊月,洛法有三个村民被抓,关了半个月释放。
很长时间我都在忙于移民的事情,并且我也不一定帮得上他们,他们去找律师,起诉至法院。2009年7月20几号,法院准备开庭。法院大门还未开,双方先争吵,继而都把对方打成重伤,都被送到医院救治。
在开庭前,在法院门口动刀动棍,这在册亨历史上绝属首次。惊动县府各机关,惊动公检法,政府、法院立即决定:“直接到洛法村现场开庭”!
从8月开始,县政府、县公检法、乡机关等二、三十人进驻洛法村。并下定决心:“洛法村的事情处理不好,绝不收兵”!二、三十人驻扎在洛法小学校(未开学),每一餐的伙食全都由20多里外的乡政府定时派送,现场办公。洛法村民不能随便出门,外界的人也几乎不能进入洛法,对洛法实行宵禁。
村民一方参与打架的三人还关在看守所,8月10几号,法院在洛法村开庭,判决结果是:“① 王某某还未栽种杉树苗的200多亩林地全部划回集体,由各户村民平分;② 已经栽有杉林的要保持原状。③ 至于原来订的杉林转让‘合同’继续有效”。
村民们不服,进行上诉,理由是:‘① 487.6亩林地应该全部归还集体,② 订立的合同是99年拉高压电,而王某某是在2001年农网改造后才拉电,他先违约,因此他们应该退回部分林木款,(约68万元)’。
估计上诉后中院未下判决之前,二、三十人的工作组还不能撤回,一是想‘处理’洛法那些乱七八糟的事,二是担心村民们可能的过激行为,威胁到王某某一家人的安全。
我打电话问另一位老王:“你们已经闹了那么大,法院判决怎么还敢偏向王某某啊”?老王说:“王某某也算是有来头的,这片林子不只是他一个人,益发木材公司赵老板和林业局余某某(曾是某林场场长,他有一个大型木材加工厂)都与这事有关,他们那两人都有几百上千万”。
要是90年代杨某某不到双江区、秧坝区造林,要是县政府不下发92年第04号文件,要是林场在2000年农网改造以前把40%的林地划归洛法村,要是王某某赚了上百万后把林地归还给乡亲们,赢了一把就不要再赌‘我就在上面栽树,你们敢咬我不成’?……如果、如果、如果……那洛法也不会开创中国农村史无前例的“宵禁”。
前人造乱子,后人收拾残局时更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