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向被盗车主收费,是权力自肥


公安向被盗车主收费,是权力自肥

今天《四川在线》一篇题为《成都警方向被盗车主索要1万元奖励费遭质疑》的文章披露,11月22日,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刚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停在饭店门口被盗。12月2日,赵先生接到成都光华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汽车已经找到,目前停在雅安市一个派出所里。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可以前去取车。但“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作为侦破此案的奖励费。”

为什么要支付1万元奖励费呢?因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这是我看到的中国行政机关最明目张胆的“权力自肥”规定。

该消息披露后,包括律师、媒体在内,还都停留在支付主体的争论上,认为该《通知》的支付主体是保险公司,而赵先生没有购买盗抢险,奖励费究竟该由谁来出呢?

首先要鄙视律师。笔者以为,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未购买盗抢险的车主,都没有责任承担公安机关自行规定的“奖励费”。

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老百姓的汽车被盗,公安机关动用警力去侦破,本来就是警方分内的事,是职责所在,应该是责无旁贷,天经地义。如果一个地区的汽车被盗案频发,侦破率却很低,那这个地方的公安领导就应该主动辞职,人大也应该及时罢免他的职务,因为他没有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严格来讲,警民关系就是雇主和保安的关系,老百姓是雇主,警察就是保安。如果一个单位经常被盗,雇主肯定对保安不满意,如果证明确实是因为保安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被盗,雇主当然有理由解雇保安。反过来说,如果保安很负责,雇主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但这种奖励必须是雇主自愿。

而四川省公安厅的这个规定,就将关系完全改变了。形象地比喻就是:你雇主被盗十次,我保安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被保安抓回来十次被盗中的一次,雇主就得给保安奖励,而且还得按照保安自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如果雇主不按照保安的要求给予奖励,保安就有权不返还雇主被盗的物品。

这样的关系,显然是严重扭曲的,完全是颠倒黑白。

天底下哪有被奖励主体规定奖励标准的?四川公安系统的优秀公务员,能对所在单位给予的奖励标准提出要求吗?

这里的“奖励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强制性收费。四川省公安厅如此凭借权力,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这个“奖励费”标准,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作为执法机关,四川省公安厅无权制定这样的收费规定,即使需要收费,也必须经过省财政厅审批,物价部门复核,而收费之后,还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再说,对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也应该是财政拨款,而非在被盗中受害的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让受害方支付“奖励款”,无疑是令他们雪上加霜,毫无正义可言。

因此,这样的“奖励款”,无疑是警方“权力自肥”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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