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一方面鼓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竞争优势的工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重大专项实施的重要目标。
权威解读
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我国已成为全球集成电路装备产业增长最快和市场需求最大的市场之一,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严峻。
记者从科技部有关部门了解到,在集成电路制造装备这样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产业,我国公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这对我国这一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制约。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一方面鼓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竞争优势的工具。
以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产业为例,该产业具有产业集中度高、市场垄断程度高、市场交易透明度高等“三高”特点,因此该行业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高度集中、企业知识产权动向相当透明,知识产权竞争也异常激烈。
为全面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颁布施行。这对我国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了知识产权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重大专项实施的重要目标
2004年8月,一群海归博士创办了一家半导体公司。成立后一年多时间,该公司就开发出具有国际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所需要的等离子刻蚀和化学薄膜沉积等关键设备。但随后知识产权麻烦向暴风雨一样毫不留情地砸向了这个刚刚成长起来的“幼苗”。两家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诉讼其侵犯商业技术秘密和专利权。
虽然最终法院裁定该公司没有侵权,但是诉讼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却十分大。旷日持久的诉讼不仅让客户产生了担心,最糟糕的是公司产品的先进性被时间销蚀,错过了最佳销售期,因此,公司就不得不拿出更新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几乎相当于公司研发经费的巨额诉讼费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经营管理层也不得不花许多精力应对连绵数日的诉讼官司,不能专心于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
最近几年发生的几起知识产权诉讼案让我国集成电路企业有苦难言。由于企业规模还很小,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都还不是很强大和牢靠,对于诉讼这样的事情更是十分忌讳。但跨国公司的打压从来都不手软。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也依然严峻,特别是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集成电路、转基因等领域。竞争对手采取诉讼手段阻挠、多种渠道廉价获取、高薪引诱人才等手段,对我国技术和产业发展形成包围和制约,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的产业发展。
实施重大专项是我国着眼长远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期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上面所述的问题和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都迫切地要求在重大专项实施中制定一个全面系统、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以指导、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要目标,也是要通过重大专项实施,使我国努力掌握一批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和世界知名品牌,为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制定坚持三大原则
据介绍,由于重大专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也十分严谨,相关人员不仅多次深入调研,还认真研究了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才最后定稿颁布。
《规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不乏实践基础。据介绍,《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属分配原则和境外转让审批制度,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2002年国办转发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为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实践基础。
针对重大专项特点,《规定》体现了三大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基本规定和战略要求,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法律、政策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专项管理流程中。
二是发挥市场机制和体现国家目标相结合。在保护项目或课题责任单位权益的同时,强调体现国家目标和保护国家利益,规定了国家对重大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所保留的权利;规定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实施;同时对重大专项成果知识产权的开放、共享、扩散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突出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各级管理责任主体、各管理环节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专项制订实施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工作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便于执行操作和检查落实。
对研究成果应用和推广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一共6章44条,不仅明确了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同时对重大专项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在重大专项现有管理框架下,不仅重点明确了牵头组织单位、专项总体组、项目或课题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而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咨询、服务和支撑职能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门还要制定政策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具体到专项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规定》在专项实施计划编制、立项评审、项目和课题实施、验收等方面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规定。其中,项目或课题申请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是主要的管理主体,明确规定其要制定本专项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在立项评审中纳入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在签订任务合同书时明确知识产权内容等。此外,对项目或课题申请单位和责任单位也要求其跟踪分析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适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为保证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服务我国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定》对重大专项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相关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应用,加快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鼓励建立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形成知识产权合作分享机制。二是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要在境内实施,并规定许可独占实施、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等情况需经过牵头组织单位审批。三是提出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保证专项其他项目或课题责任单位为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从整体上加快推动重大专项实施。四是对专项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报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
重大专项:把知识产权纳入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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