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要用行政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


   

       

                             左路军

 

市场经济虽然天然倾向于自由买卖、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亦证明:缺少行政权力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干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或者说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活动,最后带来的将是不公平交易、不平等竞争和垄断经营。比如,离开了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力交易一定是不公平的,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社会地位的平等必定是没有保证的。

 

今天行政权力与法律法规对经济权力的干预制约,是对个别企业或个人违反政策法规,违背行政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干预,是对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不是对合理合法的经济权力使用进行干预,不是对正常秩序下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

 

由于政治社会体制改革滞后,我们的行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每每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政府在一个特定时段强化行政管理、行政干预,事实上是对平时行政管理过于薄弱、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的矫正。具体到价格干预,由于平时对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较少认真追究,对商品违规囤积炒作亦很少严厉查处,致使游资炒作成为风气,通货膨胀现象严重。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现在因为法规执行过于松弛物价管理出了问题,强调从严执法正当其时。

 

这与彻底取消企业定价权,限制自由买卖商品,实行计划生产配给,改革走回头路,是两码事。即使美英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允许价格操纵,不允许只对经销者有利、建立在欺骗客户基础上的自由买卖,比如在美国,就不允许投资银行在其国内销售带有欺诈性质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

 

价格自由波动作为引导生产和投资的市场机制,积极作用不应否定。问题在于:任何产品的生产和投资都是有一定周期的。短期的价格暴涨并不能有效引导供求,相反,它容易诱发囤积居奇、全民抢购与炒作现象。很短时间内商品价格的暴涨或过快变动,既不会给生产者带来多少好处,因为涨价的钱绝大部分流不到生产者手里;也不会给投资者带来好处,因为依照过度涨升的价格信号做出的扩大生产决策,往往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

 

对部分商品实施价格干预,不是不允许价格波动,而是限制经营者定价的任意性,令价格变动回到正常理性的范围内。以07年下半年的大肉为例,14元一公斤便宜了,养猪成本太高,生产者没有积极性,涨到16元或18元,或者涨到20元一公斤总可以了吧。难道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价格上涨百分之三四十,还不行,非涨到30元一公斤才可以调动养猪者的积极性!食糖2000多元一吨,定价偏低不合理,受产量与农民种植选择的影响供不应求,涨到3000多元一吨或4000多元一吨应该不偏低了吧。总不能在短短的时间内翻番的上涨,6000元一吨不行,7000元一吨也不行,非要往8000元一吨的水平上走不可。

 

这种涨法,显然已经不是实物商品的价格变动方式,而是股票的价格变动方式了。问题在于,依照疯狂的“糖高宗”价格信息做出的作物种植决策,必定会在实践上陷入新一轮甜菜甘蔗供过于求的泥潭。养猪农民在大肉30元一公斤的价格刺激下大量养猪,结果不是在两年不到的时间内吃了一个大大的亏吗?难道种植甜菜甘蔗的农民也要重蹈覆辙![1]

 

备注:

 

 [1]在广东珠海金湾区红旗镇湖东蔬菜基地,部分菜农因为此前蒜价短期内暴涨至7/斤,便跟风大面积种植,可虽然现已丰收,蒜价却跌至不到1/斤。老谢夫妻今年种了8亩大蒜,化肥、农药,加上种苗,每亩地花了3000多元的成本,现在一亩地的大蒜卖出去却只能收回2000多元,每亩亏损近1000元。(1213日《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