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銮涉案近4000万改判死缓,证明“贪官不死”铁律


记者18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高院近日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陈兴銮先后担任东营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油地校结合办公室副主任、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营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自1999年夏至2008年7、8月份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建筑材料等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越19日《新华网》)

前不久,两名部级官员判决结果被公示,一个是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涉案近千万元,被判处死缓;一个是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皮黔生,涉案金额755万元,也是被判处死缓。笔者曾感叹,“贪官死刑”的刑法实际上已经取消。

很多人认为这是对部级官员的特殊照顾,是中国传统的“刑不上大夫”思想在作用。

可今天,陈兴銮作为副厅级官员,最多也就是古代的“八品官”,其涉案金额是正部级黄瑶的4倍、副部级皮黔生的6倍,可他也享受着“不死”的待遇。

有意思的是,陈兴銮在一审阶段是被判处死刑的,可“纠错”的二审却改判陈兴銮死缓。

因此,“陈兴銮案”再次告诉社会,现在的贪官,在刑法的实际操作层面,实际上已经取消了。贪官们尽可以放心地去贪污、放心地去受贿去了,反正没有“杀头”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