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替官说话”,还是“替民说话”


王攀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现在,要不要“替老百姓说话”,在很多官员那里成了选择题;甚至“不替老百姓说话”早已是一些官员的行为准则。如果说官员“不替老百姓说话”,我们还只是无奈的话;那么,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也“不替老百姓说话”,我们就只有愤怒了。

醉驾入罪开除公职对公务员“后果很严重”、不公平,如果这是公务员提出来的,我不觉得奇怪;可如果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来的,我就觉得不正常了。

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而不是官意代表,人大机构是民意机构而不是官意机构;人大代表和人大机构是替老百姓行使权力,监督政府、监督公务员的。可那些认为醉驾入罪开除公职对公务员“后果很严重”、不公平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显然是搞错了自己的身份。现实中,在人大机构里如此身份错位的现象很多。比如曾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说公务员工资低,建议给公务员涨工资等等。

为什么理论上公务员的监督者,却成了事实上公务员的代言者呢?这是因为,眼下的人大代表有三类:一类本身就是官员,既是官员又是人大代表;一类是花瓶,作为一种奖励,人大代表成了这部分人的荣誉;还有一类是来自底层,真正体现民意。可最后一类太少,中间一类不敢说,前一类又替官说、为官着想。这样一来,原本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成为替官说、为官着想的“官代表”了。

事实上,认为醉驾入罪开除公职对公务员不公平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不仅是身份错位,还是把公务员混同于一般职业。公务员的特殊性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也决定了公务员这一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与其他职业相比,中国的公务员又有着相当的诱惑力:待遇好,收入高,机会多,比较稳定,还有灰色和黑色收入。这也是每年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面对待遇福利、职业稳定,甚至一些灰色、黑色收入,公务员为何不强调公平?反而在醉驾入罪开除公职上强调起不公来?面对利益强调特殊,面对损失强调一般,这既是具有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认识,其实也是整个公务员群体的态度。

此时,作为民意机构的人大,作为民意代表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应该更主动、更有力地监督政府和公务员,而不是为官着想、替官说话。

所以,当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有委员“替官说话”,我很惊讶,这到底是民意机构,还是官意机构?到底是民意代表,还是官意代表?我更惊讶的是,为什么我们的公务员群体,面对利益时强调特殊,面对损失时强调一般呢?“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美好理想固然要求高,但如果公务员群体如此强调自身利益,那么也就偏离了公职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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